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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1年7月16日中国知网显示,《建筑遗产》共出版文献量410篇。
据2021年7月16日中国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建筑遗产》共载文献量11337篇,基金论文量为132篇。
《建筑遗产》是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21—2022)来源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中国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等收录。
据2021年7月16日中国知网显示,《建筑遗产》总下载次数为69724次、总被引次数为736次,(2020)复合影响因子为1.169,(2020)综合影响因子为0.606。
据2021年7月16日中国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建筑遗产》被引量为1824次、下载量为2363次。
《建筑遗产》旨在以瞻前顾后的辩证史观和全球在地的视野视点,搭建跨学科、跨文化的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向中国海内外全面展现学科前沿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提升该领域的整体专业水准和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1.稿件应为原创成果。字数视内容而定,不做硬性限制。理论文章一般以中文8000字左右为宜。需做到内容翔实、结构完整、层次清晰、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2.稿件应提供中英文标题、摘要与关键词。标题能概括文章要旨,中文题名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中文摘要以300字以内为宜,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自含性,能清晰表达文章观点和结论,明确陈述文章的创新点,使读者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文章的必要信息;关键词3—8个,以分号分隔。
3.图片清晰,色彩饱和,尺寸不小于23cm×31cm,分辨率不小于350dpi,制作成jpg格式的电子文件单独发送;线条图应提供矢量图,最低需满足A4幅面大小、jpg格式单独发送的要求。所有图片按使用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注出图名(图名需中英双语)、图片来源,必要时可加简单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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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后参考文献以15、16条为宜,尽可能引用近期期刊发表的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以方括号按引用顺序编号(如[1]、[2]、[3]),并在正文相应位置以上标的形式标注。具体格式参照《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为便于国际交流,本刊要求中文参考文献附对应英文信息。
6.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以及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取脚注形式以圈码按顺序编号(如①、②、③);字数较少者可采取夹注的形式,在正文中以圆括号标注紧随文后。
7.文章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请在文后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
8.第一次稿件须提供作者简介,注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作者单位(附单位所在地和邮政编码)、职称、学位、职务、研究方向与近期研究成果,并附主要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2016年,《建筑遗产》创刊,刊期为季刊。
2017年4月10日,《建筑遗产》入选第二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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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栏目
《建筑遗产》主要栏目有研究聚焦、案例解析、理论与历史、简讯、遗产图说、时评、书评、探索与争鸣、寄语等。
刊登内容
《建筑遗产》关注世界建筑遗产保护学科的理论前沿与实践,反映遗产保护领域的思考和探索,并对保护设计、保护技术和遗产管理的新观念、新方法予以展示和讨论。
读者对象
《建筑遗产》的目标群体为建筑学、文物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土木工程,历史学、文学、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设计者与管理人员,大专院校师生,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界人士。
据2021年7月《建筑遗产》期刊网显示,《建筑遗产》编辑委员会有名誉顾问7人、顾问22人、委员35人、特约组稿人7人、编辑2人、英文编辑2人、美术编辑1人、运营编辑1人、运营助理1人。
职务 |
名单 |
---|---|
名营顾问 |
万钢、仇保兴、叶如棠、吴良镛、张锦秋、罗小未、傅熹年 |
顾问 |
王其亨、龙炳颐(中国香港)、江波、朱光亚、刘先觉、阮仪三、吴庆洲、陈志华、单霁翔、修龙、郭旃、郭黛姮、唐玉恩、曹汛章明、童明康、路秉杰、尤卡▪约基莱赫托(芬兰)、本杰明▪穆栋(法国)、克里斯蒂安▪伦费尔(瑞士)、狄丽玲(加拿大)、莫尼尔▪布切纳吉(阿尔及利亚)、路易吉▪加佐拉(意大利) |
委员 |
丁洁民、王澍、王其亨、王建国、王贵祥、龙炳颐(中国香港)、吕舟、朱光亚、伍江、刘克成、刘松茯、刘临安、江波、孙华、李浈、李翔宁、吴庆洲、何培斌(新加坡)、张兵、张铭、张十庆、张兴国、张洛先、陈同滨、柳肃、秦云、唐玉恩、徐苏斌、常青、傅朝卿(中国台湾)、赖德霖、本杰明▪穆栋(法国)、克里斯蒂安▪伦费尔(瑞士)、狄丽玲(加拿大)、詹姆斯▪沃菲尔德(美国) |
特约组稿人 |
丁垚、齐莹、李新建、陈曦、诸葛净、董一平、蒲仪军 |
编辑 |
刘涤宇、温静 |
英文编辑 |
李颖春、顾心怡 |
美术编辑 |
朱艺媛 |
运营编辑 |
蒲仪军 |
运营助理 |
杨冬 |
参考资料 |
职务 |
名单 |
---|---|
社长 |
林鹏 |
主编 |
常青 |
副主编 |
张晓春 |
编辑部主任 |
刘雨婷 |
主任 |
郑时龄 |
参考资料 |
谈建筑遗产的价值标准
从原真性、完整性、代表性三方面,介绍了建筑遗产的评价标准,并分析了建筑遗产价值的普遍性,提出了遗产的申报和鉴定要点,对保护建筑遗产、弘扬民俗文化有一定的意义。
“古锈”及其对建筑遗产的价值
古锈是遗产材料在漫长时光流逝中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或材料自身发生变化而体现出的变化痕迹。古锈与其说是一种物质衰变现象,还不如说是已被进一步提炼为旨在尊重史实理性与艺术理性的概念,从而成为国际遗产保护界的重要概念之一
中国文物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现场还发布了《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发展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六条建议分别是:20世纪建筑遗产作为中国建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计划地向公众进行知识启蒙;20世纪建筑遗产数目庞大,是尚待发掘的宝藏,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的普查工作和保护力度;20世纪建筑遗产是中国社会巨变的见证物和载体,应加强诸多建筑流派、思潮以及名家名作的研究与传承;20世纪建筑遗产是百年中国建筑智慧的结晶和文化写照,应在新建筑设计中注意与其保护工作方针相协调,与城市发展一致;20世纪建筑遗产乃文化发展脉络的重要结点,应敬畏遗产、守护地域特色,以全新理念作保护与更新之时代行动;法制建设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研讨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
本书以宏观立体的视角,概括梳理了自19世纪上半叶“风格性修复”理论出现以来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完善情况,结合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介绍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理论和实践等。
保护建筑遗产的理念待厘清
