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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是江桥镇实施的办法。

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集体建设资金,根据《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凡江桥镇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财政、集体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潢、绿化以及拆房和维修等工程项目)。

2、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凡在江桥镇从事市政建设、厂房建造、房地产开发、建筑装潢、绿化施工等企业列入属地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

为加强镇建设项目管理,决定成立江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由镇建管办、审计办、财政所、经贸办、规土所、司法所组成),工作小组是镇建设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镇建设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负责镇建设项目申办手续的会审报批,负责镇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负责镇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协调、审批,负责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工程质量和安全、审计等管理工作。

三、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镇“三重一大”审批同意,由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工程报建、招投标、审计以及国家对行业规定的有关手续,涉及到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凡涉及使用财政、集体资金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村集体需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批。

1、项目预报预审。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预报表、方案设计以及项目估算报告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由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进行会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投资估算,并出具预审报告。

2、项目决策。建设单位提交项目预审报告、预审会签单,报镇长办公会议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镇领导班子会“三重一大”决策审批。建设单位填报《江桥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签单》进行审批。

3、项目立项。建设单位提供方案设计、项目估算书等相关资料至区发改委办理。(发改委无法立项的项目,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以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签单为依据)。

4、项目报建。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至区建管委报建窗口办理项目报建,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江桥镇建设项目报建审核表》至镇建设管理办及建设分管镇长办理项目报建备案。

(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1、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2、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客观因素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联合会审(附:建设项目超投资概算会审单),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投资监理出具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再报镇“三重一大”审批。

(三) 集体存量土地建设项目管理

凡涉及使用集体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向镇规土所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由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1、招投标范围。 20万元以上镇财政、集体投资项目必须办理公开招标。单体工程严禁拆分规避招标。除特殊情况,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危害的抢修、抢险等突发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入围单位中直接委托施工,但必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情况说明并执行一事一议原则经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会审审批。镇财政性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经政府采购招标。

2、招投标管理。20-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至镇级平台办理招投标程序。 如有特殊情况工程超200万元以上,且发改委无法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情况说明上报至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招投标监管。镇招标办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4、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和廉政协议。建设单位与镇创双优领导小组签订创“双优”协议。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报送镇司法所备案。

(五)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

2、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拆分工程,施工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3、施工单位需对民工工资发放、安全文明施工、税收属地缴纳等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

4、镇建设管理办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工程备案制”、“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制”、和“民工工资发放承诺制”等管理措施。

5、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监理报告,建设单位依据江桥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报镇建管办备案。

6、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是档案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健全保管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影像资料,主要包括

镇“三重一大”决策单、报建审核表、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竣工验收表、审计报告等,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市政项目建设管理

镇市政管理办是镇区道路路政许可管理的实施主体,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日常道路管理、监督检查、道路(绿化)掘路许可受理窗口单位。

1、凡需掘路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镇公路站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受理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并对施工单位实行预留工程总价3%保证金制度。因发生管线事故需紧急掘路进行抢修的,当事人必须自掘路之时起24小时内补办申请掘路许可手续。(附:江桥镇道路(绿化)掘路申请表)

2、掘路修复工程由镇公路管理站委托镇道路养护单位实施,修复费用由养护单位与掘路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并由掘路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由路政、绿化、建设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将竣工资料交镇公路站备案。

(七)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均属建设工程网络监管范畴。根据嘉江府发(2011)20号文,按照监管平台建设的“立项(决策)”、“招投标”、“资金管理”、“审计”、“评估”五个阶段,由镇建管办负责工程招投标阶段信息录入,镇审计办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审计、评估阶段信息录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完成监管平台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

(八)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由镇审计办负责协调、监督,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委托区审计局认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1、对单项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审计。工程审计须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决算、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等资料,由建设单位报送镇审计办。

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和调整方法必须符合上海市行业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镇有关规定。

3、工程审计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

4、工程审计价格超过合同价格10%以上,但未超立项(镇“三重一大”)投资总额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镇审计办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由镇审计办将核审结果报送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5、镇审计办全程参与、监督工程审计,审计报告需加盖审计办印章并负责审计结果的论定。

6、工程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审价报告报送镇审计办备案;对于财政性投资项目,还须报镇财政所备案。

(九)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用途应向镇财政所、审计办报批,资金审批办法根据《江桥镇财务审批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须按单个建设项目内容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付款,在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工程款支付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3、镇财政所对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未办理招投标的项目,不予以拨款。

四、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管理

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管理由镇建管办配合区建管所、安质站对我镇范围内的属地化管理建设工程进行行业监管。

1、建设工程备案制。建设工程开工前须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及任命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由镇建管办、镇城管中队等部门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现场交底协调会。

2、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制。在交底协调会上,提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渣土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等具体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承诺并履行。

3、民工工资发放承诺制。为贯彻落实各级清欠会议精神,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民工用工规范检查、民工工资发放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承诺并履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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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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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文献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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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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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施工安全管理 2、 施工进度控制 3、 施工质量控制 4、 施工成本控制 5、 施工合同管理 6、 施工信息管理 7、 与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 今天主要和大家讲一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进度控制以 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现场管理方法。 一、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的基本要求: 1、 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3、 各类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 4、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即:施工人员进场作业 前进行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的安全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资 格(指对操作者本人和其他各种作业人员以及对周围设 施的安全有重大威胁因素的作业) 。 6、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整改“五定”的要求,即:定 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

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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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地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标准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建设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项目总平图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永久性。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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