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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为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棚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颁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件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工作,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政策扶持的原则,全面加快棚改步伐,有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2015-2017年,市本级计划改造国有土地上棚户区约2万户,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形象全面提升,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认真做好中央、省级棚改奖补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大市、区财政资金投入,优先用于亟待实施改造且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棚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积极争取信贷支持。抓住国家实施棚改信贷扶持的政策机遇,尽快策划整合和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改专项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适时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改安置房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通过土地储备贷款方式融资。(牵头单位: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规范利用社会资金。完善社会资金参与棚改项目土地熟化工作机制,并做好与原有土地熟化方式的过渡衔接。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可根据土地熟化成本、熟化周期及市场情况等,对参与土地熟化投资的社会资本给予一定比例投资报酬。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衔接,积极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股权融资等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核算,提高资金周转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土地熟化成本。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棚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

三、明确规划控制

(一)统筹确定配套设施规模。结合现有配套设施情况,统筹考虑棚改项目配套设施设置。对建设用地规模受限,但确需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可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二)适当提高配套公建比例。在满足住宅回迁安置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棚改项目适当提高配套公建规划建设比例,地上配套公建面积(不含配套教育设施)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因用地条件和项目实际需要,地上配套公建比例超过15%的,按照混合用地确定规划用地性质。(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三)执行旧区改建日照标准。棚改项目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确定的旧区改建日照标准,项目内住宅日照时数按照大寒日1小时控制,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可作为居住公寓。(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四)科学确定建筑退让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或项目实施需要,棚改项目内规划建筑确需减少退让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距离,且对交通和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的,可酌情减少退让距离。(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四、确保用地供应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投融资平台及各区政府,共同商定棚改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棚改安置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并优先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棚改应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通过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优化用地布局、提高建设强度等方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棚户区及周边范围内的零星低效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改造后暂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可先行纳入政府储备,结合区域功能需求安排临时使用。(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三)探索土地搭配出让模式。对收益性较差、市场化改造难度大的棚改项目,可采用“肥瘦搭配”或“新旧搭配”的方式,与旧城区内改造难度较小的项目或者新城区开发地块合理搭配,一并出让、同步实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依法推进征收安置

(一)强化征收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为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投融资平台可委托区政府在约定的征收补偿总额和时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超出约定补偿总额部分,由区政府承担;约定补偿总额结余部分,由区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房屋征收。(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征收时序。对具备分期实施条件的棚改项目,应当按照整体规划、安置先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在规划策划时单独划分安置地块,并先行实施安置地块内的房屋征收,启动居民安置用房建设,再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其余地块内的房屋征收。(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委)

(三)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货币补偿奖励幅度,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具体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改安置房。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利用商品房实施棚改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法,积极采取搭建购房平台、购买定制房源、发行房票等方式引导被征收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满足安置需求。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四)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强棚改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监管,建立安置房源动态信息数据库,实现房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积极探索安置房联动模式,根据全市棚改房屋征收安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不同主体实施的棚改项目安置剩余房源。(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五)探索实施模拟房屋征收。结合棚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模拟房屋征收试点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模拟房屋征收操作办法和程序,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六)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报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衔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件。(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六、规范物业管理

(一)明确安置房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对辖区棚改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负总责。棚改安置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用房移交手续,明确移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各区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充分考虑安置居民意愿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安置居民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物业等级服务。各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物业费减免,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经审核认定后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各区政府)

七、落实税费减免

(一)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参与棚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标准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与前期熟化投资且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计算;参与前期熟化投资未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与实际建设安置面积的差额计算;未参与前期熟化投资但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实际建设安置面积计算。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承建安置房的,按照实际建设安置面积免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二)规范收费减免申报和审核。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应认真做好棚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核定棚改项目应安置面积、实际建设安置面积,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虚报面积、违规扩大减免额度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投融资平台)

(三)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税收减免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棚改税收减免、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八、加强组织实施

市旧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棚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改政策研究、规划计划编报、协调推进和调度监管等工作,并组织开展棚改工作考评。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棚改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切实做好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发动、协助搬迁等工作,积极联系央属、省属国有企业参与棚改。市投融资平台、市国资委所属投融资机构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履行棚改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下达的棚改任务和市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推进措施,切实提高棚改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棚改项目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同步推进的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规划、施工、房屋登记等审批手续。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意见确定的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旧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棚改项目。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发布之前启动的棚改项目中已按原有规定取得的相关审批、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再依据本意见进行调整。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棚改政策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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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件背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棚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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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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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1MB

页数: 4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 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山东]济南市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

近期,按照济南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济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要求,济南市规划局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从完善落实棚改政策、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和包装策划等方面,推动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更新加快实施。

