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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原始淡水沼泽湿地分布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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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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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指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5922公顷。

一、《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本《实施方案》是根据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的。省政府要求各(地)市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本地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我市生态文明改革领导小组将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列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 9 月 29日提请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进行讨论并通过;11 月 27 日报请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2019年1月7日中共佳木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10个部分33条。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二是提出要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全市湿地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三是健全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四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在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打造平原沼泽自然湿地修复国家级示范区。五是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六是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应用科学研究,强化湿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七是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等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八是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对湿地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行为。九是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湿地资金投入,完善湿地法制建设,确保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十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宣传教育。

三、我市《实施方案》创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区的湿地保有具体数量,做到了保护修复目标更明确。二是进一步划分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区的主体责任、跨区域相关地区单位的协同配合责任,做到了责任更要明确。三是更加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的标准、目标、方向,当前与长远的目标及路径,做到了目标更加明确。确定了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和监测管控措施,做到了管理办法更加清晰明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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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作出的“要保护好三江平原等重点湿地”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综合能力,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佳木斯提供重要生态保障。

(二)总体布局。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湿地生态廊道和保护网络,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打造沿松花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带状的佳木斯市三江平原自然湿地保护示范区。

(三) 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5922公顷(含洪河),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其中:桦南县不少于 11867.03 公顷、汤原县不少于26279.18 公顷、桦川县不少于18209.48公顷、富锦市不少于 36652.82 公顷、同江市不少于38177.97 公顷、抚远市不少于67351.79 公顷、佳木斯市郊区不少于15428.3公顷、佳木斯孟家岗林场不少于542.43公顷、黑瞎子岛不少于 21830.75公顷(代管)、洪河保护区不少于19582.85 公顷(代管)。同时,要严格湿地用途管制,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四)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2.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突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坚持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扩大湿地面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的奖惩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国家、省湿地认定标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好相关管理责任。[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落实]

(二)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按照省政府发布和更新的湿地名录,稳步推进勘界立标,各湿地管理部门要在列入名录中的湿地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湿地或新增湿地,应及时上报市、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和更新湿地名录。[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一)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各级湿地保护体系,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市林地、湿地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编办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湿地资源保护体系。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省、市、县级湿地公园建设。各县(市)区应选择湿地名录中面积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景观独特的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各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由同级政府确立并命名。2020年底前建立完成较为完善的全市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三)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四、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分工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认定为2009年以后非法侵占减少的湿地,要限期通过退耕还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县(市)区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三)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三江平原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修复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四)打造平原沼泽自然湿地修复国家级示范区。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积极配合全省推进抚远市实施大黑瞎子岛区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围绕“一岛(黑瞎子岛)、两带(黑龙江、乌苏里江)、多点(抚远境内孤立湿地)”的湿地保护体系格局,在恢复湿地面积、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方面重点开展工作。主要区域包括黑瞎子岛国家湿地公园、黑瞎子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远市零星湿地分布区以及其他可开展湿地恢复的区域。整合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瞎子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瞎子岛国家湿地公园,开展重大湿地恢复工程和重大湿地修复技术研究,打造平原沼泽自然湿地修复国家级示范区。[市林业和草原局,抚远市人民政府及三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分工落实]

(五)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六)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后由所在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验收后形成报告向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五、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

(一)开展湿地资源调查。配合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各级湿地资源档案,实现区域湿地资源档案的年度更新。 [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以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布置为基础,科学补充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实现湿地监测网络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建立全市湿地监测网络,实现湿地监测资源数据共享。[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六、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

(一)加强湿地应用科学研究。积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在湿地资源保护、湿地生态修复、湿地产业布局、湿地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科学决策水平。[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推进湿地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推进科技部“东北典型退化湿地恢复与重建技术及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项目。完善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模式及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体系。[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分工落实]

(三)强化湿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管理队伍的人才培养,要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湿地管理机构中占有一定比例。要定期组织湿地工作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湿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人社局、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分工负责]

七、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各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要按照市、县、乡、村逐级分解落实,所有湿地斑块均要落实管护责任人。严格按照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征收、占用湿地的标准办法。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质量不下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湿地不动产登记标注。县级以上政府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三)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通过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手段建立重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重建区,重点建设沿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的重要候鸟栖息地恢复建设区。全力打造富锦、三江口、黑瞎子岛3处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态旅游示范区,科学指导湿地公园景区建设,合理布局景区接待能力,设计湿地自然环境的绿色旅游线路。[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四)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八、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挖沙、取土、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的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湿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原则,严格监督、检查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对未批准为综合利用的湿地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限期恢复湿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三)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九、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级层面的湿地保护修复组织协调工作,强化市湿地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地、湿地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资金,重点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资金支持。同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加大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完善湿地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等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佳木斯市湿地保护条例》,切实保护好全市湿地资源。(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及湿地保护宣传月等重要节日为契机,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新媒体等手段,面向公众广泛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同时,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宣教中心,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和草原局、广播电视台、教育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本地、本部门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上报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组建志愿者队伍。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志愿者参与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市林业和草原局、教育局等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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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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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佳木斯市搭建信息平台让农民快速致富 佳木斯市搭建信息平台让农民快速致富

佳木斯市搭建信息平台让农民快速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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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搭建信息平台让农民快速致富 2005 年农业大市佳木斯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信息化服务。他们利用农村固定电话和手 机增多,安电脑上网络的人成为新时尚的新情况, 组织各级农村干部将信息进村入户作为主 要工作抓在手上。 截至目前, 佳木斯农业信息服务覆盖全市绝大部分乡村, 使许多农户调整 了种养植结构,避开了风险,增加了收入;还开通了《农村路路通》农业专家热线栏目,和 《金色田野》电视主题节目,由专家根据农时讲解种养植技术、市场信息、农资识别、劳动 力转移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内容,深受农民欢迎,增加了农民种粮卖粮的自觉性。

佳木斯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 佳木斯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

佳木斯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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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是佳木斯市地区2017年2季度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佳木斯市2017年2季度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市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依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进行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

(二)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县区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三)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数据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二)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依法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县区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投入机制。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2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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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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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整体系统协调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有效增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84583公顷,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保护率稳定在45%以上。基本建立湿地保护修复机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专班工作体系,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三、方案内容

《方案》共分5部分22项工作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4项内容构成。第二部分是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从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动态管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5个方面,明确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基础性工作。第三部分是完善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及完善湿地生态用水4方面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是健全湿地监管考核评价机制。明确一是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二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三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体系,四是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测评价,分别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第五部分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等5个方面,保障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有序开展。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保护重要湿地,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目标任务。二是拓展县、乡、村三级湿地管护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市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管护联动机制,把湿地斑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三是提出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加强国家、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加快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进度。四是强化湿地清理,依法依规建立台账,加快推进破坏湿地修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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