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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是2016年6月济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应急预案。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组织体系与职责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指挥机构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组成

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框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下设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市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由济南警备区、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贸易服务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国资委、人防办、金融办、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房管局、水文局、气象局、政府新闻办、济南黄河河务局、武警济南支队、济南供电公司、高新区管委会,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等单位组成。

各区政府成立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城防指的分支机构。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市城防指主要职责

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3)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1)指挥

市城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市城防指的领导工作。

(2)副指挥

市城防指副指挥由济南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政公用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城防指及相关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办事机构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与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市城防指办事机构。市政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防办根据应急需要,成立技术组、物资组、抢险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和专家顾问组。

市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1)执行市防指的指令,负责向市防指报告工作;

(2)具体负责市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3)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5)负责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6)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Ⅳ级应急预警信息;(7)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根据雨情、汛情和灾情的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防汛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防汛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准备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做好城市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伤亡人员的死因鉴定;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市监察局:监督监察各成员单位在防汛工作中的职责落实情况,对在防汛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做好灾情统计;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审批;配合城市防汛指挥部及市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影响城市防汛、排洪违章建筑等。

市建委: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市建设系统和协调各区建委防汛工作;负责城市防汛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安全;督促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查处擅自占压河道、棚盖河道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乱建临时设施。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汛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汛期市区河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城防指,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汛期环境安全。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备足防汛抢险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汛期防汛通信保障及发布预警信息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防汛指挥通信畅通。

市水利局:确保内河、水库、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水情和险情信息;组织内河水利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抢修加固工作,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水源保障。

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协调筹备和监督检查各项防汛抢险物资及灾后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防汛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做好汛期及洪灾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城防指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方式和频率。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并督促水业集团做好汛期期间的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做好雨、污水管道、市区河道的疏浚与畅通、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在汛期正常运转;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做好护城河及公园内河道的清淤、护岸加固和水位调节闸的启闭工作,保障所属公园及河道汛期排水畅通,做好枯、倒树木的伐、运工作。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市房管局:负责校舍、民宅等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倒塌直管公房的抢修工作;协助其他房屋产权人对灾后房屋进行维修。

济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市城防指提供各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暴雨和雷电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全市防汛重大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新闻通稿,报经市城防指审定后,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协调市有关领导接受上级媒体采访。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监测黄河大堤济南段的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组织黄河防汛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汛期中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

市内6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所辖受灾地区及积水、滞洪地区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工作机制

会商机制

成立由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公安局、济南水文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由指挥、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主持,进行集体会商。

专家咨询机制

市城防指聘请有城市防洪经验的驻济专家(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城市防汛专家顾问咨询组。市城防办根据需要召集专家组研究汛情,对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在汛期,专家组针对各种险情,提供科学而有效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市城防指和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市城防指的要求,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预防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城防指,并通报相关部门。

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对全市天气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防指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的时候,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水文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水库水情进行监测,济南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汛情进行监测,济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市区各水文站点的行洪和南部洪水进行监测。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工程信息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巡查和监测,在出现城市洪灾时,及时将河道、防洪闸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城防办。当市区排洪河道出现决口时,河道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防办报告,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城防指应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洪涝动态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防办,由市城防办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预防与准备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防御洪涝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灾害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及时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城市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切实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物资通信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街办、各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特别是要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储存方式。

按照以城市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防汛预案准备

(1)各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机构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城市防洪预案、应急排水预案、低洼地区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各类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健全反应机制。

3.2.6 防汛日常管理

城市防汛部门要重视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防汛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主要内容,发现漏洞和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有部分房屋进水。

(2)较重(Ⅲ级):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严重(Ⅱ级):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严重倒灌;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黄河有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4)特别严重(Ⅰ级):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3.3.2 预警启动

城市防汛办事机构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或经专家会商研究,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城市防汛应急启动级别、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审批后,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同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对应的预警信息。

