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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作者: 本社 编
isbn: 7509302412
书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页数: 28
定价: 4.00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 2007-12
经济适用房的概念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南宁经济适...
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 2009〕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 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
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1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8年 11月 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 ,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