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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是2021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基本信息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简介

内容简介

本教材由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和上海水务进修学校组织编写。教材根据上海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运营和维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操作要求,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基础知识、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运行和维护、水质检测、资料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职业道德和服务沟通等六个方面,分六章对上海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讲解。本教材可作为二次供水业务培训资料,重点内容是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及相关操作技能,知识深度达到职业技能等级4级(中级)的要求。本教材也可供相关院校教职员工、供水企业管理人员参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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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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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

  • 混凝土C2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 t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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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

  • 混凝土C25,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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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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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

  • 混凝土C3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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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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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

  • 混凝土C2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混凝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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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发
  • 13%
  •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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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

  • 混凝土C25,细粒(03-05mm);1立方=1.8吨;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混凝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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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发
  • 13%
  •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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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二

  • 每月每户用超出20立方米,从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内(含30立方米)
  • 珠海市2016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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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二

  • 每月每户用超出20立方米,从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内(含30立方米)
  • 珠海市2015年1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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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二

  • 每月每户用超出20立方米,从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内(含30立方米)
  • 珠海市2015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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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二

  • 每月每户用超出20立方米,从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内(含30立方米)
  • 珠海市2015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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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二

  • 每月每户用超出20立方米,从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内(含30立方米)
  • 珠海市2015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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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柔接头

  • DN100国标×16kg
  • 1个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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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辅材

  • (含端子、标件等)
  • 1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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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辅材

  • (含端子、标件等)
  • 1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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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线

  • BVR 2.5
  • 400米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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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开发模块

  • SDK二次开发包
  • 1.0套
  • 1
  • 东望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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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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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培训教材文献

上海市青浦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方案研究   上海市青浦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方案研究  

上海市青浦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方案研究  

格式:pdf

大小:638KB

页数: 5页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引起的饮用水问题日益得到居民的关注。上海市青浦区通过居民二次供水状况摸底调查发现本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现状不容乐观,为此将通过5年时间基本完成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二次供水改造推进过程中,合理的选择二次供水改造方案是保证居民二次供水改造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以青浦某小区为例,分析了该小区供水现状,并对该小区二次供水改造方案提出建议,为各城市类似小区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实施提供借鉴。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全文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

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八条

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内容,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九条

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

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标准。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汕府〔1994〕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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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公告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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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建立二次供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的供水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包括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管理前,其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纳入物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电费。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统一计划,属地实施。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议和二次供水设施实际状况,拟定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草案,经征求意见后,形成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改造工程的项目立项、结算审计等工作,保障年度改造计划的落实。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以及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共同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改造工作,居民住宅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二次供水设施或者违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占用或者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二)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埋设线杆,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活动;

(四)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二次供水设施;

(五)擅自启闭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二次供水设施连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和产权人(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定期体检;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四)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五)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和检测水质结果记录台账并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动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对由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及设施清洗、消毒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省有关二次供水的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未定期体检;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和检测水质结果记录台账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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