Ⅳ级、Ⅲ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城防指请示,经市城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城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Ⅱ级、Ⅰ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防办负责向市防指请示,经市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3.3.3 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元化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机场、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3.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市各级防汛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的汛情,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和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相关单位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3.4 预警支持系统

(1)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灾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市区主要河道、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引道水位和积水情况的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排水、抢险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提高市区降雨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城市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4)依托市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覆盖济南高新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的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并与气象局、公安局等部门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建立覆盖市、区城防指之间的城市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件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险情;

(3)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道引道出现积水;

(4)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小清河出现顶托。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城防办负责人在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向各区城防指部署任务。

(2)根据情况,召集各区城防指及有关单位会商,或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分析汛情,实施防汛抢险指挥。

(3)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

(4)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防办。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较大险情;(4)市区内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道引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5)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现象,小清河出现河水倒灌。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城防指副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2)会商研究

会商小组成员全部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有关防汛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有关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市防办。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2)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部分漫溢,影响到城市安全;(3)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4)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严重倒灌;

(5)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研究部署

市防指指挥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3)下达命令

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防汛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各级防汛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防指续报汛情及工作动态。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3)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4)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决堤;

(5)极端天气导致的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到达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

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市防指按照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有关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

市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中央、相关省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

市防指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市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

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市防指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4.6 应急升级

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市城防办要及时向市城防指指挥报告情况,由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以上响应时,市城防指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经市防指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同时变更预警级别并立即发布。在发生城市防汛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后,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城防指则作为前线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7 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Ⅲ以下由市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市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以上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等,确保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市城防办按照以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

市城防办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和加固。

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紧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迅速到达险情现场,对险情进行紧急处置。各区按规定保证综合抢险队伍到位,预案规定的相关单位保证专业抢险队伍到位,济南警备区和武警支队根据要求保证部队到位。

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必要时,保证防汛指挥车辆的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和设备、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5.5 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抢险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城防办的统一指导下,各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统一调拨,各区防汛办具体实施。各区、街道办、居委会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以备急需。当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和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毁坏的城市防洪排水设施修复工作。

5.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城防指根据灾情,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各级武装部做好基干民兵和民兵预备役的组织动员,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6.1 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6.2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6.4 社会救助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5 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处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充等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由市城防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教材和应急手册。

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也要做好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应急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城防办统一组织培训,各区防汛办公室具体落实。市城防办负责各区城防办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相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实际相结合,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每年汛前至少举办2次培训。

7.3 应急演练

市城防办应当定期组织防汛应急处置演练,一般1至2年举行一次部门联合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强化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进行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举行1-2次的防汛抢险演练。演练的同时发动公众参与,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7.4 责任与奖惩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城防指对在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存在其他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延误、妨碍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工作评价

每年由市城防办组织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城市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以促进城市防汛应急工作的开展。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大到暴雨:6小时累计降雨20.0-39.9毫米;24小时降雨39.0-74.9毫米。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区主要河道:指我市的小清河、兴济河、工商河、东洛河、西洛河、柳行河、全福河等河道。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8.2.2 预案审查: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审查。

8.2.3 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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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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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总则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编制目的

发生城市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时,使城市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城市防汛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防洪治涝规划》、《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建成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汛特点

地理环境特殊

我市市区地势东西狭长,南高北低,南部坡度较大,二环东路从旅游路至小清河段长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北园大街长度10公里,高差95米。南北落差较大,在突发、历时短、降雨量集中的情况下,极易形成类似山洪的街道洪水。

汛期降水集中

我市属大陆性气候,夏季酷热多雨,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在汛期内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来势猛、速度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

