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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水利部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 

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全文

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三峡工程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三峡工程提出的新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心怀“国之大者”,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着力强化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三峡移民稳定发展,全力保障三峡工程长期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支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围绕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目标要求,着力完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运行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三峡库区高质量发展,促进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坚持系统观念。立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局,找准三峡工程的功能定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在保障三峡工程充分发挥防洪作用的同时,统筹发挥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相关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运行单位的职能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三峡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有序。

坚持科学高效。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快三峡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推动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三)总体目标

三峡工程是国之重器,是保护和治理长江的关键性骨干工程。要持续保障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着眼大时空,巩固三峡工程在全流域的核心调节地位。防洪是三峡工程的首要任务。对长江流域性大洪水和上游区域性大洪水,三峡工程要发挥其关键性防洪作用,对下游区域性大洪水,三峡工程也要发挥重要作用。要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乃至长江口,结合降水、产流、汇流、洪水演进过程,以大时空的思维,更好地发挥处于控制性地位的三峡工程防洪功能和水资源利用效益。

统筹大系统,增强以三峡工程为核心的水工程联合调度作用。将三峡工程置于长江全流域水利水电工程的“大系统”中,充分发挥以三峡工程为核心、控制性水利工程为骨干的水库群、水闸、蓄滞洪区联合调度作用。针对不同类型洪水过程的调洪需求、航运需求,以及水资源和水生态需求,统筹协调、系统优化、联合调度,提升整体效能,更好地保障整个长江流域的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彰显大担当,维护三峡工程的关键保障功能。三峡工程处在长江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221.5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和165亿立方米的兴利库容是宝贵的战略资源,调节功能强大。严格保护三峡库区的有效库容,使其在紧要关头发挥关键保障作用,让三峡工程成为长江流域防洪安全最坚实的中流砥柱和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压舱石。

确保大安全,综合保障三峡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增强忧患意识,超前分析预判,落实保障措施,推进数字孪生三峡建设,确保三峡工程枢纽建筑物安全、信息系统安全、库容安全、地质安全、水质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河道安全和生态安全。着力解决三峡移民的实际困难,促进库区和谐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三峡工程运行安全长效机制

(四)健全完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政策法规。根据三峡工程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研究制定和完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兼顾三峡工程运行涉及的防洪减淤、电力输出、船闸通行、岸坡稳定、消落区保护、下游补水、生态调度等各项需求,推进建立责权明确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规范管理。

(五)完善以三峡工程为核心的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统筹考虑长江流域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生态等需求及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强化统一调度,提高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水平。根据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建设情况,深入开展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库群、水闸、蓄滞洪区联合调度研究和实践应用,推进联合调度支持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六)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综合监测。优化整合资源,持续开展三峡枢纽工程运行、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土保持、地质、地震、库容、库岸稳定、长江中下游河道河势状况、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动态监测,促进信息共享,强化成果应用,不断提升三峡工程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能力和水平,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七)落实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合理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明确任务分工,厘清管理责任,严禁非法侵占水库水域,促进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八)加强相关重大问题研究。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影响区的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研究。重点针对三峡库区部分支流富营养化和系统治理问题、有利于长期保持三峡有效库容的水沙调控问题、三峡工程运行后长江中下游河道冲刷及江湖关系问题、鱼类生长繁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长江中下游重点河段水生态水环境调度需求和调度方式等重大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和研究,及时促进相关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促进高质量发展。针对长江水运需求持续增长趋势,深入研究保障航运安全的重大问题,深化三峡水运新通道前期论证工作。

三、全面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九)加强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规定,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湖北省落实三峡水库大坝安全的行政领导责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集团)落实三峡水利枢纽的工程管理责任。要充分考虑各类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加强对三峡大坝、船闸、升船机、电站厂房等的运行状态监控,加强对调度运行、停航检修、危险化学品过闸运输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备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建筑物性态稳定、运行正常,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十)加强三峡库区安全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法规,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对三峡水库水域岸线和孤岛管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库容保护、库岸和蓄退水安全、漂浮物清理、网箱和拦网养殖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措施,有效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库容安全。严禁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以及其他一切减少水库库容的行为。加强三峡库区库岸地质安全和移民安置区高切坡安全监测,加强对峡谷斜坡劣化等重大地质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加强库区应急值守和巡库查险,确保三峡水库运行安全。

