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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禾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发〔2010〕1号)和《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嘉禾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嘉发〔2010〕2号)精神,设立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核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依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承担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省、市及县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污染防治,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责任。
(十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嘉测绘的事项;依法对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实施监管;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六)管理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嘉禾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置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机关办公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指导全系统机关建设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国土资源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拨给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规费的财务管理;负责土地开垦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等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使用;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综合统计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和资金筹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三)政工股。负责国土资源局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政治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党务管理工作;负责局干部人事档案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以及拟任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局计划生育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加挂“法规监察股”牌子)。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向相关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局的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及年检年审、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规划耕保股(加挂“县农业区划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研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并审核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承办上级农业区划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建设用地股。负责承办需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供应的管理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事宜;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八)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组织实施《国务院150号令》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价款征收;负责国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河砂、片石、砖厂、煤矿等建材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办理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出让、招标、拍卖等权属变更的审核登记;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处采矿重大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工作。
(九)地质环境储量勘查股。负责实施地质遗迹、地质资源的保护,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审查城镇区域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0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暂保留总经济师职数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
纪检(监察)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嘉禾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经费全额拨款。领导职数: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受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动态巡查;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矿产品运输凭证的检查;负责移送涉及国土资源的犯罪案件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应予纪律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嘉禾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股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承担项目论证、立项、呈报的事务性工作及规划设计和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嘉禾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6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受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全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编制全县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法律法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
(四)嘉禾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嘉禾县土地评估所”牌子)。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及其他国土资源的交易行为,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受县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地价管理的相关工作和农民建房代办工作。
(五)嘉禾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县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和票据的管理,负责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核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案件,对矿产品营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六)嘉禾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加挂“矿产开发综合服务中心”牌子)。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主要职责: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环境评估;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的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年审资料的核实;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技术鉴定工作;代理矿山企业汇编有关技术资料;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的监测和矿产储量的评审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矿山企业井上、井下的实测工作。承担地籍地政、建设用地、地质勘查、矿山和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其他受委托的测绘工作。
(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股级事业单位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嘉禾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8名,人员从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连人带编调整划入。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办理全县各项建设的征地拆迁事项;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做好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征地拆迁投诉,协调征地补偿争议,受理拆迁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九)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原17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整合为按区域位置设置的城关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城关镇、钟水乡、石羔乡)、塘村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塘村镇、车头镇)、龙潭国土资源中心所(辖袁家镇、泮头乡、龙潭镇)、行廊国土资源中心所(辖行廊镇、肖家镇、普满乡)、坦坪国土资源中心所(辖坦坪乡、石桥镇、田心乡)和广发国土资源中心所(辖莲荷乡、广发乡、盘江乡)6个国土资源中心所,机构级别均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51名,经费全额拨款,每个中心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定;参与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籍管理和土地征收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调处土地、矿业权属纠纷;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受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处理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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