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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753号
【生效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办城函[2007]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监督检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及《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涉及到的部分地级城市等共100个城市的公共供水情况。被检城市名单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城市供水水厂、配水管网的水质情况和公共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1.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水和出厂水,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和表2的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以外的指标(详见附表2)。其中哈尔滨制水三厂、上海杨树浦水厂、南京城北水厂、重庆大溪沟水厂、长沙第八水厂、长春第三水厂、无锡中桥水厂、广州石门水厂、蚌埠三水厂等9个水厂的出厂水还要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3的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每个水厂出厂水采集1个样品,每个城市管网水应在2个不同取样点各采集1个水样进行水质检测。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2.检查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防范各种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特别是要检查针对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制定的相关应急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监测站的技术力量,采取交叉检测的方式,对相关城市的供水水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经费由我部统一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根据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配合本地区水样的采集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工作,协调有关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水质检测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负责水样的采集、运输、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对被检城市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进度总体要求
各相关监测站于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水样采集和相关检查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水质检测并提出相关报告。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此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相关监测站要认真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准备及样品的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各被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检查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任何礼品和财物。
(三)各地要切实保证此次监督检查的经费专项用于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相关监测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落实联系人,确定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具体时间,并于12月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和现场工作时间传真报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以便我部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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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78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09年减轻企业负担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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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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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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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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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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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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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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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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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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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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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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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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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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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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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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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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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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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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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政设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设施完好情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和维修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2009年城市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汛工作准备情况。6月中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督促市政设施管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汛前检查,及时疏通城市排水管道,全面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
(三)各市主管部门检查完毕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书面报告要包括本次检查内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