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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

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9月8日(原名济南市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协会)因业务需要于2010年9月8日变更为“济南市家电服务维修行业协会”,后于2015年4月2日变更为“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
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培训,激励家电维修人员学习技术的热情、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岗位成才。积极参加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政府部门组织的“济南市技能月活动”。
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高技能人才政策,争取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协会紧紧围绕“培育创新型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新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调动职工群众学技术、练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宣传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济南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办法》和《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大力宣传历年来本行业的首席技师和突出贡献技师的先进事迹、绝技绝活,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参与到争当首席技师和突出贡献技师的活动中,真正使“首席技师”和“突出贡献技师”成为技能人才的追求与首选,促使大批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成为行业发展的技术带头人。

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简介

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于2001年9月8日成立。家电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了多方努力,艰苦奋斗,和谐发展,发展成了家电行业大家庭、大协会。2015年依章程选举产生了济南市家电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

本会由济南市经信委主管,济南市民政局批准注册颁发证书,济南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性质社团,资产国有。本会现有单位理事会员120家,涵盖了全市六区三县一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重点村。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协会积极组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要求,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措建起了行业自律与诚信经营的平台。

本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规范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行业标准,规范家电行业、企业产品、质量、物流、维修服务标准,建立了行业管理制度,协调同行业会员单位之间有序竞争、产品服务、诚信保障,经营、运输、装卸等行为,维护了会员利益,不断推动了全市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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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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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家电行业协会文献

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年会在济南召开 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年会在济南召开

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年会在济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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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4月19日下午,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年会在济南舜耕会堂拱北楼召开。山东省节能办处长刘绪聪、省民政厅社管局局长邢洪锐,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执行理事长张晓黎、副秘书长程钰雄,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会长申文明、秘书长李衍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室主任李郁武,副会长单位及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李衍山秘书长主持。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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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 缩写为:JRE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济南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以及业务关联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方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紧紧围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培育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业务咨询、编辑出版刊物、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经授权制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五)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行业内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四)单位会员应是济南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会员应取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建议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认真完成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列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制定修改协会有关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根据协会安排,组织承办会员交流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一、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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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电锁业家电维修行业协会会员

水电维修行业协会会员

平兆斌

孙长城

马 鸣

孙长平

唐 鹏

张 成

李 军

张启新

张贤士

赵坤明

刘金喜

鲍万鑫

(有变更)

家电维修行业协会会员

郝传玺

陈善贵

杨 坤

蒋飞虎

汪囯山

候 伟

刘壮壮

马仅华

张义田

张志强

(有变更)

锁业协会会员

刘超群

宗 超

李 兵

孙西敏

赵茂峰

秦强社

屈守恩

刘记钱

李怀富

杨倩倩

鲍万鑫

胡友世

杨冬冬

陈 明

汤本亮

汤本宏

尹学福

尹学功

庞 尹

尹冬冬

童永珍

童永龙

邹冬冬

陆 剑

赵景福

关 林

赵四海

吴 桐

赵 广

马 坤

李金刚

许爱圣

马 靖

王传金

陶传习

汝剑青

汝剑涛

常传耀

隋忠庆

杨修华

龚祥东

龚祥荣

黄克敏

岳 倩

杨保山

杨会好

陈曦海

李宝宝

樊云彬

陈瑞军

阚笑笑

(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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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电锁业家电维修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淮南市水电锁业家电维修行业协会。(英文名:HuaiNanCityHydropowerLockApplianceRepairRndustryAssociation,缩写:HNCHLARR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淮南市水电锁业家电维修行业成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颐园北村11栋1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调查行业基本发展状况;

(三)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合理化建议,反映行业需求;

(四)开展行业服务与技术的交流活动;

(五)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行业共同繁荣;

(七)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得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6年、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公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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