强化政策推动,研究出台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棚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济南市规划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紧紧围绕现阶段加强和改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需要,在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合理确定日照以及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探索土地搭配出让模式、强化征收主体责任、推行征收货币化安置、探索模拟房屋征收、合理确定棚改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为新一轮棚改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加强项目调度,着力推进棚改重点项目加快实施。积极发挥济南市旧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按照“全面调度,重点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棚改项目协调推进力度。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巡查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制约项目推进的具体问题;实行严格的月报统计和台帐管理,对项目推进的有关数据每半月进行统计。近期,围绕泺口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济南市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公交公司等单位,研究问题解决方案,推动项目取得较大进展。

以点带面,积极开展重点项目包装策划。为落实《济南市旧城更新专项规划》要求,提高济南市旧城更新项目包装策划和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实现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由自发、无序、被动向自觉、有序、主动的转变,济南市规划局启动并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包装策划,研究制订了《济南市旧城更新重点项目包装策划实施方案》,组织各区和各投融资平台初步选定第一批开展包装策划的重点项目,并以“二棉”项目作为案例深入研究包装策划的技术思路,为全面开展旧城更新项目包装策划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畅通绿色通道,协调推进项目手续加快办理。积极衔接各实施主体梳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济南市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一步降低绿色通道门槛、扩大项目范围,将部分棚改安置房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协调各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审查、同步推进,加快审查审批手续办理,促进项目从速开工、加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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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发布

浙政发〔2012〕9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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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6〕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治沙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防沙治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充分认识《治沙决定》的重大意义。《治沙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生态建设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彻底改变沙区生态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

2.我省防沙治沙成效明显。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沙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大力开展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底,沙区累计保存造林种草面积1868.9万亩,固定和半固定沙地面积已占到沙地总面积的91.3%。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和经验,涌现出了一批治沙典型和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推进防沙治沙 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防沙治沙任务依然艰巨。我省是全国土地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监测,全省现有沙化土地2151.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其中流动沙地122.5万亩,半固定沙地219.2万亩,沙化耕地63万亩,沙化土地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加之,沙区前期治理形成的植物群落稳定性较差,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重点沙区开发与治理矛盾突出,非法征占林草地进行开发建设等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治理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防沙治沙仍将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沙区治理仍将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做到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心不动摇,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防沙治沙的措施不松懈,不断改善我省沙区的生态状况,促进沙区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律为保障,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完成治理任务870万亩,使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沙产业体系初具规模,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6.总体布局:依据沙化土地分布和沙化类别,我省沙化土地划分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白于山荒漠化土地、黄土(丘陵)覆沙和渭河下游沙苑等四个治理区。长城沿线毛乌素沙地治理区,要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封沙育林育草力度,加快构建稳固的防风固沙林带。白于山荒漠化土地治理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实行“大面积封育,小流域治理”,以两杏产业、沙棘基地建设为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黄土(丘陵)覆沙治理区,要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名特优果品基地,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渭河下游沙苑治理区,要以建设高标准的农田防护林体系为中心,发展平原高效林业,加快建成以林、果、粮为主的优质高效沙产业示范基地。

7.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沙区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治理沙化土地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规划要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计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8.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沙区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植被管护制度,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牧、滥砍滥挖灌木。禁止滥挖甘草等药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沙区中药材收购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封山禁牧的命令,积极推行舍饲养畜,切实加强沙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沙区林草植被恢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和鼠兔害防治等工作,巩固提高沙区生态建设成果。省林业厅要尽快制定沙区动植物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加强对臭柏、杜松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

9.严格管理好防风固沙林。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沙化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确因林木老化和病虫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经省林业厅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对于萌孽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抚育和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采伐。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重新造林。

10.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要切实加强沙区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沙区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严格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1.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鼓励农民营造薪炭林,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12.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或水土流失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控制沙区征占用林地审批。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沙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确须征收、征用、占用沙区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4.因地制宜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沙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综合措施,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在沙区要合理配置和营造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场,要优先安排实施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要加快沙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5.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切实加强沙区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6.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市、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防沙治沙扶持力度

17.增加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有沙化土地治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建立稳定增长的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项目时,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费征收力度,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并主要用于沙区植被恢复。

18.认真落实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配套贴息条件的防沙治沙贷款项目的配套贴息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金融服务。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19.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要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以合理的补偿。沙化土地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延长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0.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要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多种形式建设沙区薪炭林、速生丰产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和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沙区群众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1.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要加快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沙区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沙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防沙治沙成效。

22.严格依法治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明确执法责任,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23.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厅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和完善沙化土地档案。各地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对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领导,保障防沙治沙工作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防沙治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省林业厅要切实担负起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5.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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