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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是在2012.07由商务部发布的解读文件。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基本信息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简介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2年6月9日,商务部颁布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器电子产品已深入家庭,带动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快速扩张,成为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据测算,2010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注册企业约30万个,维修服务收入达1215亿元,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等)近300万人。但由于家电维修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欺诈现象频发,消费者对家电维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率长期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家电维修服务业法规规章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管理部门、规范经营行为。商务部作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予的管理职能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家电的定义、家电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资质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三、家电及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定义

《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家电维修经营者职业资质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其中,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执证上岗。

对于已获得相关资质的维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其所在企业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其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五、家电维修经营者授权证明公示

为规范特约维修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并规定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六、家电维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家电产品中可存贮的信息越来越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非法泄露,《管理办法》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维修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获得的其他信息。家电维修经营者也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七、家电维修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

《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中问题较为突出、对消费者权益损害明显的四类经营行为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分别是:(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不得使用和销售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八、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考虑到各地区发展情况差异的问题,《管理办法》授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结合其所在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九、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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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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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文献

家电维修经营管理经验谈 家电维修经营管理经验谈

家电维修经营管理经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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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43KB

页数: 2页

综观如今维修从业者,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都面临着创收的难题,面临如何提高业务量、管理客户和零库存等问题,你是否也面临着这些难题?1.等客户上门,不知该从哪儿获得更多的业务。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格式:pdf

大小:543KB

页数: 18页

水泥企业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仓库管理是以物资储运、保管为中心开展的一系列生产性业务活 动。仓库物资的储运过程是从物资验收入库开始,到物资发送出库为止 的全过程,从而形成了仓库作业管理的三个阶段。 即物资验收入库阶段, 物资保管保养阶段和物资出库阶段,为规范管理制度,科学有效的实施 仓储管理,节约公司成本,保障基建、生产材料合理储备及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物资验收就是根据合同或计划对到达本企业物资进行检验。物资验 收是供需双方权益的分界线,也是采购和仓库工作责任的分界线。物资 一经验收,其一切后果由仓库负责。验收工作要求及时、准确、认真, 仓库工作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才能做好。 第一条:大宗原燃材料验收。 1.1 大宗原燃材料到达本单位专用线(码头)后,收货单位装卸部 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立即确定卸车(船)货位 ,组织卸车 (船)力量。 (2)半小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

家电维修市场乱象丛生,纠纷不断,面对行业种种乱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同时根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维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的经验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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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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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 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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