(十一)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管理。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和保护。坚持以保留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工程治理措施为辅,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禁止违法利用、占用三峡水库岸线,严禁向消落区排放污水、废物和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的行为;从严控制消落区土地耕种,严禁种植高秆作物和施用化肥、农药;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保持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十二)加强三峡工程运行调度管理。严格遵循《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2019年修订版)》等有关规程规范,严格执行批复的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坚决执行调度指令;持续开展三峡水库及上游梯级电站联合生态调度实践,同步开展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评价调度效果,促进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长江中下游重点河段河势安全观测和工程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综合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河道安全和生态安全。

(十三)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数字孪生三峡建设。坚持“预”字当先、关口前移,加强实时雨情水情信息的监测预报和分析研判,强化三峡工程运行安全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检修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数字化场景、智慧化模拟、精准化决策为路径,推进数字孪生三峡建设,提升三峡库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及水域岸线等综合管理智慧化水平。

四、推进三峡库区高质量发展

(十四)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帮扶工作。充分运用三峡后续工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地方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三峡移民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创新思路和机制,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推动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完善移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三峡移民同当地居民共同富裕和融合发展。

(十五)深入做好三峡移民信访稳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树牢底线思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三峡移民信访稳定的沟通协调、部门联动、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深入调查分析三峡移民信访稳定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落实相关工作措施,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末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积极推进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推进支流系统治理和库岸环境综合整治,不断优化三峡库区城镇结构和功能,加快建设美丽乡村,走既满足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又具有经济效益的绿色发展之路,促进人水和谐。

五、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三峡集团及三峡库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三峡水库保护与管理工作,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十八)加强协调联动。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三峡库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中国三峡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协同配合,利用好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共同推进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全力保障三峡工程运行安全。

(十九)保障资金投入。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是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多渠道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进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安全措施和促进管理工作到位,特别是在安排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三峡库区基金等时,要优先予以支持。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三峡库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峡工程运行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问题整改问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及三峡水库运行安全案件、事故、隐患,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推进群防群治。

(二十一)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三峡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辉煌历程、取得的巨大效益和三峡新风貌,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三峡、关心三峡、支持三峡、爱护三峡,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护佑造福亿万民众的幸福河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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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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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重庆市水利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三峡工程持续发挥巨大综合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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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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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格式:pdf

大小:442KB

页数: 5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 [2011]51 号 颁布时间: 2011-4-15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精神,落 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 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 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

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简介

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精神,现就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做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坚持标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切实做到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努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司法行政工作相适应,全面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要求是:力争五年基本完成全国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规划。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编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1〕283号)有关要求,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当地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科学、合理地编制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要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无房、危房和建设用地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

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与选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项目选址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会同当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确定。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同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二)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会同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并报当地发改部门审批。编制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中的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编制人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司法业务用房原则上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总体区域布置上,应将接待、办案、培训等区域分开,并设置各自相对独立的出入口。在项目编制设计方案中,对各类业务功能用房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法律事务接待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司法考试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等放在较低楼层,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贯彻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庄重、简洁的特征,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建筑色彩搭配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的环境及城市景观交汇融合,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司法业务用房外墙正立面应设计悬挂司法行政徽章的位置。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和指导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使用等相应责任,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长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人,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项目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避免形成债务。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坚持按照建设标准搞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财力和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安排建设。要本着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盲目攀比,杜绝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六)信息统计与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建立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档案,规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支付工作。各级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要亲自抓,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追踪问效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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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宣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在总结核电行业安全管理经验和“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聚焦核电运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核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核电安全高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确保安全的方针落实到核电运行管理各个环节各项工作中,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

(二)基本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完善核安全文化体系,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融合,不断提高全员核安全文化水平。

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坚持方法创新。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核电运行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对设备状态的监控和人员行为的评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坚持持续改进。充分汲取运行事件经验反馈和国内外同行经验教训,扎实有效开展常态化、机制化的评估、检查和改进行动,追求卓越,持续提高安全绩效。

坚持开放透明。严格执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建立开放共享的经验反馈体系,在行业内共享良好实践和经验教训,促进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共同提升。

