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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 类型 |
能效水平 |
规格 |
补贴标准 (元/台) |
离心通风机 |
能效1级 |
机号≥№10 |
机号×150 |
№5≤机号<№10 |
机号×130 |
||
机号<№5 |
机号×90 |
||
轴流通风机 |
能效1级 |
机号≥№10 |
机号×40 |
№5≤机号<№10 |
机号×30 |
||
机号<№5 |
机号×25 |
||
能效2级 |
机号≥№10 |
机号×35 |
|
№5≤机号<№10 |
机号×25 |
||
机号<№5 |
机号×20 |
高效低噪轴流通风机BF-D1-2和高效低噪轴流通风机PF-1-1
其中BF-D1-2和PF-1-1分别代表什么 BF-d1-2应该是补风系统的编号 PF-1-1应该是排风系统的编号
高效节能电机从型号上的区别就是带有“X”为高效的意思。普通电机推荐使用最新型的YX3高效节能电机报价1899元,防爆电机推荐使用YBX3高效节 能防爆电机,这两种目前是...
目前国家推广的是YX3系列的高效节能电机,是二级能耗标准的电机,还有EE系列的电机是一级能耗的,出口美洲的电机有NEMA电机也属于高效节能型的。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略)
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略)
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略)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略)
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略)
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贮热水箱容积在 0.08m3-0.60m 3之间的紧凑 式、分体式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 符合国家标准 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 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 GB 26969-2011《家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 2 级及以上水 平;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3.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 该品牌的太阳能热 水器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数量不少于 5 万台 (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自主品牌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略)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建[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简称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4.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额定制冷量(W) 最高限价(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4000 35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5000 40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8500 75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12000 11000
5.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器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推广产品范围
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推广补助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助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500 3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550 35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650 45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850 6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按照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助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
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照本细则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3)。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补助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申请报告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情况月度报告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