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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在1991年3月2日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

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建材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能源,是指一次能源煤炭、原油、天然气和二次能源电力、焦炭、煤气、汽油、煤油、蒸汽、柴油、燃料油以及耗能工质水、氢气、氧气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用能,科学管理,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能源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设置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全行业的节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指定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行业内的节能工作,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建材工业的节能工作。

地、市(县)的建材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日常的节能工作。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制定建材工业的节能方针、政策、规章、标准、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检查、督促、协调本行业或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部署行业内重大的节能工作,审定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规章、计划、规划及改革措施等。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也应相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年耗能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

年耗能不足五千吨标煤的企业,应设专人负责节能的工作。

第十一条 建材企业节能管理机构是企业节能工作的综合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有关规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能情况;

(三)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

(四)搞好节能承包责任制,组织制订并考核各项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节能奖罚办法,掌握节能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

(六)开展企业能量平衡工作;

(七)配合监测部门开展企业的用能监测和检查工作;

(八)组织企业节能升级、节能先进个人评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在能源管理及安排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方面必须实行责任制。上一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一级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的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并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稳定。

第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的建材专业节能服务中心要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服务、节能监测、节能培训、节能情报交流和节能宣传等工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章 节能统计和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建材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完善能源统计体系,建立能源统计和统计责任制度,开展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期汇总并填报本地区能源消耗统计表,国家建材局应按季汇总并填报全国建材企业能源消耗统计表。

企业应建立健全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县以上的企业必须按期填报能源消耗季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开展能量平衡工作,重点耗能企业每四年要进行一次能量平衡,并要做好能量平衡后期整改工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能量平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建材工业能源计量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建材能源标准,并积极协助制定新标准。对违反各项能源标准的行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建材主管部门要做好节能升级和企业升级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先节能升级后企业升级,条件成熟时可同时升级。

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要制定国家级节能企业先进能耗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省级指标。地方建材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定企业的能耗定额指标和供应指标,并认真进行考核。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能耗定额考核制度,能耗定额考核到车间、班组、机台,实行节能承包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建材工业实行等级窑(炉)制度,根据窑(炉)等级定额,评定窑(炉)等级。建材企业工业窑(炉)按能耗水平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等外窑(炉)五个等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能耗变化情况,定期进行窑(炉)等级的升、降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耗能企业要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位能耗考核制度;对其他县以上企业,要逐步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专业节能服务中心负责提出能量平衡等测试办法和验收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用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能源供应应与节约能源密切配合,在制定能源分配方案时,能源供应部门应和能源管理部门协商,共同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促进落后的政策,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对企业实行择优供应,定量(或定额)包干,节约归己的分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各种能源收、发管理,准确计量,加强煤场、油库、变电所的管理。企业要设立热值分析装置,定期进行热值分析测试,并按实测热值进行标准煤折算。

第二十六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严格控制烧油。水泥、砖瓦、石灰等建材产品的窑(炉)和工业锅炉等,一般不得采用石油作燃料,已经烧油的要尽快改烧煤,已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严格控制使用柴油发电机组,除少数建材和非金属矿山在无电源地区生产和作业外,其余地区的建材工矿企业不得使用柴油发电机作长期生产电源。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GB3486-8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搞好窑(炉)和管道的保温,合理敷设供热管道系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GB3485-83《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节约用电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电制度,推广各种节电措施,降低电耗、杜绝各种浪费电能的现象。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利用余热资源,鼓励热电联产。企业要利用工业窑(炉)余热供热和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发展集中供热,淘汰低效率锅炉。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所用能源和耗能工质必须分开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用水要做到一水多用,以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和降低供水能耗。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倡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炉渣、石煤、油母页等工业废渣和劣质燃料生产建材产品。

第五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积极开发和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满足社会需要,提高社会的综合节能效益。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保温隔热材料。研制和生产各种新型建筑围护结构,提高建筑节能效果,增加社会节能效益。

第三十六条 调整建材工业产品结构,发展低耗能产品,关、停、并转生产能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淘汰型机电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对淘汰型机电产品,要积极更新改造。杜绝淘汰型机电产品再进入企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指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要考虑节能效益。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要提出节约能源的专题论述,审查时要进行节能专题评审。对未进行能评审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开工。

第三十九条 建材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节能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节能示范项目。

第四十条 企业节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国家安排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重点是安排节能示范项目和社会节能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节能项目,要按照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的规定进行论证或可行性研究。设计或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节能项目,国家建材局和省、省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批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企业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按期填报“节能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建材局。

