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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是济南市施行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基本信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收入范围划分办法,市政府确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含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实行“税收属地管理,主体税种两级分享”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后确立的,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主要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实行分级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基层政府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

其次,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现实要求。现行财政体制上下级缺乏共同的利益关系,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合理确定上下级之间、区域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办法,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改革现行财政体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合理调整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级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实现财政、税务、金库、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对税源的动态管理,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县(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县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符合国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设计改革方案,如国家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税收按属地征收,同时按实现地划分归属,有利于有效防止税源交叉、混级混库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四)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有利于规划控制和实施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考虑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未来发展需要,明确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税收管理范围和财政体制。

(五)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财税管理与城市管理和其它社会事务管理,与事权相适应,下放部分财权,调动各区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六)统一政策、规范操作,特殊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整体上全市划分为县和区(含开发区)两类分别管理,各自实行统一政策。根据县区的实际,特殊问题,区别对待,以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七)实行增量分享,保证县(市)区合理既得利益的原则。保留县(市)区基期合理既得利益,增量部分市与县(市)区分税分享,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的影响,通过体制补助、专项上解等方式合理调整。

(八)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防范改革风险的原则。对全市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大企业、困难企业和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以支持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链和特困企业解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九)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对税源合理流动、连锁店税收分享、企业所在地政府服务管理费用等实行转移支付。分享收入增长与对县(市)区奖励挂钩,鼓励主体税种稳定快速增长。

(十)基数测算公正公平,方案设计公开透明的原则。调整税源交叉、混级混库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公平合理的确定各级收入基数,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意见,调动各方面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地方税收;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少数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的地方税收,包括:钢铁、烟草、电力、石化、通信五大行业的12个重点企业;重汽集团、小鸭集团、大易造纸、轻骑集团4个税源波动大、需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所属骨干企业;福彩中心、体彩中心2户特殊税源。(纳入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及分享比例

(1)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按区、县(市)两个类型管理,各自执行统一分享比例。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开发区实行四、六分享,即:市分享40%,区分享60%;市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实行二、八分享,即:市分享20%,县(市)分享80%。

(2)城建税。以各县(市)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3)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四区,以中小学学生数和学校数作为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区的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其占市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各区分享比例,一区一率与市分享。高新开发区以四区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为参考,计算出其标准支出数,其占新体制范围内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其分享比例。其余县(市)区,以其教育费附加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日常征收、缴库可按照其他分享税种的统一分享比例入库,市财政按月根据各县(市)区的应分享比例和实际入库情况计算各自应分享数额,及时调整库款,年终一并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区上解或由市补助。两项收入的分享比例今后根据各级事权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3.县(市)区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4.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二)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

以2003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混级混库收入,作为原体制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调整原市级预算收入下划、税源交叉等因素,按新体制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出各县(市)区新体制的收入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数补助。同时按各县(市)区基期年财力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计算库款调度比例,以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原体制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1:0.3返还和体制上解递增5%的办法,在上级未改变办法之前继续执行。计算1:0.3税收返还的增值税基数按新口径进行调整。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继续保留。出口退税基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地方负担部分按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即:七区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60%承担15%,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40%承担10%;四县(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80%承担20%,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20%承担5%。

(三)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1.市政府委托高新区代管8个村和出口加工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分享税种市分享40%,高新区分享60%;实现的固定收入分别作为市本级、高新区收入。财政体制改革后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上交市本级。

2.政策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分别由历下区、历城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两区分别承担。其中: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和两区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两区上交市本级;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两区。

3.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历下区、历城区分别承担。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高新区国库部分,由市本级和高新区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返还两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高新区上交市本级;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高新区。

4.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在该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办理完用地手续的片区,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

5.高新区未来发展区域范围:在市政府确定的未来发展规划区域内,高新区办理用地手续之前,税收由所在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

办理用地手续之后,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同时,按一定比例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费用。所在区原收入,以办理用地手续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返还所在区。

该区域开发建设任务完成后,高新区退出税收征管,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费用,税收移交所在区征管。所在区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以移交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扣除高新区返还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返还高新区。

(四)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位于长清区的济南经济开发区范围(见附件三),将其税收管理纳入区财政收支范围,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统一管理,财政预、决算作为区的一部分向区人代会报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区分享部分要统筹考虑开发区建设和长清区发展的需要。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长清区、经济开发区要共同确保市下达财政收入增长指标的完成。

(五)配套措施

1.逐步消化税收混级混库因素。对因调整混级收入影响财力较大的县(市)区,采取市、县两级共同逐步消化的办法,四年内消化完。按调整额,2004年市补助80%,2005年市补助60%,2006年市补助40%,2007年市补助20%。

