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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的质量,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而制定。

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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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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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的质量,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程序规范”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标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的办法,由单位推荐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采购办按本办法统一条件的规定,依据专家个人专业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级分类分项建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相互共享。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办确认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同级政府采购办审核登记,纳入同级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纳入政府采购办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使用,实行“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每次评标评审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第八条、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以及在当地政府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业教育,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达不到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审核后,认定为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年龄在70岁以下),可以向市、县(区)政府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荣誉证书等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三条、对经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并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为其颁发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是持证人参加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活动的凭证。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采购办应当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

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同级政府采购办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对在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申请的,同级政府采购办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评标评审工作,收回《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通报有关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本办法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公正、可靠的评标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的评标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同级政府采购办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行业与专家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政府采购办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评审专家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次抽取所需评标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修补评标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标评审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三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标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政府采购办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办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六条、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在评标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评标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标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办应建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面对评标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三十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标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政自律规定,但对评标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标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同时取消其湖州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专家证书,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标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标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终身不得再从事评标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由于评标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市、县(区)统一实施,原各地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湖州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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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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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4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行为,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 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 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 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 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 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5页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 年 1 月 18 日) 深财购〔 2004 〕2 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 保证政 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的有关规定, 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 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深圳经济特区政 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以 下简称评标专家 )名录组成。 竞争性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内容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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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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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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