第四十二条 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建材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节能技术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节能效果明显,社会需求量大的产品,由企业申请,经国家建材局审查,可命名为节能型产品,授予节能标志,并可向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申请,实行优质优价。

经国家建材局鉴定批准的节能型新产品,按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严格限制引进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所需引进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67号文规定,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要积极组织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开辟节能新途径,组织节能技术交流,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建材专业节能服务中心,要积极对企业开展节能咨询、信息交流、能源测试和监测服务等各项节能服务活动。

第六章 节能宣传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节能信息交流活动,对职工进行节能知识的教育和传授节技术,提高建材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技术平。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经常开展节能献计活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管理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增设有关专业,积极培养从事节能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同时,利用举办短期节能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多层次的人才开发。

第五十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厂长和节能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耗能岗位的操作工作,都应当有计划的接受节能培训。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其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节能管理工作和重点耗能岗位操作工作。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一条 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个人,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9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国家建材局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定期地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在节能源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企业,可根据国家节约能源奖励办法和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节能奖,提奖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节能奖励方案,严禁平均分配,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节约能源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或个人,由节能管理机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务院国发[1986]4号文《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按照国家(81)物燃字663号文《超定额耗用的燃料加价实行办法》收费。供应部门应从加价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加价费交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做为节能技术改造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建材局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86)建材生字432号文《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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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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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文献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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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能源包括公司使用的煤炭、天然气、 煤油、汽柴油、电力、热力、水、气以及其他重大能源等。 1.2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 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 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 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 制止浪费, 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1.3 公司机关及各运行部、分 (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国石化节 约能源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 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 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1.4 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 1.5 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 将节能工作纳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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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推動節能減碳實施要點 98年 3月 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促使能源 合理與有效運用,減少能源費用支出,達成節約能源目標及維護設備安全, 特訂定本校推動節能減碳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 (一)、設置節約能源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節能小組 ): 1.節能小組為本校實施節能減碳之權責組織,其主要任務如下: (1) 負責督導本校節能目標與節能計畫之擬定、執行與成效檢討。 (2) 規劃、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與教育宣導。 (3) 檢討與改進全校水、電、燃料之耗費。 (4) 督導節約能源設施之正常運作。 2.組織架構:如附表 1。 3.召集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4.副召集人:由總務長兼任之。 5.節能小組委員之組成: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 書、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教學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速建材工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推动建材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过鉴定后,向工业化批量生产转移,是科研、开发的延伸。其目的是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特别是配套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更新改造传统工艺的装备,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优先推广利用有利于调整建材工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节约能源、提高建材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应优先采用。

第六条 建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广工作。

第七条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类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不准非法窃取他人成果。

第二章 选项原则

第八条 推广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已完成中试和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适用范围广,具有推广前景,能形成一定覆盖面;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各类科研攻关、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计划的成果、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书、技术文件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建材系统外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将确定审报项目的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份,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三)国家建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国家建材局审批后,纳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在《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拔效益好、覆盖面大、对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的优秀项目,向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据《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推广实施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术积极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有还款能力。

(二)关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单位需委托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即可实施;涉及整个工艺生产线的配套技术项目,还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有设计资格证书)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统计按下述规定进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填报完成情况统计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二月、八月报国家建材局。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滚动实施,每年适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经费来源是国家贷款、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重点推广计划的建材项目的推广经费,按国家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示范项目,国安置建材局安排适当的科技贷款,企业和地方匹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其经费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贷款主要用于:

(一)设计费(含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

(二)材料费(系指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购置和加工费用);

(三)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维修费用);

(四)工艺试验费(含工艺规程制度、专用工艺研究、工装费用);

(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推广计划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及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年度报国家建材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验收报告、(含验收的依据、内容、目标、项目完成情况等)、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三)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成员包括:有关专家、贷款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依托单位、计划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推广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依托单位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单位为项目应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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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措施简介

节约能源措施是技术改造措施的一种。分为直接节能措施和间接节能措施。直接节能措施,指通过对能量利用效率低的用能设备、工艺或操作过程进行更新、改造,以获得直接节能效果; 间接节能措施,则是通过对生产效率低的设备、工艺、产品等进行更新或改造。

节能的范围,包括煤、电、油、水、汽等方面。当前我国能源不足,通过节约能源措施,达到低能耗、多产出,对于发展我国经济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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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园园区概念

建材工业园是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园区,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和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工业企业。建材工业园可为市政建设提供大量建设用材,同时可延伸配套周边钢铁、机械制造等工业园区的上下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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