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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03]297号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办市函[2003]297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咨询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藏建城函[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属于工程设计资质,应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因此,涉及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证书管理、年检方面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694号)执行。

我部正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新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在新的资质标准出台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划》仍然有效。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无权颁发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包括环境工程设计范围的相关许可证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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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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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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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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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文献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程序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程序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程序

格式:pdf

大小:28KB

页数: 4页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程序 一、管理依据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工程设计证 书管理办法》 和省环境保护局、 省建设委员会颁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管理 办法》。 二、工作机构 1、广东省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2、科技处:广东省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评委 会日常事务工作,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科技处在该项工作的职责 1、受理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请; 2、组织评委进行现场考察和召开评审会; 3、组织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查、年检和日常检查; 4、办理外省甲乙级设计单位的登记备案; 5、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受理申请的范围 1、本省辖区内除中央、部属单位外,所有申请甲乙级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2、本省辖区内所有申请丙级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

格式:pdf

大小:28KB

页数: 6页

129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 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立的专项资质。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 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物理污染防止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 五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设计服务范围见附件 1。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按专业类别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 (3)近两年内独立设计过申请专业类别中型及以上环境工程 项目不少于 3 项,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已投入 正常运行。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 于 5 年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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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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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03]573号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2003-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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