泄洪能力有限

小清河是城区唯一外排河道,河道狭窄,坡降平缓,行洪能力低,防洪能力不能满足泄洪要求。主城区其他河道过水断面小,排洪能力低,易造成河水漫溢,形成内涝。城区雨水管网系统短期内难以完善健全,排水能力有限,易造成低洼地区大量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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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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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文献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2)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2)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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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城市防汛特点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与准备 3.3 预警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5.5 治安与医疗保障 5.6 物资与资金保障 5.7 社会动员保障 6 善后处置 6.1 水毁工程修复 6.2 灾后重建 6.3 保险理赔 6.4 社会救助 6.5 其他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20090618市政府批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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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1 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城市防汛特点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与准备 3.3 预警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5.5 治安与医疗保障 5.6 物资与资金保障 5.7 社会动员保障 6 善后处置 6.1 水毁工程修复 6.2 灾后重建 6.3 保险理赔 6.4 社会救助 6.5 其他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

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简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2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4 专家咨询机构2.5 工作机制

3 预报预警

3.1 汛情信息检测与报告3.2 汛情预警3.3 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3.4 预警响应3.5 预警级别的变更

4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4.1 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4.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4.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4.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5 应急响应

5.1 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5.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的响应5.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5.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5.5 扩大应急响应5.6 响应结束5.7 善后处置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6.2 信息共享与处理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综合保障

7.1 后勤保障7.2 应急队伍保障7.3 宣传教育7.4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防汛突发公共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保证社会安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和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灾害主要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2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 坚持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指下设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并在市水利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分别设立内河、城市、黄河防汛办事机构。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济南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经委、环保局、贸易服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广电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信息产业局、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地震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水文局、武警济南支队、济南铁路局济南办事处、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人保公司济南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全市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全市洪涝灾害后期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6)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城市防指职责

城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的防汛工作。(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3)负责城市III级以下应急预警行动、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发生防汛应急事件后,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立即到岗到位,积极组织指挥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济南警备区和武警支队: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内河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信息。检测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内河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内河抗洪抢险及防洪工程的岁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济南段黄河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黄河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组织黄河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城区洪水的演进过程,制定城区防洪预案。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建委系统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时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及盗窃防汛物资的案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防洪工程的规划、定线及影响行洪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抢险道路的维修抢护,确保防汛道路畅通;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救济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加强饮用水、餐饮的卫生检查,开展消杀工作,防止暴发性疾病发生;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协调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的运输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监视全市污染源的防治,确保人畜饮水不受污染,河道不受污染;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协调筹集部分应急防汛抢险物资;掌握指导经销单位库存的相关防汛抢险物资,以便应急调用;会同协商有关部门提供灾后农用物资的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人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落实防汛责任追究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农业局:负责灾情调查和农业损失统计,组织指导灾区人民积极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急需的木材采伐、供应和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办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信息产业局:统筹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网络运营企业维护各类防汛通信设施,监督各通信网络运营商制定防汛通信应急预案并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防汛抢险的相关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防汛抢险信息畅通,指挥顺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水情的监测及报汛工作,负责有关河道、水库的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预报信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监视地质动态变化情况,及时为防汛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铁路局济南办事处:负责安排各类防汛抢险物资铁路的应急运输、做好铁路系统各项防汛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防汛工作的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及时架设防汛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负责筹集储备防汛抢险所需的柴油、汽油等燃料;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人保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灾区的保险理赔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抢险工作。

2.1.5 市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协调督导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工作。

(1)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全市防汛措施的落实;

(2)加强全市防汛信息化系统建设,整合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及市气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信息化系统,实现防汛信息资源共享。

(3)组织制定、修订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防办制定、修订专项应急防汛预案;

(4)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组织抗洪抢险及技术指导;

(5)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工情,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6)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I、II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7)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雨情信息。2.1.6 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市防办职责(1)市黄河防办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黄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黄河防汛工作,开展黄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黄河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黄河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黄河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III、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市内河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内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内河防汛工作,开展内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内河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内河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内河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III、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市城市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城市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III、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2 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辖区内有承担重要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下设的内河、城市、黄河3个防汛办公室,要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的防汛专家组。针对各种险情,提出相应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

