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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06年04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史乃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桩基础检测、基础处理、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环境检测、市政工程检测、建筑幕墙检测、防雷检测等。 

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测温功能+特性检测功能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2-12(i);规格:温度接收模块安装在开关柜上;
  • 常熟开关
  • 13%
  • 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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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电流检测

  • 16路线路电流检测器,含电流变送器
  • 江苏明朗
  • 13%
  • 江苏明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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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3cm半成品
  • m2
  • 13%
  • 北京市波兴宏达石材经销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吉林

  • 2.5cm半成品
  • m2
  • 13%
  • 北京市波兴宏达石材经销部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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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流量检测模块

  • 雷达流量检测模块
  • 海通
  • 13%
  • 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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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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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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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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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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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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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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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艺窗帘(品牌: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4m高
  • 200m²
  • 1
  • 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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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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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 一级钢筋 8mm
  • 10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3-02
查看价格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HRB400 22mm
  • 5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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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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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文献

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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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7KB

页数: 5页

作 业 文 件 文件版本 A 修订状态 第 0次修订 文件页码 第 1 页 共 57 页 检验工作的安全与人身防护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保护检验工作中的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保障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订此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材室 (一)、建材室(二)、建材室(三)及所有工作场所。 3、职责 业务室负责检验工作与人身安全的管理、检查。各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人身安全防护实 施、落实工作。 4、内容 4.1 为保障检验工作过程中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各力学室、建材室、综合检验室应 严格遵守《检验工作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4.2 对于有爆炸、潜在爆炸及类似危险的试验,应限定试验场所并采取有效隔离和明显 警示标志(高压、高电压等标志) ; 4.3 对于各科室所工作的区域,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醒目易取的地点; 4.4 个别检验项目需在实验室外进行时,其设施与环境必须与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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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7KB

页数: 3页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嘉通工程咨询公司)是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知识密集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企业。一方面,能够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工程建设提供建设经济领域方面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在参与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增长指标

中油化建过去三年平均销售增长率为21.37%,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734/1710),在其所在的建筑与工程行业排名为20/31,外延式增长合理。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EPS成长性

中油化建过去EPS增长率为-55.76%,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1415/1710),在其所在的建筑与工程行业排名为29/31,公司成长性较差。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指标

中油化建过去三年平均盈利能力增长率为-49.02%,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1356/1710),在所在的建筑与工程行业排名为 (30/31)。盈利能力较差。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EPS稳定性

中油化建过去EPS稳定性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887/1710),在其所在的建筑与工程行业排名为21/31 。公司经营稳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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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

吉林化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化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化建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化建空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化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方公司

北方公司

西北公司

国际公司

新疆公司

第三工程公司

第九工程公司

设备制造公司

长春钢构公司

物资采购中心

建筑工程公司

租赁公司

吊装运输公司

商品混凝土公司

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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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简介

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改善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缓建工程项目的认定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负责停缓建工程的确认、处置等日常工作。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2005年10月1日前已存在的,经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施工超过三年的;

(二)超过施工许可证规定竣工日前两年以上未竣工的。

停缓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依法确认,并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条 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可采取要求原建设单位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代为处置等方式进行。

(一)原建设单位无能力按原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交现状竣工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原建设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通过拍卖方式,代为处置;

(三)原建设单位拒不采取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等方式处置又不申请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代为处置。

第五条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须通过拍卖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建设单位应在处置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该项目的前期手续、债权、债务等情况资料;

(二)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会同财政、债权人及建设单位,对工程重新启动所需资金、债权、债务的金额、种类、偿还欠款的顺序及比例进行认定、审核;

(三)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

(四)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拍卖机构,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作为代为处置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 限期建设、现状竣工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开发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经检测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继续建设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原建设单位或经拍卖确定的新建设单位须与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签订《停缓建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承诺书》,载明停缓建工程项目重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情况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其债权、债务由原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新建设单位不承担原建设单位的债权、债务。

第九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代为处置的拍卖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及代为处置等费用后,依法返还原建设单位。原建设单位下落不明的,扣除上述费用后,其余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并由财政设专户存储。有经济纠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依法确认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享受下列一次性优惠:

(一)通过拍卖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协议方式为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房地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也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免收项目转让费用;

(二)停缓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复工及相关变更手续时,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根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优惠政策,报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新启动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工期竣工。未经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竣工日期的或逾期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取消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须定期向社会公开代为处置工作的程序、结果等情况,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05年10月1日前已存在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为一次性处置措施。不适用潜在的和新发生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杜绝新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出现。如出现新的停缓建工程项目,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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