2.调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增量的影响。为减少财政体制改革对各县(市)区财力增量的影响,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缩小的县(市)区,市根据对财力增量的影响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扩大的县(市)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原市级收入增量县(市)区分享部分。为保证各级2004年支出预算的实现,今年(2004年)对上划增量大于下划增量的县(市)区,市给以专项补助;下划增量大于上划增量的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3.连锁店税收分享问题。体制改革后,保留各县(市)区对连锁店税收的合理分享,根据各分店销售报表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计算各县(市)区应分享比例,市分享部分和税收集中入库县(市)区应分配给其他县(市)区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

4.调动县(市)区对市保留企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从2004年起,市保留企业的地方税收(不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企业所在县(市)区分成10%,作为其对企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

5.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企业纳税主体迁移建立税源转移分享制度。迁移企业按经营所在地征收后,第一年按基数的80%返还迁出县(市)区,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作为对迁出辖区的补偿。市保留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后,其地方税收仍为市级固定收入。

6.建立分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分享收入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县(市)区增收的积极性,建立分享收入增长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即:分享收入(不包括专项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部分,按市分享额的20%至50%予以奖励。

7.明确临时性税收的征管办法。为防止税收流失和跑冒滴漏,临商税收、涉外预提所得税按税收实现地征管入库,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按施工(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契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征管入库。

五、财政体制改革的几项配套工作

(一)建立财税信息网络,实现税源动态管理。在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开发财税收入动态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税收入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实现税源动态监控,达到防止税收混级混库的目的。

(二)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税收征缴体制。为与新的财政体制相适应,税务部门的征管体制要做相应调整,实行按区域征收;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税收入库软件,保证税款按新的体制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今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政府之间、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四)体制执行和调整已入库税款。新的财政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中央、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财政、国库部门要按新的体制和分享比例组织征收、入库。2004年已按原体制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要立即进行调整,并及时变更纳税登记、调整征收机关。库款调整过程中全市统一调度,以保证税款按新体制及时调整到位。

(五)调整收入计划。新体制执行后,市与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结合政府下达给本级征收部门的收入任务和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考核指标,对收入计划进行调整,并落实到税种以及征收部门。在收入计划调整中,下放和市保留企业税收任务按年初市本级收入预算分解落实,上划收入、县(市)区分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按县(市)区政府安排任务分解落实。

(六)加强新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处理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体制运行过程中,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与各县(市)区之间加强衔接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专题研究,合理解决。同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改进的办法。要通过利用税收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市保留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监控,防止在其改制、重组、迁移、改变核算办法过程中出现税源转移。

六、实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改革的实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切实转变观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体制实施后,将形成市县两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转变观念,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分析改革后的新形势,把财政工作的重点放到抓经济建设上来,主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要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要求,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为全市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证新旧体制平稳过渡。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搞好各项改革工作。统计部门调整改革现行统计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依法行政,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市级征管企业名单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山东黄台火力发电厂

济南供电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济南炼油厂

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通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总公司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特波切夫快烤炉具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冰柜有限公司

济南金至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银星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晨光纸业有限公司

济南鲁丰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山东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

附件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相邻区税收征管范围

政策区:东起二环东路,沿花园路向西到山大路,沿山大路向南到山大南路,沿山大南路到历山路,向南到文化西路,折向西到青年东路,折向南,沿经十路到山师东路,沿山师东路、千佛山东路、羊头峪村南外环路、燕子山西路向北到文化东路,折向东到燕子山路,折向北到和平路接二环东路。

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东至贤文庄西边界,西至二环东路,北至花园东路,南至工业南路。

高新区代管行政村(八个村):徐家庄、牛旺庄、贤文庄、草山岭、北胡、南胡、小汉峪、大汉峪八个村的村界。

出口加工区:东至港西路,西至绕城高速公路东环线,北至经十东路,南至章锦村。

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东起力诺工业园西边界,沿旅游路向西到南部山区山体线,沿南部山区山体线到汉峪片区东边界,沿汉峪片区东边界到历下历城区区界,沿历下历城区区界向东到经十东路,折南到绕城高速公路东环线,折向东,沿章锦村村界到港西路,向北到经十东路,沿经十东路向东接力诺工业园西边界。

附件三:

济南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范围

征管范围:由长清北部区界、南水北调干渠、北大沙河、规划四号路、红山山脊、济荷高速公路、南部山体山脊线、崮山水库、京福高速公路、长清——市中区界围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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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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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献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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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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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区范围内村庄改造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意见

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财预〔2015〕4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现就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是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规划期内中央部门的支出总量和结构,并以此指导分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周期性管理的预算管理框架。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利于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中央预算的可持续性,有利于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有利于发挥中央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主体作用,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思路

(一)与相关规划衔接。全国中期财政规划是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和依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在规模上要控制在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确定的支出水平之内,在规划期限、编制步骤、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上要与全国中期财政规划保持衔接。同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还要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