建筑遗产如今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一般而言,建筑遗产特指与人类建筑活动有关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群和建筑物等,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见证,在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世界遗产的内涵,它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据统计,截至2013年,《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世界遗产总数已达到981项,其中建筑遗产约占70%。截至2014年,我国已有47处世界遗产,排名世界第二,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2处。
近年来,我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从建筑单体到建筑群再到城区、从古代建筑到近现代建筑的历程,主要成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层次和丰硕成果。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制度先河;2002年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和2000年至2010年间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如《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将历史建筑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些形成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较完整的体系。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历史文化名城109个,历史名镇252个,历史名村276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19处,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400处。各地纳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更是数量可观,仅天津市由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就达877幢、126万平方米。
其次,由于我国历史久远,需要保护的建筑遗产时间跨度大,种类也多。我国建筑遗产既有古代建筑遗址又有近现代建筑和历史城区。在同一年代的建筑遗产中,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在同一类建筑遗产中,也各有特色。如居住类的建筑遗产,既有北京的四合院,又有天津的小洋楼。
最后,从发展价值来看,我国的建筑遗产承载了厚重的历史文化,信息量大而丰富,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幸福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发展载体。
我们在总结成就的同时,也要发现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遗产的保护。根据我多年的研究及实践经验,将工作中常遇到问题与业界商讨。
保护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建筑遗产保护居功至伟,但因立法较早、法出多门,所以在保护上还有一定的盲区,各类法规在衔接上有一定难度。
保护理念尚待提升
部分地区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重单体保护轻整体保护、重外表轻内涵、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情况。在公众参与、有效利用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保护资金单一单薄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但比较单一,即单一由国家投入,单一投入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多数的省市尤其是区县,保护资金较少。而对历史建筑和街区的投入就更少了,使很多建筑遗产岌岌可危或自然消亡。
管理体制尚待理顺
各地管理机制有很多类型,但基本上是在文化宣传、文物、建设、规划、房管几个部门之间转,个别地方还有在园林、旅游部门的。由此形成资源浪费,管理交叉,容易产生误区或盲区。
建筑遗产保护技术体系待整合
大部分建筑遗产由于年代久远和自然、人为扰动,安全系数逐年降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历史信息湮灭现象,大面积的旧城区改造等也破坏了整体环境,建筑遗产的安全问题也迫在眉睫。
去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讲话时指出“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无疑为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指出了广阔而光明的方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护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整合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涵盖建筑遗产保护的整个领域,形成有机有序的法律保障体系。其次应细化建筑遗产的保护要求和责任。针对各类遗产,应有分级别的保护要求;针对所有者、使用者的责任权利,要有清晰的界定。最后是与世界遗产保护标准接轨。强调建筑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可操作性。进一步整合保护的监管体系
一是整合行政管理资源。针对多头管理的情况,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二是发挥公众监管作用。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和公众监督机制,形成对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的完整体系。
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引导
一是加大多元化资金的投入。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到保护工作中。二是加大保护人才的培养。加大各级管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在大学、职业学院建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三是加大政策引导,对保护建筑遗产的企业、单位、个人给与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社会荣誉等奖励政策。
加强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集成
一是注重挖掘传统建筑技术和工艺。应在建筑遗产修复工作中,按照“原材料、原工艺”的修缮标准采用传统技术,完善操作工法,使其更规范,更具有推广价值。二是针对保护难题引进先进技术。在消防、抗震防震中都需要未雨绸缪,做好保护。
提升合理利用、文化传承水平
一是提升合理利用的水平。不提倡建筑遗产的静态保护,要让其参与到活的生活中来,为今天的社会和人民服务,同时也要避免建筑遗产的过度商业化和超负荷使用。
二是加强多元的文化传承。建筑遗产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文化的传承,建筑遗产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如故宫建筑群,既向人们展示了封建皇权统治的威严,又展示了中国大式木构建筑的美轮美奂及天人合一的建筑思想。
三是让群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全过程。要通过宣传展示建筑遗产,让更多人分享建筑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唤起人们对家乡的认知和热爱,激发其自觉保护的意识。
今天的中国正在快速实现新型城镇化,大量的乡村迅速被城镇覆盖,乡村文化丧失了生存基地,而城市文化却未完整建立,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具有中国传统城市形象的已寥寥可数。
与此同时,借助资讯的发达和全球化效应,同质化的设计和建设充斥我们的城市,从道路的分级、居住区的建设、建筑的形象乃至平面布局、建筑色彩,我们都能看到不同城市里同样的建筑形象。
城市的特色正在消失,久而久之,多元丰富的城市文化必将趋同,人们将进入标准化的机器思维,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又怎样传承呢?我们处在一个物质形态建设领跑精神文明建设的危机关口,思考一下建筑遗产对历史文化传承、对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影响,何其重要!总之,保护建筑遗产,传承历史文化,不是一句口号,而应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