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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名词》第二版。 2100433B
架设在城市地面或水面上空的各类工程管线。
燃气管道安装楼前架空管时,按正常管道套用定额,要考虑高度,增加超高增加费: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限,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指由3.6m至操作高度)的定额人工费可参照下表计算: 标...
简单的说旁管是建筑物旁边不埋地的管道,架空管就是说离开建筑物架空的管道就像野外电线一样。
在4米多高的钢筋混凝土支墩上铺设DN350蒸汽保温管路,支墩跨度为10米/个,定额套用相应管道安装定额子目,4米多高铺设管路有脚手架措施费。另外不能单独要吊车配合费,定额内已经包括这些费用。 第六册定...
架空管线施工技术措施
附件六 架空管线施工技术措施 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二 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1 目录 1.施工简介 2.工作量 3.施工方案 3.1 施工准备 3.2 新建管线施工 3.3 原建管线拆除与挪位 3.4 原建支架改造 3.5 原建管线恢复 4.施工机具主要施工机具一览表 2 1.施工简介 此段架空管线设计参照图热— 02045 施工,管线在桁架西侧上方预留安 装位置。但原建管线施工时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留出安装位置;通过与设计 院和胜中社区会审,将原建管线挪位,部分原建管线拆除后更改桁架,待新 建管线敷设完毕后,将原建管线复位。 2.工作量 序号 施工段名称 管径 架高 间距 长度 桁架改造 1 西三区架空管线 DN400 4 1.6 220 2 2 西三区架空管线 DN300 2.5 1.2 116 12 3.施工方案 3.1 施工准备 3.1.1 作业带清理 3.1.1.1
高空架空管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上塘镇永建路北段 A区地块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了上塘镇永建路北段 A区地块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 程 10m高燃气架空管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本次申报内容系第 1 次申报, 申报内容已经我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 项目部(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章) 工程管理员: 日 期: 上塘镇永建路北段 A区地块住宅小区 管道燃气工程 10m高燃气架空管专项施工方案 编 制 人: 职务:技术员 审 核 人: 职务:技术负责人 批 准 人: 职务:项目经理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一、 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 2、《城镇燃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
三、《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删除第十一条。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追求,过去人们引以为自豪的、曾作为工业化象征、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历史贡献的城市杆线“空中五线谱”,已成为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障碍和城市景观的严重影响因素。目前,本市电力、通信线路等仍主要采取架空设置方式,道路两侧上空布满了各类管线“蜘蛛网”,架空管线的排列无序、无规则、乱接乱拉、借杆架线、跨街连接、电杆倾斜、废弃杆残留等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而且影响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成为城市线路事故和防汛抗灾的隐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架空杆线将首先受到威胁和破坏,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加强各类管线的设置管理,本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各类管线管理和加强城市市容的整洁、有序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规定较为原则,对架空管线设置的适用范围、管理措施等方面需作进一步具体规范。为使各类管线的设置更加规范,改造好现有的各类加空管线的出现,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消除视觉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景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制定《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二)制定过程:
今年(2008年)4月,针对本市架空管线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等部门草拟《办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本市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和借鉴外地架空管线设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于今年(2008年)5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规划、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8年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各类加空管线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并确保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因此,《办法》第一条将本办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为“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架空管线的涵义。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本市架空管线设置无序的现状,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本市的城市容貌管理,在更大范围上加强架空管线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使架空管线的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关于架空管线的涵义,为使架空管线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对象和管理职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三)关于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
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实施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管线权属单位,但在入地建设的具体实施中,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相对于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扩建、改建、大修工程而言是配套工程。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动管线入地建设工作扎实开展,避免相关单位推诿扯皮,《办法》第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管线“乱拉、乱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推进架空管线长效管理,对于设置架空管线、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隐蔽架空管线或杆线的维修和养护、废弃架空管线或杆线的处理、应当入地拒不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的管理等问题,《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部门既可以掌握本市架空管线或者杆线的维护情况,又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擅自设置架空管线现象的蔓延。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二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实行许可制度,并对未经依法许可或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8年9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通信等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置管线必须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编制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县(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管线的设置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对需设置的管线综合安排同步埋设入地。
综合管沟、专业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管线改造计划,将架空管线入地埋设。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管线,应当暂时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架设。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还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
第九条 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隐蔽措施的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架设架空管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