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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一、事项名称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二、事项简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三、办理材料
无
四、办理方式
(一)网站
(二)手机APP
(三)小程序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结果送达
线上即时反馈结果
七、收费以及标准
免费
八、办事时间
全天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
(一)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证书编号”“证件名称”“姓名”中任意两项;
(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人才人事”-“技能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三)掌上12333APP,“服务”-“人才人事”-“技能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四)12333小程序,“服务”-“人才人事”-“技能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五)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服务”-“人才人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服务”-“证书查询”-“技能人员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七)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主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十、咨询查询途径
(一)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二)热线电话
(三)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
(四)发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途径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二)发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
一、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
二、事项简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三、办理材料
无
四、办理方式
网站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结果送达
线上即时反馈结果
七、收费以及标准
免费
八、办事时间
全天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
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证书编号”以及“证件名称”“姓名”中任意一项
十、咨询查询途径
(一)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二)热线电话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二)发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 2100433B
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工作会议召开
2008年8月1日,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召开工作会议。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了今后重点工作,各鉴定站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26个鉴定站换发了鉴定许可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建材职业
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年度工作会议召开
2008年8月1日,国家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召开工作会议。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了今后重点工作,各鉴定站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26个鉴定站换发了鉴定许可证。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依据职业分类,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
《意见》指出,要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
《意见》在工程技术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两类人才贯通领域。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技术技能融合程度较高的领域实现应通尽通、能通尽通。
《意见》强调,进一步破除“四唯”倾向,淡化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更加强调技能贡献,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