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图书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建筑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5 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6 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7 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8 园林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9 水利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方法是: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
19款宝来是国六A标准,一般情况下涡轮增压发动机需要使用较高标号的燃油,否辛烷值过低,发动机爆震,降低发动机的寿命。
危险废弃物检测的标准固废的种类有很多:生活固废、工业固废、农业固废,检测的项目也不同,国联质检为大家科普一下: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包装废物、粪渣、灰烬、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
废弃物排放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废弃物排放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废弃物, 防止因对其处置不当而造成 环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
重庆新建住宅工程建筑废弃物产生率实证研究
首次在重庆采用现场测量的方式,根据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不同建筑废弃物,研究重庆新建住宅工程施工中各种建筑废弃物的产生率。结果表明:同一地区不同废弃物的产生率和同种废弃物在不同地区的产生率差异明显,从而明确了重庆重点管理的建筑废弃物对象,说明了废弃物的产量标准应该本地化才能指导和支撑当地废弃物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顺延。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设置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区域,居民应当按照指引,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2100433B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原则,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集中采购负责选择,而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为此这里的政府采购际额标准仅指自行采购。
在自行采购中,一方面,各种政府单位的采购情况千差万别,有的采购*型设备,有的则仅采购简单的几张桌椅,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将所有的采购都适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推行新型采购制度的范围也有着较*的意见分歧,有人认为应将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也有人认为由于体制和条件,我们只宜将需竞争性的采购纳入新的政府采购,而对于一般抵值易耗品的采购无必要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中。根据第二条确定的采购范围,纳入本法规范的政府采购只是要通过竞争采购即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的采购。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为此,对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也需要对其实行招标采购的限额提出要求,即达到限额以上即应进行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同,导致采用的限额标准有两种:一是应予招标的限额标准,即达到这个标准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这种标准我们将在后面的招标程序中加以具体介绍。另一种限额标准是指在招标限额以下,应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限额标准,达到这一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均应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这在外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做法,招标这种限额是解决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公开和高效问题的有效措施。例如德国、新加坡等政府采购制度,在招标限额以下又订了另一个限额,即在这个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际额以上的采购则应进行询价采购,这种询价应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询价,然后在三个以上的报价中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招标限额的确定权限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关系到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益,并决定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