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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关系
建筑商只要房屋建好了就有利润可以赚,房屋的设计和销售不属于建筑商范围,开发商按照合同支付给建筑商钱.
房子属开发商的,建筑商是施工单位。房地产公司指开发企业,建筑商是建筑公司。他们的资质是不同的,性质不一样。
商品房的开发必须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来完成。但同一主体可以成立若干个子公司,分别涉及到开发、建筑、设计等方面。
类型信息项目类型:普通住宅 建筑类型:多层 高层 小高层 位置信息 行政区域:龙岗区 项目位置:龙岗区 龙岗中心城五联朱古石社区连心路(清林径森林公园主入口) 交通位置:龙岗中心城五联朱古石...
1、七度区是6层 六度区大概可以做到7层;2、天然大理石:天然大理石是石灰岩经过地壳内高温高压作用形成的变质岩,属于中硬石材,主要由方解石和白云石组成。其主要成分以碳酸钙为主,占50%以上。除少数的如...
1、开发商是建设单位,建筑商是施工单位; 2、房地产开发属于第三产业,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 3、开发商是建筑产品的投资者,建筑商是建筑产品的建造者;...
汪清,有这样一位建筑商
10年前,当孙振一受命创办汪清县农垦工程公司的时候,面临的是没有一分资金、一件设备、一名职工的处境,他向亲友借来3万元,走上了艰苦创业之路。他决心要靠质量、信誉和廉洁经营赢得客户,积累财富,发展壮大企业。 孙振一从来不搞“一锤子买卖”,他经常教育大家,靠欺骗、偷工减料、不保证工程质量,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还必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今天我们糊弄了人家,明天就没有饭吃。有一次,一个砖厂找他推销红砖。看过厂方样品订了100万块砖,对方提出每块砖给他提成1分钱,100万块就是1万元。老孙说:“成,我们公司规定回扣交公,降低企业成本。”但等到用砖时一看,实际质量达不到要求,他二话没说,退掉不用了。砖厂厂长央求说:“孙经理,也不是盖你家房子,那么认真干啥?就是用了,墙面一
汪清,有这样一位建筑商
10年前,当孙振一受命创办汪清县农垦工程公司的时候,面临的是没有一分资金、一件设备、一名职工的处境,他向亲友借来3万元,走上了艰苦创业之路。他决心要靠质量、信誉和廉洁经营赢得客户,积累财富,发展壮大企业。 孙振一从来不搞“一锤子买卖”,他经常教育大家,靠欺骗、偷工减料、不保证工程质量,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还必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今天我们糊弄了人家,明天就没有饭吃。有一次,一个砖厂找他推销红砖。看过厂方样品订了100万块砖,对方提出每块砖给他提成1分钱,100万块就是1万元。老孙说:“成,我们公司规定回扣交公,降低企业成本。”但等到用砖时一看,实际质量达不到要求,他二话没说,退掉不用了。砖厂厂长央求说:“孙经理,也不是盖你家房子,那么认真干啥?就是用了,墙面一
铆接; 计算机硬件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 艺术品修复; 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信息;建筑咨询; 建筑; 室内装潢;等。 2100433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Ⅲ》系由盈科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主任林镥海律师和曹红光律师、郦煜超律师担任主编的专业图书。图书有四大亮点:
亮点之一:本书是将国外法律、理论、判例和国内法律、理论、案例相结合,把《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与“违约者不得益”等法学理论全部融合在一起,创立了盈科招标投标理论。同时,用盈科招标投标理论破解和解读《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招标投标理论的条文(第1、9、10、11条)。
亮点之二:本书也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从事建设工程诉讼实务中撰写代理词的重要参考(不论原被告),所有的困惑都能在书中找到答案。另外,本书对建设工程实务中争议较大、且《司法解释二》没有完全解决的争议问题,也指出了方向。
亮点之三:本书的撰稿者一直以来密切关注着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动态,并深入探究了每一稿的修订变化及其背后的法理、实务原因,结合盈科所所有建设工程领域律师的实务经验对《司法解释二》的完善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亮点之四:本书是系列丛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建筑商之孙子兵法一)、《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与效益创造》(建筑商之孙子兵法二)构成三部孙子兵法。其中第*部与第三部的论述重点在于建设工程诉讼业务,第二部的论述重点在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非诉讼业务。
建筑商违法分包
所谓违法分包,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几种形式也在上面法条中提到,不再赘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