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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对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街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参与规划部门审核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
行政审批、住建、经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第六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
单栋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立面的改造,其样式、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协调。
旧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实施成片区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设置。
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灯箱、标牌、标识、橱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墙及外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影响城市容貌要求的各种文字、图案、标语或者标贴。
第八条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檐以下。店招店牌高度不得大于1.8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且应当与临街建筑立面平行。禁止设置一店多牌。设置店招店牌时,应当实行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
二楼以上需要设置指引标识的,应当在临街建筑出入口墙面集中设置或者独立设置。
第九条依附于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管线,应当排列整齐、归整有序。配电箱、电信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整洁美观。
第十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阳台、窗户在设置防盗网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栋楼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机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设置,应当做到牢固安全、整齐规范,并实行美化遮挡。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临街建筑时,应当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和空调机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调机冷凝水不得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条建筑物遮阳篷应当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妨碍疏散救援通道。遮阳篷应当选择与墙体本色相协调的专业阻燃材料。
第十三条单幢临街建筑一楼卷闸门应当保持色彩统一、整洁完好,卷闸门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卷闸门改装成玻璃门。
第十四条纳入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新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临街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店招店牌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卷闸门锈蚀、破损未及时修复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需报请城管执法局审批
外立面,指的是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建筑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
建筑外立面,指的是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或称建筑内外空间界面处的构件及其组合方式的统称.一般情况下建筑外立面的所指包括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护部分,在某些...
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准则
XXX市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准则 第一条 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 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 (四)原则杜绝改动房屋建筑承重结构。 (五)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贴原建筑墙面施工,不得影 响道路通行、市政设施使用、侵占公共空间等相关规定; (六)建筑店面招牌应 “上下平行、进深高度一致、 色彩系统”;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面招牌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 同步规划;未规划店面招牌位置的建筑物, 改、扩建时须 同 步确定相关位置。 (八)禁止占用或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九) 不得擅自对门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 筑物立面原貌; (十) 不得擅自以立面装饰装修为名,增加房屋面积。 第二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细则 (一)无裙房的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12 年 12月 13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4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公布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 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建筑外立面堪称城市脸面,既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又是传承建筑文化、承接城市历史的载体。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市规划部门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确需改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建筑外立面对城市景观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风貌,此前,我市在多个文件中都提出了对建筑外立面加强管理。由于缺乏体系完整的详细规定,实施层面仍显不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从规划、建设、维护多角度对建筑外立面管理进行了明确。
其中,在规划管理上,《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建筑需要设置广告、门头牌匾、公共标识、夜景照明、空调机位等设施,应当按规定报批,并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
在维护管理上,《办法》要求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明显污渍,无残损、无脱落、无乱贴乱刻。不同材质的建筑外立面要按照不同的周期进行清洁。玻璃幕墙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装饰板幕墙、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的,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内的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标牌是指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橱窗以及面向社会公众设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
本办法所称灯饰是指临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体照明光源和标牌、户外广告加装的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灯箱、泛光灯、汽光灯、满天星灯等发光体。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供电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成区内所有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有关单位设置标牌均应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灯饰,美化、亮化城市。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建筑外立面作为建筑外表面、街道侧界面,在建筑和城市中起着传承文化、承接历史的作用。建筑外立面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2004年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提出“......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中也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整治做出了初步规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涉及到建筑立面管理。但是,我市对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详细规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缺乏实施层面的政府规章指导日常工作。为此,制定《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我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工作。《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为了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送审稿)》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为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的职责划分,《办法(送审稿)》第三条分层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二)关于规划管理。为明确建筑外立面审批内容和审批机关,《办法(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对设计审批和附加设施审批进行了规定。第六条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建设管理。为保障立面施工严格按照已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办法(送审稿)》第七条对立面施工进行了规定。此外,第八条对新建建筑外立面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的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规划设计。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引导,《办法(送审稿)》第九条规定了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维护管理。为明确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以及卫生保洁、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的管理责任人,《办法(送审稿)》第十一条确定了责任人;为明确对建筑外立面整洁要求,《办法(送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外立面的整洁要求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和违反外立面保持整洁行为的处罚,《办法(送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七)关于附则。根据工作实际,《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建筑外立面概念,第十八条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