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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8月31日 发布。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切实推进“精品城市”和宜居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等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二环路及以内的主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信号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分隔带、护栏、道口标柱等。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完整美观的原则。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区域划分分别由以下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一)江北区域一环路以内主干道由市建设局负责;

(二)江北区域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的主干道由市建设局和婺城区政府负责;

(三)江南区域二环路以内主干道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金东区区域一环路以内主干道由市建设局和金东区政府负责;

(五)金东区区域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的主干道由金东区政府负责;

(六)一环路分别由市建设局、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二环路分别由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本条规定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维护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第六条 市区道路与国、省道公路交叉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道路性质和区域分别由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残补缺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道口标柱应保持清晰、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交通标志、护栏、道口标柱应及时修复,在修复前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磨损的交通标线应及时漆划。

第十一条 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在修复期间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多种监视系统的,外观、材质要统一,并尽量合杆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行道树、绿化带与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各责任单位要定期检查,对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绿化应及时进行修剪、移栽。

第十四条 金华电业局应配合做好交通信号设施电源接入工作。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保障和考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道路建设概算。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和交通信号设施用电费用,按管理责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城管办负责牵头制定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他杂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二)破坏、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

(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涂抹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他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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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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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1-143179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11〕163号

公开日期:

2021-08-31 17:41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已修改第八条)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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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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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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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编辑词条 目 录 ? ? ? ? ? ? ? 1 基本信息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9 〕92 号 颁布时间: 2019-11-19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 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道路宽度 40米及以上 )、 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3页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 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桥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桥、街巷和住宅小区、工业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灯杆和 灯具,以及为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 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 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 并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 与广州电力工业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监督

揭阳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8日,我市召开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第二次联席会议,听取《2018年揭阳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会议指出,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重点项目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举措,各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市委书记李水华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一周之内,在各项目重要道路节点处挂图作战(包括项目效果图、项目责任人、建成通车时间等信息),道路沿途要有宣传横幅标语,每半个月开一次联席会议或现场会。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全力推进、全民关注的氛围。

会议强调,

天福东路榕城段及榕东路、望江北路东段等11个项目必须按既定时间节点推进建设工作,确保7月底前完成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滨江北路综合改造工程要在9月底前完成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各项目实施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把控进度,确保在2019年1月底(春节前)竣工投入使用。要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项、用地、规划、报建等基建程序要加快办理,各职能部门把握好“不碰红线”原则的前提下,并联推进审批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推进工作。要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各区一把手要亲自抓好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施工条件。

揭东区政府要在9月底前完成进贤门大桥北连接线征地拆迁工作,

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在12月底前完成进贤门大桥南连接线征地拆迁工作,

榕城区政府要继续协助推动莲花大桥涉及潮阳区征地拆迁手续,其他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工作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

要提前规划管线拆迁,电力、供水、通讯单位要主动与项目实施单位对接,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前,提前将管线迁改方案纳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为通讯单位解决好临时通道。职能部门要靠前服务,市住建局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沟通协调,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处理好环岛路相关资料交接及路面现状确认工作。条件成熟情况下,市住建局尽快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发改局尽快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市财政局尽快组织审核工程招标预算。

副市长吴毅青参加会议

来源: 作者:全媒体记者 许小鸣 通讯员 钟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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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如何规范市区应急工程管理?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等领域应急机制,规范市区应急工程管理,市应急办、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四部门制定的《金华市区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规定自320日起施行。

 

市政公用等应急工程具体包括哪些工程?

据介绍,由市建设局系统实施的金华市区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均适用该规定。

那么,市政公用等应急工程包括哪些工程?具体有六类:因自然灾害、火灾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市政、园林、供水、环卫等公共设施损坏而必须立即进行修复的工程;因自然灾害、火灾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受损受阻而必须立即采取清障、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保畅措施的工程;防洪、排涝等城市排水设施在灾害发生后需实施的应急加固工程及其他抢险工程;城市既有桥梁应急抢险工程;因保障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需要,市委、市政府要求立即实施的市政公用等领域应急工程;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应急工程的额度又是如何认定?

据了解,应急工程的额度认定应根据任务性质和工程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审定制度,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审定;工程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其中,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确因时间紧迫,开工前无法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那么,应急工程资金该如何保障?应急工程资金原则上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做到专款专用。工程投资额较大,年度应急专项资金无法保障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经费。

 

应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该如何确定?

据介绍,建立应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制度,储备库可采用年度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工程结算下浮率作为施工单位储备库招标条件之一,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服务费用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确定。应急情况发生后,相关应急工程按年度招标中标排序从储备库中依次确定应急工程实施单位。

特别提醒:应急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在工程实施后15日内补签。应急工程合同应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质量保证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应急工程费用该如何支付?

据介绍,按照合同规定,结合工程进度情况,按月支付应急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审价完成后支付。应对自然灾害等情况实施的应急工程,可先支付5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审价完成后支付。

其中,应急工程实施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抢险工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确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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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灯光、路灯、供水、供气、排水、通信、广电、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

第四条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杆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或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暂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新建架空线,确实需要建设的,应由市城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七条凡已建成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电缆沟(管)应当充分利用。多余或长期不用的电缆沟(管)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盖、柜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由市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架空线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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