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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手册

《节能监察手册》2011年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

节能监察手册基本信息

节能监察手册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能源现状与节 能

一、我国能源资源现状

二、节能工作取得成效

三、节能法制建设进程

第二节 节能监督管理

一、节能监督管理体制

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节能监察

一、节能监察的沿革

二、节能监察的特点

三、节能监察的作用

第四节 节能监察部门和机构

一、性质和权限来源

二、法定职责、执法依据和监察范围

三、节 能监察人员基本要求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对用能单位的节 能监察

一、对建立和执行用能单位节 能管理制度情况的监察

二、对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的监察

三、对电力生产和电网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及并网运行情况的监察

四、对能源消费包费制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情况的监察

五、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的监察

六、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情况的监察

七、对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

八、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的监察

九、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的监察

第二节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 能监察

一、执法依据

二、监察的内容和方法

三、法律责任

第三节 对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和流通过程的节 能监察

一、对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符合强制性

能源效率标准情况的监察

二、对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情况的监察

三、对用能产品使用节 能产品认证标志情况的监察

第四节 对建筑的节 能监察

一、对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建筑节 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销售时有关建筑节 能信息的说明义务情况的监察

三、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节 能监察

第五节 对交通运输的节 能监察

一、对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情况的监察

二、对交通运输营运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情况的监察

第六节 对公共机构的节 能监察

一、对年度节 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的监察

二、对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的监察

三、对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的监察

四、对用能系统管理情况的监察

五、对政府采购用能产品、设备的监察

第七节 节 能服务机构节 能监察

一、执法依据

二、监察内容和方法

三、法律责任28第三章 节 能监察执法程序

第一节 节 能监察任务来源

一、年度计划

二、上级交办

三、举报投诉

四、移送

第二节 节 能监察准备阶段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组成监察小组

三、填写《日常监察申请表》

四、制作并送达《节 能监察通知书》

五、进行监察前准备

第三节 节 能监察实施阶段

一、节 能监察的实施方式和联合执法

二、节 能监察的现场监测

第四节 节 能监察结果处理阶段

一、节 能监察结果的处理

二、节 能监察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五节 节 能行政处罚程序

一、节 能行政处罚简述

二、节 能行政处罚程序

三、关于节 能监察中的委托执法情况的说明

第六节 节 能监察执法行政救济程序

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主体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要求

五、节 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节 能行政处罚的错案追究制度

七、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第七节 其他程序规定

一、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二、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第八节 节 能监察案卷整理、移交

一、案卷整理

二、案卷移交48第四章 节 能监察执法文书制作

第一节 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执法文书制作的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察申请表

二、节 能监察通知书

三、节 能监察现场告知书

四、现场检查笔录

五、节 能监察意见书

六、举报投诉记录表

七、立案审批表

八、调查(询问)笔录

九、调查终结审批表

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十一、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

十二、案件讨论记录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五、陈述申辩笔录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八、听证笔录

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二十一、结案审批表

二十二、案件移送书

二十三、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第三节 执法文书样张

第五章 节 能监察案例及评析

第一节 节 能监察执法案例模拟

第二节 节 能监察案例评析

附录1常用节 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 能条例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附录2 节能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目录

附录3 常用节 能术语

附录4 常用计量单位及换算

·查看全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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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手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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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手册内容简介

《节能监察手册》根据节约能源法修订后对节能监察的新要求,介绍了我国节能及节能监察基本情况,详细讲解了节能监察内容与方法、节能监察执法程序、节能监察执法文书制作,并列举了节能监察范例及案例评析。本书收录了常用节能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节能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目录,常用节能术语,常用计量单位及换算。

本手册是节能监察机构或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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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手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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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手册文献

节能监察汇报材料 节能监察汇报材料

节能监察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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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xxx花溪新校区能评制度执行情况 工 作 汇 报 贵州省节能减排监察总队: 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节能减排监察总队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要求,我校及时对新校 区建设过程中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 现将工作 情况总结如下: 一、项目概况 xxx 花溪新校区建设项目位于贵安新区大学城内, 建设性质属新建 项目,总规划用地 1500亩,总建筑面积 60万㎡,其中教学、科研及 行政用房 36万㎡,生活设施用房 24万㎡,可容纳学生 17000人(本 科生 12000人,硕士研究生 4500人,博士研究生 500人),投资总规 模约 17亿元。按照省市各级政府 “全力将花溪大学城打造成为低碳、 生态、智慧集聚区”的目标要求,我校始终将“绿色大学”建设理念 贯穿于整个新校区建设过程中,通过绿色建筑、可再生资源利用、水 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生态景观保

安徽节能监察动态 安徽节能监察动态

安徽节能监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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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页

安徽节能监察动态 2011年第 3 期(总第 3期) 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目 录 ●国家工信部召开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 ,, 1 ●我省前三季度节能进展基本顺利 ,,,,,,,,,,,,,, 2 ●安徽省“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接近翻番 ,,,,,,,,,,,, 4 ●清洁生产助推我省工业发展方式有效转变 ,,,,,,,,,,, 5 ●“十二五”我省工业发展面临八大任务 ,,,,,,,,,,,, 6 ●省经信委公布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第三批、 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能 耗限额( 2011 修订版) ,,,,,,,,,,,,,,,,,,, 8 ●省节能监察中心为铜陵市能源管理人员举办节能知识培训班 ,,, 8 ●服务创一流 锦旗显真情 ,,,,,,,,,,,,,,,,,,, 9 ●吉林省节能监察办法立法调研组来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调研

节能监察简介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规定,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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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简介

随着《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的发布,省节能监察中心及各市、州经济管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执法活动.执法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抓源头,即抓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设计。二是抓耗能的主要环节。现阶段,监察对象主要以省级重点用能企业为主,重点针对其中的耗能大户,如冶金、有色、石化等行业.监察的内容主要是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下一步,执法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节能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我省节约型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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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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