(三)总体目标。

核电运行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运行安全水平始终保持国际前列并持续提升。核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政府安全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核电行业安全管理、核安全监管、核应急响应、核安保能力进一步增强。核电安全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障。

二、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营造人人敬畏核安全、共同守护核安全的工作氛围,使全体从业人员自觉将安全第一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充分发挥领导带头示范作用。核电集团和核电厂应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核安全文化行为准则。企业各级负责人,特别是党政负责人,在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带头践行安全第一理念。坚持保守决策,以审慎保守的态度处理安全相关问题。授予安全岗位相适应的权力,确保安全相关人员、物资、资金等资源投入。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问题,并予以及时回应和合理解决。

(二)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相关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核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方案,指导规范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将核安全文化的原则和属性转化为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到核电厂安全管理工作中。研究制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核安全文化健康状态可检查、可量化、可评价。核电厂要定期开展核安全文化自评估和同行评估活动,及时查找弱项短板,借鉴良好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核电厂要严格按照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分工有序、人人自觉。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核电厂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企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员工(含承包商、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晰界定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四)加强对安全履责情况的考核。核电集团对核电厂进行考核时,应加强安全行为导向,指标权重上应统筹生产性和安全性指标,并向机组安全性、可靠性、人员行为规范、信息公开透明的方向倾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建立以安全绩效为引导的动态薪酬管理制度,将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将安全行为准则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复训内容,实行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章操作等红线行为,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加强核电厂人员行为规范管理

进一步筑牢核电安全的人防屏障,确保正确的人按照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预防和减少人因失误。

(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在核电运行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核电厂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新技术,对核电厂工作人员在厂内重要区域的行为进行事前提示、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提高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更简单、更有效地预防人因失误。

(六)持续推进防人因失误工具开发和应用。核电厂要定期检查员工防人因失误工具掌握和使用情况,开发应用电子化规程等防人因失误技术。细化岗位培训基本要求,确保换岗、轮岗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防人因失误工具应用技能。积极开展防人因失误工具经验交流。

(七)建立良好工作氛围,提升工作积极性。核电厂要加强组织建设、团队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生活环境,针对反应堆操纵人员等重点岗位优化晋升、薪酬等机制,不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提升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加强核电厂设备可靠性管理

构建更加完善的核电安全技防屏障,加强关键设备识别和故障诊断,提升设备运维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设备故障,进一步提高核电厂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加强关键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核电厂要根据机组设计特点识别关键设备,进行专项标识和运维管控,改进监控技术手段,提高关键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设备故障的早期预警,优化设备维修策略,推动状态维修技术的发展并同定期维修有机结合,提升设备可靠性。

(九)建立关键设备管理平台。核电集团和核电厂要逐步建立关键设备全寿期管理平台和可靠性数据库,提高设备智能监测、故障诊断、健康评价和寿命预测水平。

(十)开展核电厂动态风险评价。核电厂要逐步应用动态风险评价系统等工具,加强对核电机组运行风险的实时跟踪监测,相应调整管理资源配置,精准提高核电运行安全水平。

六、提高核电厂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核电运行关键环节管理,提升核电厂电源、冷源可靠性,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核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十一)提高电源保障能力。核电厂要积极协调电网管理部门,确保核电机组外电源线路的冗余性和可靠性。建立厂内应急电源保障相关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编制重大缺陷跟踪清单和异常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操作演练。提高移动柴油发电机等应急电源的快速接入能力。

(十二)提升冷源保障水平。核电厂要加强可能影响冷源系统安全的外部因素识别和分析,进一步摸清致灾海生物及杂物的种类、形式和形成规律,提高循环水取水口拦截栅格、滤网的拦污和清洁能力,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保障核电厂冷源可靠性。

(十三)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核电厂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管理,严格可燃物控制和动火作业管理。加强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消防培训、演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技术管理消防业务。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大修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七、建立开放共享的经验反馈体系

加强运行事件原因分析,提高经验反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降低核电厂运行事件发生频率,防止类似事件和问题重复发生。

(十四)完善行业经验反馈体系。发挥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合力,完善行业经验反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工程设计、制造、建设与运行之间的纵向反馈,以及各核电厂之间的横向反馈。

