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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9月13日荆门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18日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荆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涉及市级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合同:

(一)各类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租、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五)融资举债、资助、补贴、补偿等合同;

(六)财政资金使用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经营、委托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及以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市政府授权或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三)涉及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四)标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合同、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政府合同;

(五)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政府合同;

(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但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紧急措施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目录备案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有关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以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该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政府合同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四)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

(五)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负责处理政府合同纠纷,重大政府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七)负责政府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八)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组织对重大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负责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其他重大政府合同进行文本备案管理,对一般政府合同进行目录备案管理;

(五)对重大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政府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政府;

(七)协助重大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八)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或者订立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的合同;

(五)招商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布局规划,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对方优惠;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签订。

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且对合同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以及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交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重大政府合同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必要时可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复审,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合法性审查后签订前对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订;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合同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他人签订。

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

第二十条 不能同时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的政府合同,一般先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签章。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签字、签章份数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签订份数相一致。

政府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等问题,并将政府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

(三)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

(五)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纠纷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政府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应诉。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举借债务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合同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

上述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前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政府合同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后,不再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目录及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采取抽查或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上述部门监督管理政府合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

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九条 一般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目录及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合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处理并发情况通报。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

(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七)法院判决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合同档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存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合同档案查阅登记审批制度。查阅、摘录或复制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签订合同的;

(四)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怠于履行职责或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擅自放弃在政府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泄露内部审查、讨论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政府合同档案、文本、目录及履行情况等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政府合同档案等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人民团体订立类似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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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荆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13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肖菊华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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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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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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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 5月 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 6月 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3号公布,自 2013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 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批准举借,由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债务的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 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举债适度、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 理、

荆门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 出台《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 出台《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 出台《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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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荆门市人民政府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结合该市实际印发了《荆门市江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基金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2017年上半年。荆门市审计局组织对市财政局的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不规范、运行效益不高等问题。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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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市政府与住建部签订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5月20日下午,荆门市政府与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签订《荆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荆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主任冯忠华、荆门市委书记别必雄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副市长李涛出席签约仪式,市政府党组成员赵俊主持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以“全面战略合作+重点项目推进”为合作模式,将本着“发挥优势、相互促进、长期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就荆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生态修复与修补、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筑产业化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7项重点工作开展战略合作。

别必雄指出,双方开展合作,对于推动荆门的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对于荆门建设生态城市、推进绿色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荆门正致力于建设江汉平原中心城市、湖北新兴增长极、全国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亟需转变发展理念、发展观念、发展方式。希望双方精诚合作,同步推进、积极探索绿色发展的新路径,把荆门的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优势,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努力将荆门建设成为全国城市绿色发展示范区、全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示范区及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冯忠华表示,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荆门生态城市建设迈入新的里程。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将积极依托政策、技术和平台优势,整合国内外优质资源,为荆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并持续引进国际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先进技术、成功经验、科研成果、生态产业等,努力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共同探索推进生态荆门建设,努力打造全国城市绿色发展的新样板。

签约仪式上,市政府还与华夏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荆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合作金融服务协议》;荆门市东宝区政府与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荆门市绿色建材园项目技术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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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与荆门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省住建厅与荆门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尹维真别必雄出席并讲话 肖菊华等出席

6月19日,荆门市政府与省住建厅就加快实施中国农谷建设和柴湖振兴发展战略、促进荆门跨越崛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省住建厅厅长尹维真、市委书记别必雄出席并讲话。市长肖菊华,省住建厅副厅长杨世元、苗欣,省住建厅副巡视员李斌,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周友坤等出席签约仪式。市委常委吴朝安陪同调研,副市长蒋星华陪同调研并主持签约仪式。

尹维真说,省住建厅与荆门市的合作空间大、潜力大。下一步,省住建厅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加强与荆门的深度合作,支持荆门加快发展;将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内容,建立厅市协调联动机制、信息交流合作机制、重大问题会商解决机制等;将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措施,给予荆门项目安排优先、专项资金倾斜、行业政策扶持;进一步明确合作共建内容的完成时限,将每一项工作进行量化,并督办落实到位。

别必雄对省住建厅一直以来给予荆门发展的关心、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当前,荆门的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要实现“缩差领跑”的目标,必须有新的项目和投资支撑,在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同时,要以新城新区为突破口,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荆门将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合作协议,对合作任务进行分解,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新城新区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不断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6月18日下午和19日上午,尹维真一行先后到钟祥市柴湖镇、客店镇明灯村、漳河新区,分别就柴湖镇规划建设管理、新农村建设及新区规划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19日下午,尹维真还与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供水供气等服务型企业、部分重点特色镇、宜居村庄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了解该市住建系统践行“三严三实”、深化改革、依法治理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住建系统作风建设和履职尽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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