2.5 工作机制

2.5.1 运转机制

为保证防汛指挥工作环环相扣、畅通有序,制定如下防汛工作运转机制:

(1)指令下达。由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市防办将市防指和上级防指指令向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下级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下达,各防办分层分级将市防指指令和职权范围内决策指令下达到下级防汛机构。(2)情况报告。市各防汛指挥办事机构、防汛责任单位,及时将有关防汛情况报各分管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同时报市防办,重要情况向指挥专题汇报。市防办根据市防指领导指令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指报告情况。

2.5.2 会商机制

由市防指适时组织应急会商会议,由济南警备区、武警支队、市建委、市经委、市气象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水文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贸服局、市政府应急办、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内容包括通报防汛形势、研究预测汛情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及措施。

3 预报预警

3.1 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及时上报市防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1.1 气象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降水预报工作及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的确定,及时报市防办。

3.1.2 黄河汛情预报

市黄河防办负责黄河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及时报市防办。3.1.3 水库、河道汛情预报市内河防办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河道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及时报市防办。

3.1.4 市区汛情预报

市城防办负责市区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及时报市防办。

3.1.5 水文预报

济南水文局负责对全市河道、水库洪水汛情进行预报、分析、汇总,及时报市防办。

3.1.6 地质灾害预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分析、汇总,及时报市防办。

3.2 汛情预警

汛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4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发布可以针对本市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

3.2.1 IV级汛情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汛情预警。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部分漫滩。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局部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可能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6)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25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地质灾害。

3.2.2 III级汛情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汛情预警。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4000~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5)市区内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可能积水严重,将可能影响交通;

(6)市区部分排洪河道可能会漫溢。

(7)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地质灾害。

3.2.3 II级汛情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汛情预警。

(1)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预报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4)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堤,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市区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将出现道路行洪,可能造成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可能漫溢。

(7)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饱和,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地质灾害。

3.2.4 I级汛情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汛情预警。

(1)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花园口可能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即将达到危险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相应蓄滞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严重威胁大坝安全。

(5)市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可能造成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6)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50毫米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山洪地质灾害。

3.3 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汛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消息、警报、传真等。

IV级汛情预警(蓝色):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

III级汛情预警(黄色):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II级汛情预警(橙色):由市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办发布和解除。

I级汛情预警(红色):由市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防办发布和解除。

3.4 预警响应

3.4.1 IV级汛情预警响应(蓝色)

市各级防汛机构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联系畅通;县(市)、区防汛指挥到岗指挥,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市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 III级汛情预警响应(黄色)

在IV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黄河、内河、城市分管副指挥,分别到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带班;根据情况,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防洪工程及重点防汛部位进行巡查;根据降雨、汛情发展趋势,市防办检查相关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上岗到位的情况,询问实时汛情、险情、灾情;市防指与有关防汛指挥部门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24小时开通状态;相关防汛部门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抢险人员按照防汛抢险预案,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抢险救护;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市民减少外出或驾车出行,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3.4.3 II级汛情预警响应(橙色)在III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防指指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市防指相关成员到市防指准备会商,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部队、武警、防汛专业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市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滚动播出汛情预警信息;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建议市民最好留在家中,不要到郊区和山区活动,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或地下通道停留。

3.4.4 I级汛情预警响应(红色)

在II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和驻济部队随时投入防汛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汛部位安全;市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汛情预警信息,同时启用防空警报向市民发出防灾预警警报;建议市民留在家中,注意收听有关防汛信息。

3.5 预警级别的变更

根据汛情预警发布指标及实际汛情变化情况,市防指组织实时会商,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做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4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市防指负责确定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依据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4.1 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指事态比较简单,影响范围较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或部分漫滩;(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

(7)发生一般性山洪地质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伤或一定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只需调度直接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县(市)、区的部分力量和资源即能妥善处置。

