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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

节能减碳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碳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碳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节能减碳基本信息

节能减碳目标

节能减碳国务院方案

国务院印发的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了2010年中国实现节能减碳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方案》指出,到2010年,中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2020年我国将实现同比2005年减碳40%-50%的目标!

节能减碳实施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的土地、环保、节能等“六项必要条件”,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强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

4.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5.夯实基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出台《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告,限期整改。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扩大能效标识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照明产品及燃气热水器上的应用。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国际协调互认。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6.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7.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倾斜。

8.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纳入今年“科学发展,共建和谐”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和节能科普宣传活动,实施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试点,组织《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节能表彰和奖励活动。

9.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将率先规范。2007年全国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将率先更换节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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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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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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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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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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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方法

节能减碳方法,为供个人、机关学校、企业社团、公司或村里社区,选择实践节能减碳行动;

一、冷气控温不外泄:少开冷气,多开窗;非特定场合不穿西装领带;冷气控温26-28℃且不外泄。

二、随手关灯不浪费:随手关灯关机、拔插头;检讨采光需求,提升照明绩效,减少多余灯管数。

三、省电灯具更省钱:将传统钨丝灯泡逐步改为省电灯泡,一样亮度更省电、寿命更长、更省钱。

四、节能省水看标章:选购环保标章、省能标章、省水标章及EER值高的商品,节能减碳又环保。

五、铁马步行兼运动:多走楼梯,少坐电梯,上班外出常骑铁马,多走路,增加运动健身的时间。

六、每周一天不开车:多搭乘公共运输工具;减少一人开车骑机车次数;每周至少一天不开车。

七、选车用车助减碳:选用油气双燃料、油电混合或电动车辆或动力机具,养成停车就熄火习惯。

八、多吃素食少吃肉:爱用当地食材;每周一天或一日一餐食用素食;减少畜牧业及食品碳排放量。

九、自备杯筷帕与袋:自备随身杯、环保筷、手帕及购物袋;少喝瓶装水;少用一次即丢商品。

十、惜用资源顾地球:双面用纸;选用再生纸、省水龙头及马桶;不用过度包装商品;回收资源。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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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介绍

节能减碳简介

节能减碳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减碳减碳发展历程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提出GHG全球温室气体效应排放盘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承诺,“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会议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会议认为,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和长远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将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会议指出,在不久前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方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明确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国的立场和主张,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充分理解和广泛认同。

节能减碳严峻形势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06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更为严峻的是,2007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 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在我国,建筑能耗占总能耗的27%以上,而且还在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建设部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城乡建设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20亿平方米,其中80%以上为高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近400亿平方米,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将从2007年的27.6%快速上升到33%以上。我国新建建筑已经基本实现按节能标准设计,比例高达95.7%,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仅为53.8%。

在不少城市,为了美观和气派,主要街区的写字楼都是玻璃幕墙,还兴建了不少大型的穹顶建筑作为公共设施。夏季紫外线照射强烈,造成光污染,冬天不挡寒,一年四季不得不开放大功率的空调来调节气温,冬天要先于其他建筑保暖,夏天要先于其他建筑供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玻璃幕墙(非节能玻璃)面积已超过900多万平方米,而且呈持续发展趋势。玻璃幕墙在带来所谓美观的同时,也带来了能耗的成倍增长。 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比2006年增长7.8%。2007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6.5亿吨标准煤,增幅略有回落,比2006年增幅下降了1.5个百分点。但同时,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仍然庞大,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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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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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文献

国内外建筑节能减碳政策比较研究 国内外建筑节能减碳政策比较研究

国内外建筑节能减碳政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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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MB

页数: 4页

IPCC显示在工业化国家碳排放中建筑碳排约占30%,建筑节能减碳研究已经成为世界绿色发展研究领域的焦点,因此本文立足我国建筑政策现状,借鉴欧美等国家建筑节能经验,分析现行政策中的不足,试从立法、配套政策、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等3大方面构建我国建筑节能政策体系。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玖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推动节能减碳实施要点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15页

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推動節能減碳實施要點 98年 3月 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促使能源 合理與有效運用,減少能源費用支出,達成節約能源目標及維護設備安全, 特訂定本校推動節能減碳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 (一)、設置節約能源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節能小組 ): 1.節能小組為本校實施節能減碳之權責組織,其主要任務如下: (1) 負責督導本校節能目標與節能計畫之擬定、執行與成效檢討。 (2) 規劃、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與教育宣導。 (3) 檢討與改進全校水、電、燃料之耗費。 (4) 督導節約能源設施之正常運作。 2.組織架構:如附表 1。 3.召集人:由副校長兼任之。 4.副召集人:由總務長兼任之。 5.節能小組委員之組成: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 書、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教學

发改委下达24亿元投资 支持节能减碳改造等项目建设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2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节能减碳方向)202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24亿元,支持各地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减碳改造、低碳零碳负碳、节能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循环经济助力减碳等项目建设。

该批投资计划坚持“一钱多用”,在充分兼顾地区间平衡基础上,积极服务和支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重点向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倾斜。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调度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为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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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9日

附件: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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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在“十一五”以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继续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能耗双控工作突出的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九)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行业部门联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的备选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本专项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打捆下达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下达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经济技术复杂、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及方案等进行论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经济可行、投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等。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拟支持项目清单,连同备选项目清单一并反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选项目清单当年度有效,当年纳入备选项目清单但未予支持的项目,次年度如拟安排资金需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资金额度,核实拟支持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并附预期分解投资计划到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确因项目情况变化,拟支持项目清单中的个别项目无法实施的,在备选项目清单中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增补,从严控制增补项目数量。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请示,汇总形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后印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中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或评估的基础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投资。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并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调入项目原则上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核定的支持金额和比例上限。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并完成销项。补助资金由国家打捆下达到地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完工报告汇总工作;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完工报告由相关部门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安排标准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节能减碳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

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

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

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

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

项目建设。

二、安排标准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16 —

附件 3

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

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

设。其中: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

基地建设,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

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

项目等。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

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

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

建设,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咸水浓盐

水利用,海水淡化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等。

二、安排标准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

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17 —

附件 4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

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

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

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

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

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二、安排标准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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