(二)实行逐年滚动管理。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规划期为三年,每年向前延伸一年,在时间上实现滚动管理。在编制下一个三年规划时,各部门根据新的预测结果和财政部确定的支出上限对后两个规划年度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规划年度,形成新一轮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使规划与实际情况的变化相适应。

(三)突出政策与预算相结合。部门支出上限的确定,要充分聚焦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并与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增强预算安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政府施政目标。

(四)增强预算约束力。规划期内,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不得突破中期财政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强化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

(五)完善激励机制。在权利与责任对等、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良性互动、协作顺畅、激励相容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突出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更好发挥财政部门的资源配置、综合平衡和监督管理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预算范围。从编制2016年预算起,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2.支出范围。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包括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点针对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统一要求编制和调整。

3.单位范围。编制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全部纳入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实施范围。

(二)时间安排。

2015年财政部组织中央部门编制2016、2017、2018年三年支出规划,此后每年向后延伸一年。为确保年度预算与中期规划紧密衔接,2016年-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与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三)编制方法和程序。

1.编制方法。

一是部门提出规划需求。中央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部门职责,研究2016年-2018年涉及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此为基础,测算提出部门的三年支出需求,按规定时间和预算管理渠道提交财政部。

二是审核确定支出限额。财政部根据中期财政规划、财政政策、部门需求等情况,经综合平衡、优化结构,分解形成部门支出限额,并下达部门三年支出控制数。

三是部门调整编报三年规划。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三年控制数,合理安排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编制三年支出规划报财政部。

四是汇总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审核汇总部门的三年支出规划,汇编形成中央部门中期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以后年度编制方法。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实行滚动管理,以后年度编制规划时,中央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对上年编制的三年规划中后两个年度的分年支出规划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并补充第三个年度的规划。财政部重点就调整的内容及第三个规划年度的支出上限进行测算,并按前述程序审核下达。

3.规划调整方法。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中央部门因重大增减支因素需要调整三年规划的,应在编制新一轮规划时重新测算提出需求,按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流程报批。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规划实施。

财政部根据未来财政收支预测结果,可以结合部门提出的调整需求相应调整部门未来年度的支出规划,并在编制规划时通知中央部门,各部门根据新的支出上限调整部门分年度支出安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从大局、从长远、从整体着眼,把重大改革和政策研究与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结合起来。各部门要将实行中期规划管理作为预算管理的中心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调度,安排精干力量,充实人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合作。中央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早谋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抓好落实,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实行中期规划管理,各部门要提高统筹管理的能力,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三)注重分析,加强经验总结。中央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改革、重要政策,以及中期规划编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各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反馈财政部,共同研究解决方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标。

财政部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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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简述

2015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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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

辽政发〔2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全面加强质量工作,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统领,以推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为主线,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省质量总体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质量强省战略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涌现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良好、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

(一)产品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食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入选“中国质量奖”企业力争实现突破;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累计不低于30户;“辽宁名牌产品”达到700项左右。

(二)工程质量。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处理完结率稳定在95%以上。

——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节能、环保、安全、信息技术含量显著增加,争创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住宅性能改善明显。

(三)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大幅提升,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质量全面提升。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显著改善。服务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2.加大政府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3.广泛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支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活动,推动城市和区域整体质量水平的大幅提升。

4.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将质量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5.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研究质量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工作对策,为同级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1.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促进质量发展,维护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形成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趋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在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WTO相关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鼓励争创中国质量奖。创新省长质量奖评审机制,使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名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辽宁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管理工作。

3.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增强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污染严重及资源浪费的企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

(三)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设备监理等监管制度。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建立产品伤害、食品药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和预防措施。

2.提高工程质量。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推行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有效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狠抓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质量信誉排行榜活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

3.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广服务业先进管理模式,以服务标准化为基础、服务品牌为纽带、服务满意为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整体水平。实施服务业品牌引领战略,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代表行业顶尖水平和辽宁美好形象的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进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工作,促进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显著提高。

4.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搭建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以各种质量信息收集为重要内容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多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促进“信用辽宁”建设和发展。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实施质量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质量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5.开展打假治劣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探索刑事司法力量先行介入的执法模式,加大对质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加强标准化工作。推进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发挥标准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建立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引导我省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抢占标准制高点,提高全省标准水平。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快速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机制。

2.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推行法制计量,规范全省计量检定校准市场。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安全计量,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督。提升全省计量器具制造行业质量水平。规范诚信计量市场,开展计量惠民活动。

3.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4.加快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积极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检验检测市场有序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关系国计民生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各级政府要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的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5.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和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加快质量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质量专门人才。加强质量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首席质量官等制度。

6.加快质量法制和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惩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12365、12315、96151、12331等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认真处理质量投诉、产品“三包”等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质量强省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要把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组织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质量强省战略扎实有效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政、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省财政要统筹安排质量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工作预算,对重点产品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统计调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荣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为质量强省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三)强化检查考核。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年度行动计划,与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对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问责。

附件:辽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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