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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是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基本信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3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3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3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3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1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1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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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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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1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3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1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1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2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1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1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1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1年度内受到3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3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1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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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

部 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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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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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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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四章 罚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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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五章 附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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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文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格式:docx

大小:19KB

页数: 未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WORD格式,共4页。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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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KB

页数: 3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背景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招标机构:

为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现将《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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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从事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机构。凡从事上述业务的招标机构均实行资格审定制。

第三条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是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招标机构资格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中、英文招标文件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申请甲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或具有五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8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1.2亿美元以上(以1号令附件二“评标报告”中预计合同价为依据,下同)。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八条甲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九条申请乙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或具有三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5000万美元以上。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第十条乙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近三年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业绩累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机构可预申请乙级资格。当第一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2000万美元时,可正式申请乙级资格。

第三章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在申请或预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初审函件。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情况,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国际、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三)招标机构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注册机关的确认章)。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一)及分项表(附二、三,以统计月报为准)或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四)。

(七)近三年外贸500强排列次序和进出口金额。

(八)机构设置表(附五)。

(九)其他有关招标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或《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对预申请乙级资格的招标机构,经外经贸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颁发《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资格复审、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其资格等级条件的,重新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月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申请。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复审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资格复审所需申报的材料,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款申报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在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更换证书;招标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证书。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在终止国际招标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应将证书交回外经贸部。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资格申请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在招标业务中有下列违反1号令行为的:

1.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2.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3.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对外贸易法》、1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处罚

(一)属第二十条(一)款者,取消申请或暂停一年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属第二十条(二)款者,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属第二十条(三)、(四)款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逐月上报统计资料的,暂停其招标资格一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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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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