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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量是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100433B
按照设备容量去计算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
浴缸水容量:一般满水容量在230~320L左右。入浴时水要没肩。浴缸过小,人在其中蜷缩着不舒服,过大则有漂浮不稳定感。出水口的高度决定水容量的高度。若卫生间长度不足时应选取宽度较大或深度较深的浴缸,以...
D是用了RAR等压缩软件另计
合肥市老城区建筑容量控制研究及意义
合肥市老城区建筑容量控制研究及意义
基于建筑容量的城市建设用地碳汇量核算方法
城市建设中的矿物质材料开发利用活动不仅导致大量碳排放,也产生了碳吸收.以往建筑矿物质材料的碳吸收过程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科学量化.本研究采用遥感影像阴影高度反演技术,提取地块的建筑容量,识别建筑类型,以此为依据确定矿物材料用量及碳含量参数,采用热重分析法测定碳化率,基于以上步骤构建城市建筑碳汇量的核算方法,并选取沈阳市蒲河新来测试这一核算方法,同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结果表明:1996—2016年,沈阳市蒲河新城各类型建筑产生的碳汇总量依次为:居住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其他类建筑>商业金融建筑>工业建筑;各类建筑用地的碳汇容积率依次为:商业金融建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其他类建筑>工业建筑.本研究构建的基于建筑容量提取的城市尺度的建筑碳汇量核算方法,可以快速准确地估算不同类型城市建设用地无机材料产生的碳汇量.在城市自然碳汇有限条件下,利用建筑碳汇增加城市碳汇量,能够为我国城市低碳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2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6m2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容积率的特性有哪些?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城市不仅需要高楼大厦,更应该给阳光、绿地留出空间。9月18日,记者从南昌市有关部门获悉,11月1日起,南昌市将实施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容量、城市景观、市政工程规划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关注市民的生活质量。
高层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4米
为了确保每套房屋都能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新规要求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间隔不得小于24米,结合南昌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在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情况下,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