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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是杭州市的一个组织机构。
获得荣誉
2017年12月,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入选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评选的“第六批浙江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100433B
可参考这个: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杭州青少年宫)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昭庆寺里街22号 杭州市青少年发展中心“阳光天地”位于杭州钱江新城核心区市民中心K楼,项目...
公共停车场的子目套机适用什么定额答:一般的使用土建的定额子目,如无说明可以套用市政的定额子目,也算是一个小单独的项目,红线以内的都是土建定额子目。
兰州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意见
市政府出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多元化投资,实现停车资源与社会共享,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 解和逐步解决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 7 月 18 日正式出台了《兰州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 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一)优惠政策适用于本市近郊四区(含高新区、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 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 管理的新建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规定公布施行之后; 2、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 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 30个泊 位以上; 3、项目规划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 工商、税务 和行业管理。 二、优惠政策
旧城区公共停车场发展研究
2013.771 静 态 交 通 旧城区公共停车场发展研究 ——以中山市旧城区为例 □ 李 志 (广东省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中山 528403) 摘 要:一般而言,大部分城市的旧城区均呈现路窄车多, 且地处商贸旺地的状况。 由于历史原因, 旧城区的配建停车场非常少。为在市民利益和交通畅通之间做出平衡,相关部门在部分道路上设置了 路边停车位。但尽管如此,车位仍然非常不足,且对旧城区的交通状况更是雪上加霜。以中山市旧城 区为例,探索适合旧城区发展的停车发展策略,分析旧城区的停车需求计算方法,研究旧城区公共停 车场的规划布局方法,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旧城区;公共停车场;布局研究;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 U4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400(2013)07-0071-04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Old Towns ’ P
获得荣誉
2008年,根据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继续保留“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8日,中共杭州市委表彰杭州市园林绿化发展中心党支部为“杭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