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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

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是社会团体。

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简介

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是社会团体。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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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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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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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装饰建材流通协会文献

荆门市2021年6月信息价 荆门市2021年6月信息价

荆门市2021年6月信息价

格式:pdf

大小:52.6MB

页数: 102页

荆门市2021年6月信息价是荆门市地区2021年6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荆门市2021年6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荆门市2021年10月信息价 荆门市2021年10月信息价

荆门市2021年10月信息价

格式:pdf

大小:52.6MB

页数: 104页

荆门市2021年10月信息价是荆门市地区2021年10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荆门市2021年10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协会章程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宝鸡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装饰、建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经营户自愿组成、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领会员追寻中国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与行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行业组织、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进现代化管理,努力探索和实践新型流通方式,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宝鸡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宝鸡市高新大道3号1幢 高新名门A座1单元130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单位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协助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自我检查和监督,做好行业引导、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市内外、省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收集、整理有关建材流通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及先进管理经验,编辑、发行有关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四)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服务。

(五)开展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教育。积极组织业务知识和管理技术培训,引导和促进会员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企业和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诚信度。

(六)组织本会会员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联络与交流活动,包括咨询窗口、学习考察、人才培训、经验交流、经贸洽谈,联谊活动、发放信誉证牌等。

(七)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创办经济实体。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市政府开展的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经营户。凡依法在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装饰、建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经营户,无任何严重不良经营行为,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的,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赠牌。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赠牌。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宝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职务人选;

(十一)表彰对本会事业或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会的纠纷事项及会员过错行为。

(十二)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或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也可以利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宝鸡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宝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宝鸡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宝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秘书长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组织各类会议及服务活动的支出;

(二)编印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购置办公设施及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四)奖励先进的费用;

(五)上交上级社团的有关费用;

(六)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宝鸡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对专职人员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宝鸡市民政局审查并报宝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宝鸡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宝鸡市民政局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宝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宝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经2015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宝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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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职能任务

  1.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和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快速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经营策略、分享协会抱团经营活动及资源。有利投入市场。让客户相信、依赖我们。深入调查了解行业技术开发、资源利用、信息服务、项目合作、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发展动向和趋势,较好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

  2. 协会为会员争取更为宽松的企业政策与社会支撑,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有关纠纷,定期不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展销会和团购会,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市场调研,同时开展爱心捐助、设计师大赛与公益活动。

  3. 接受政府部门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委托制定行业政策、资格授权和资质认定,承办装饰建材行业相关任务。

  4. 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制止行业不良行为,引导会员单位理性经营和规范经营;协调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及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分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定期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优良的竞争环境,降低会员单位的经营成本。

  6. 制定行业规则,防止市场垄断经营和恶性竞争等,严禁损害消费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督促不规范的企业走向正规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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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组织机构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第一届组织机构名单: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闫海锋、罗海荣、杨宝国、武洪庆、李茂生、邹文、杨博、张遥、杨惠荣、张拴堂、郑逸、冯跃军、李斌、陈振勇、耿建武、窦玲、沈欢庆、黄小平、李忠志、许银会、朱小丽、杨安侠、蔺春卫、周睿、查雷锋

宝鸡市装饰建材协会第一届监事会:

崔亚辉、史政杰、支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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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闫海锋

副会长:罗海荣、杨宝国、武洪庆、李茂生、邹文

秘书处:

秘书长:罗海荣(兼),兼宣传策划部部长

副秘书长:武洪庆,兼建材委员部部长

副秘书长:张遥,兼装饰委员部部长

副秘书长:耿建武,兼会员发展部部长

副秘书长:黄小平,兼活动交流部部长

副秘书长:杨惠荣,金融管理部部长

副秘书长:沈欢庆,健康公益部部长

副秘书长:杨博

副秘书长:蔺春卫

家居委员部部长:李斌

工长委员部部长:邹文

设计师委员部部长:郑逸

广告委员部部长:杨宝国

媒体运营部部长:卢晓峰

监事长:崔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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