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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审批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满足施工所需要做出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加强对投标单位欠薪失信审查。招标人应在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近三年无欠薪行为的书面承诺,投标单位未提供书面承诺,可按未响应招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单位近三年存在欠薪行为但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投标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加强对施工合同内容条款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中要合理约定工程款计量拨付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明确人工费按月据实拨付,拨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价款的20%,并不得设置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等内容条款。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要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每年一月底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年项目拟列财政预算数,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银行保函。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0.5%缴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缴存。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对近三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应缴金额的50%。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
6.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具体形式可以是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并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落实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开户银行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实行预存农民工工资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中标合同价款月度工程款的20%预存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财政部门要预拨资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预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预拨资金预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存资金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8.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三、大力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现场管理
9.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对农民工开展基本安全知识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与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10.强化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实名制登记,建立人员花名册,包括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所有农民工、建筑工人,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劳资管理人员。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劳动用工数据信息实时上传至住建部门实名制管理平台。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在施工现场予以保存。
11.强化农民工实时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要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不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可以采用手工方式记录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探索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工程项目相关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四、持续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
12.健全人工费按月拨付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制定人工费拨付计划并于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的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计划时限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涉及新增调概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调整人工费拨付计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拨付计划提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人工费至建设单位。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直接将人工费拨付计划提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13.健全农民工工资按月核算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以施工班组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计量、工程计价核算等,在每月20日之前据实足额核算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4.健全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制度。分包单位应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与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送达开户银行,并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拒绝为分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15.健全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开户银行送达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开户银行要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信息。
按照工程建设行业规定,没有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上述监管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当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河北的煤改气工程也是由中燃宏远公司承包的工程。不过工程费一般都是该公司转包给了其他企业,要摸清到底是谁拖欠了你的工资,你们是直接对...
您说的这个情况,是给公司或者企业打工,中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是的,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直接向公司(企业)索要,拖欠工人工资这样的事,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 2016〕2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 2016〕 70 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 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工资纠纷, 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 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1、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
浅谈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1 浅谈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溧阳市建设局 闵立友 庄旻天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 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 况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侵害了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要着力解决的 难题。造成这种局面是多 方面的:建筑领域存在工程建设垫资、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用工管理不规范、 劳务市场不健全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等等。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提出冶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农民 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等。 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不仅关系着城市经济的健康快速 发展,更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以及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深入组织调查摸底,限期督促返还。修订完善保留的4类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施,加快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构建信用体系约束新机制。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
(二)各市、县(市、区)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按返还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摸清底数。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二)限期督促返还。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2016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市、县(市、区)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保留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
(四)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订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建立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2017年1月15日前,各市形成本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级政府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倒排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各市要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工作总结,于每月6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一并上报《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10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附件: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松桃苗族自治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铜仁地区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铜治工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对2008年元月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其中对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本部门(含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县级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二)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三)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五)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六)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八)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问题;
(九)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三、排查的主要环节与措施
(一)切实找准存在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剖析问题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细化作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四、排查时间安排
排查工作从2009年12月上旬开始,至2010年2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20日)。根据排查的重点内容,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部门要按照松桃县《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松党办发〔2009〕20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自查标准,对本级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立明细表格,细化自查内容,分类建立台账。各级各部门务必于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项目无遗漏、全覆盖,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5日)。各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县有关部门和县财政局要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负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部门抽查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30%,抽查项目的范围要覆盖各个领域。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在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的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县各相关部门要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排查工作综合情况和有关报表报送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作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措施。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的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行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摸清底数,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排查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省级与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省、地级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安排检查。
(四)把握政策界限。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使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100433B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行为易发和高发的行业之一。现今,工程建设领域也开始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具体可归结成“三个增强”: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性、增强反腐倡廉监督的权威性。
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就要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筑牢思想防线。一是要把握着力点,抓好主题教育。当前要根据中央的部署,组织开展好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二是要把握切入点,加强纪律教育。要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任务的高度,把教育党员干部学习和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守法意识。三是要把握共鸣点,抓好案例教育。要以先进典型倡廉,大力宣传勤廉兼优典型,以先进事迹教育人、感召人,在思想上引起共鸣,自觉对照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观”;还要以反面典型警廉,深刻剖析,立镜为鉴,让活生生的案例给党员干部以震撼和警示,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