4.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指事态较为复杂,影响程度较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4)中小型水库发生局部滑坡、管涌等较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立交桥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

(7)发生较大山洪地质灾害;

(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县(市)、区的多方力量和资源共同进行处置。

4.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

指事态复杂,发生大范围的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达到紧急水位;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面积滑坡或多处管涌等重大险情,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区发生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7)发生重大山洪地质灾害;(8)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级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4.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全市性的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达到危险水位;或中型河道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蓄滞洪区,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面积滑坡,特别重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6)发生特别重大山洪地质灾害;

(7)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将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的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督促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按照各自的权限做好各类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1)市防指指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会商,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防汛救灾工作。

(2)市防指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

(3)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4)市黄河防办、内河防办、城市防办、各县(市)区防指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防汛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5.5 扩大应急响应

5.5.1 扩大应急条件当突发超强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黄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预报等特别紧急情况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扩大应急状态。

5.5.2 扩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令黄河、城市、内河相应防办和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紧急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建议市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救灾工作。市防指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预警信息。

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动员一切力量,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官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当险情超出本市自身处置能力时,市防指报请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协助。

5.6 响应结束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确定应急响应结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办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市防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7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1)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2)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

(3)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4)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设备、重建家园等所需资金由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5)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市防指对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工作中的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6.2 信息共享与处理

6.2.1 市防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市气象局、济南水文局等相关单位的各类防汛信息资源,并为各防汛指挥机构或市防指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 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办在收到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工程水情、工情、险情信息以及洪涝灾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信息报市防办。

6.2.3 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防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6.2.4 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防办应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与市外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求助。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防办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 综合保障

7.1 后勤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协调,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保障水、电、汽、油供应;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指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防指命令和相关规定,适时调集驻济部队、武警济南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抢险任务。

7.3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对病险水库、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等周边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4 培训演练

开展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教材中增加防汛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增强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市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市黄河防办、市内河防办、市城防应组织相应的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 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3条河道及白云湖、芽庄湖(部分)。

8.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4 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8.2 预案管理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湖、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济南黄河防汛预案》、《济南市内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发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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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规划统领、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市级管辖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环节,落实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管控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落实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据工程规划许可中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内容,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或监督指导新建城市道路及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和旅游景观美化亮化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参与城市绿地内设置照明工程设计审查,协助做好绿地占用审批工作,加强设置照明设施绿地内苗木及绿地的保护。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协调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照明能耗统计和照明效果评价工作。

第七条 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

第八条 由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区县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涉及城市照明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依照职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功能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优先保障市民活动、出行需要,营造安全、便捷、高效、智慧的照明环境。

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展现济南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特色。

第十一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结合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范围、主体分工、建设经费来源及规模、实施进度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

(二)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

(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

(四)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存在夜间通行安全隐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二)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和商业街(区)、综合性体育馆 (场)、旅游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

(三)城市核心、重点区域,地标性建筑和城市重要节点;

(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需补充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批、分期逐年纳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具体实施。

利用居民住宅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功能性照明的设计要求实现信息共享。

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景观照明的设置提出规划要求。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的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单位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等设计方案的内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照明设施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合理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并满足光照度要求。

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于地下。未敷设于地下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行分区、分级、分时控制。各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城市功能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逐步纳入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制定、公布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移交管理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的维护单位。

未移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编制维护计划,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隐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

城市功能照明单灯故障应当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应当在作业场所周边设置警示标志、隔离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处置。修复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节能与环保

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开展能源节约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城市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

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使用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能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能效照明设施。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加强城市功能照明精细化管理,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应当根据季节变化精准确定,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调整机制。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社会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

遇有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或者启闭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实现按需照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半夜灯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按照平日、节假日等模式进行控制,其用电应当与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实行单独计量。

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和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推进情况,及时修订城市照明维护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单位开展节能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照明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是指市辖区范围,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办法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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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发布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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