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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条 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生产单位;
(二)饮食、服务、娱乐业;
(三)医院、电讯工程、广播电视发射、电影制片;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畜禽养殖场(厂);
(五)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先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未经过环境保护论证或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经营的,应在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污口的采样和测流条件;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排放污水的,还应征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九条 对下列区域和行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二)化工、印染、医药、电镀、皮革、造纸、线路板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三)环境保护重点管理的污染源;
(四)排放含COD、石油类、汞、镉、铬、砷、铅、氰化物等污染物的水污染源;
(五)排放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源;
(六)国家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源。
对尚未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源,实行浓度控制。
第十条 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制定,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结合申请单位的生产规模并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核定申请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 对饮食、服务、娱乐及其他生产经营行业,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其废水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后,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日。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排放总量或浓度控制指标的,发给其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治理。
持有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并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新建项目,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允许排放总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载明下列第(一)、(三)、(五)、(九)项事项,副本载明下列各项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生产设备和产品、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处理能力;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四)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的规定;
(五)本证的有效期限;
(六)本证的年检时间、年检记录;
(七)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他主要事项;
(八)违法、违章记录;
(九)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
第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
第二十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
(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和时间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
(四)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第二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暂停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在暂停生产后7日内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缴交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恢复生产须排污的,应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进行评估并验收合格后,发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二十六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进行年检。持证单位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持许可证副本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持有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不参加年检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应按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所水功能区划确定几类水标准般标准严于标标准先于标使用排放标准要看直接排放水体直接简单处理排集污水处理厂所执行标准
乱排放如果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回判刑的。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
以排污许可证为统领监管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
随着雾霾污染的持续严重,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控制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在法规、政策、标准不断趋严的同时,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也在不断强化。与此同时,企业由于受多重环保要求的压力和重复的环保监督、核查、检查,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对于依法治理环保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科学监管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既是政府依法管理环境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做好环境管理的要求。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指出,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方案》提出,要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相关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提高管理效能。
《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实现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将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要求细化落实,依法确定许可内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方案》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方案》指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管,2017年基本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方案》强调,要做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新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着眼于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这两条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着力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明确提出要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全面落实《方案》,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落实企事业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一些排污单位积极主动治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紧紧扭住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不放松,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按照方案要求,企事业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承诺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自我监测、自我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全流程、多环节促进企事业排污单位改进治理和管理水平,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坚持目标指引,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更好地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许可是促进总量控制和质量改善紧密关联、有效协同的关键环节。区域性总量控制真正转型到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必须通过企事业排污单位精细化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要求来实现。改革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将流域控制单元、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管理,改变以往单纯以行政区为单元、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污染物种类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做到“一厂一策”,排污许可证周期性换发要与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衔接,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控制水平。
坚持系统思维,逐步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管理先后建立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与许可、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固定污染源管理来看,制度衔接不够,相互协同不好,管理效能不高,没有实现体系化、联动化、链条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能否实用管用好用,关键在于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使之精简合理、有机衔接,实现分类管理、一企一证,并与证后监管与处罚一体推动,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一要衔接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二要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三要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衔接污染源监测、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通过精减、整合和衔接,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和基础,明确各方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改革推动固定源环境管理体系的重构。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效力。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必须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上,重点聚焦企事业单位许可证执行情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既明确了企业的守法要求,也划定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边界,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执法守法秩序。
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目标已经明确,路径已经清晰。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当前,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率先在火电、造纸行业核发企业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发放权限、程序和受理时间等相关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核程序和技术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申领,做到应发尽发。现有排污许可证要按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二是构建统一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所有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法等管理纳入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信用低、违规情况多的企业设立“黑名单”,联合发改、工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惩治“黑名单”企业。设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查询和反馈窗口,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渠道,树立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监督护法的良好氛围。
柱立则墙固,梁横则屋成。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涉及面广、改革任务重,要有序有力统筹推进,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建立系统化管理机制,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100433B
本书吸收了近年来美国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zui新研究成果,对美国水污染控制制度作了溯源,概述了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变迁简史;对《清洁水法》项下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项目(NPDES)许可证项目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的的相关法律规则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解释和指引。本书还论及了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及行政审核和监管程序。希冀通过管窥美国《清洁水法》项下NPDES许可证的精髓与玄奥,对于推进中国排污许可证的制度改革与学术发展有所裨益。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全国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十九)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