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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环资〔2014〕19号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附则5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略)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略)

3.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略)

4.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略)

5.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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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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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制定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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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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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71KB

页数: 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71KB

页数: 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

京津冀开展节能低碳技术交流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节能低碳产品技术交流会。此次技术交流会北京专场活动,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大会式”推介方式,对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形式进行了创新。会议现场共开辟了6个供需对接区域,包括推介演讲、政策咨询、项目发布、技术展示、交流洽谈、需求对接区,《北京市2014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部分入选企业、第八届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部分参展企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节能环保低碳产业联盟企业以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企业进行了现场展示。

会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对包括“VOC治理技术”在内的12项技术进行了宣讲推介。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张玉梅处长介绍了当前北京市节能减碳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下一步,技术推广活动还将在北京周边省市举行,以此为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节能减碳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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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主要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节能低碳产品的监管思路是,不断扩大产品范围,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规范日常使用行为,加大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几个突出的变化。一是覆盖的范围更广,将节能产品也纳入认证管理范畴;二是主管管理部门发生重大调整。由发改委牵头变为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指导相关工作,认证规则的制定由认监委商发改委制定,发布也由认监委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相关职责,负责辖区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罚则,并将计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四是开放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认证领域,鼓励相关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对规则采取备案制管理。

认证制度的出台,是国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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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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