(十五)深入开展运行事件分析和经验反馈工作。核电厂应加强运行事件原因分析,切实找准根本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核电集团应建立统一的经验反馈体系,实现集团内经验反馈信息的互联互通,集团所属技术支持单位应开展经验反馈信息的分析研究,提炼共性问题、关键问题、前瞻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对重要运行事件开展独立分析,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和交流。

(十六)提高评估交流活动实效。核电厂要积极开展同行评估、经验交流等活动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形式,提高实效。积极开展同先进核电国家、国际核电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行管理对标和经验交流。

八、加强核电厂网络安全管理

将网络安全纳入核电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保障核电厂网络安全。

(十七)开展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核电厂要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对网络威胁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合理配置网络安全监控工具,建立核电厂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操纵或篡改的能力,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核电集团和核电厂要加强网络安全能力建设,研究建立核电厂网络安全实验室、工控系统测试平台等基础设施。

(十八)做好网络等级保护测评。核电厂要制定生产控制大区、管理信息大区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完成等保定级、备案,并定期进行等级测评,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九)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及评估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开展核电厂网络安全同行评估。

九、加强核应急与核安保管理

完善国家核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场内外核应急工作合力,提升核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全国核材料管理指挥控制中心,加强演习演练,提升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十)持续提升核应急工作水平。核电厂应履行核应急主体责任,健全体系、完善机制,促进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持续改进。加强企业与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场内外核应急工作合力作用,不断提升核应急响应能力。

(二十一)推进核安保模拟演练制度化、规范化。核电厂应以真实检验响应力量保卫能力为目的,开展实兵对抗演练,切实提升实战能力。利用先进仿真软件技术,开展多情景下的模拟对抗演练,检验并提升核安保事件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推进核安保实兵对抗演练与模拟对抗演练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二)加强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核电厂应制定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自评估方案。对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响应能力等方面开展常态化核安保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实物保护系统正常运行。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开展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能力提升工程。

(二十三)提高核电厂低空空域安全保障能力。核电厂要积极开展防范低空空域飞行物入侵工作,建立有效防范低空空域飞行物入侵的感知、识别、处置、通报管理体系与技术手段,加强对核电厂低空空域的安全保卫能力,建立涵盖核电厂水下、水面、地面、低空的立体全面安全保卫体系,保障核电安全。

十、加强核电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巩固“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经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和政府安全管理,把各项安全工作抓实抓好。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核电厂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实行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巡视检查,督促对重大隐患的整改。相关部门按照核安全法要求,落实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二十五)完善核电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核电厂自我监督、核电集团监督指导的监督体系,提升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形成自我检查、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政府核电安全管理。能源局进一步加强核电行业安全管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核安全局以宣贯实施核安全法为抓手,严格核安全独立监管,推进核电行业核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提升核安全管理水平;国防科工局进一步强化国家核应急和核安保管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防 科 工 局

2018年5月22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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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行业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导,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积极性。

(二)制度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培训工作体系,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强市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充分利用优质职业培训资源,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三)产教融合,培养新型产业工人。

发挥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作用,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建立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度,开展企业招工即为学校招生试点,加快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建筑业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办法、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组织或委托部属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编写建筑业各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协调地方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题库,建立并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并监督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

(二)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严格按要求执行持证上岗。积极鼓励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应与本企业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共同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做好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岗前培训,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负监督管理责任。

(四)优化培训资源。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教学力量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基地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扩大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实训和专业教师实践岗位。鼓励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软硬件教学条件建设,多渠道扩大招生规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深化产教融合,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现代产业工人。

(五)创新考培模式。

针对建筑业生产中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设网上培训学校,实现优秀培训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探索建立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等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闲业余时间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推行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标准,各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定数量、比例的相应级别技术工人,主要生产岗位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

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通过设立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委员会,让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参与新项目的研发、技术革新和改造、疑难技术攻关等,推动高技能人才向知识型、研究型、创新型转变,进而带动行业技能水平提升。鼓励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建筑工人提供展示技能、交流技艺的平台,促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

(七)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培训考核资金压力,帮助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提升软硬件培训实力。

(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工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凡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处理。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评估。

(九)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考核管理,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及流动情况,引导和推进全员持证上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加强组织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确定推进此项工作的单位和专门人员,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发挥特点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在拟制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时,明确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任务目标。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促进,认真总结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表扬并纳入诚信体系;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不力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督促改进。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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