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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业务形态和客户需求继续呈现多样化趋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开创新的业务模式和领域,实现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4年,全国共有19262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上年相比增长0.2%。其中,工程勘察企业1776个,占企业总数9.2%。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695.69亿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58%。
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强调: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2100433B
建设工程勘察的基本内容是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查和工程地质勘查。勘察任务在于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自然地质条件资料,做出鉴定和综合评价,为建设项目的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
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
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
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下水资源评价和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其任务在于|考试|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
水文地质勘查通常分为初步勘查和详细勘查两个阶段。初步勘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多水的地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详细勘查阶段,应在你见水源范围详细查明水文地质文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发方案。如果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勘查工作量不大,或只有一个水源地方案时,两阶段勘查工作可以合并进行。勘查工作的深度和成果,应能满足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要求。
工程地质勘查的任务在于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勘查阶段一般分为选址勘查、初步勘查、详细勘查及施工勘察。选址勘查阶段,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未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考试|大|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查阶段,应对建筑地质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加固与不良地质条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编写勘查报告,绘制各种图表。
堪察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要求和勘查工作概况,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长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岩石和图的均匀性及允许承载力,地下水的影响,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供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评价,供水方案,水源的污染及发展趋势,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地质现象的处理和防治等方面的结论意见、建议和措施等。
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条款: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的内...
一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标准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书,是建设方向勘察单位发出的一个签约要约。据我所知,该委托书一般式设计勘察单位自己设计,具备项目名称、勘察主要项目、委托方等事项,它不是一个合同,...
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评价意见报告
建设工程勘察评价意见报告 (竣工验收) 工程名称(全称) :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小学教学综合楼 勘察单位(签章) :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年 月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小学教学综合楼 建 设 单 位 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 勘 察 单 位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施 工 单 位 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建 筑 面 积 4968.83 m2 建 筑 结 构 框架 建 筑 层 数 六层 建 筑 高 度 23.4m (局部 30.6m) 建 筑 用 途 教学综合楼 工 程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 基 础 施 工 的 基 本 情 况 地质的基 本状况 详见地质勘察报告。 对基础施工的 要求 详见设计说明。 在基础施工中 出现的问题、 处 理意见及处理 结论 无。 验 收 意 见 沉降观测结果 对建筑物的影 响及处理意见 无 整 改 情 况 无 验 收 结 论 本工程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费?
【解答】取费标准按勘察工作内容和依据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及计算办法计算。勘察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30%的定金,勘察工作开始后还应支付30%的勘察费,工作结束按合同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在规定的期间内委托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付清勘察费用。对特殊的勘察工作可以适当提高勘察费的取费标准,加收金额不超过原勘察费的20%--30%。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第八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勘察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建设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赔偿责任认定文件、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正本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由被保险人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保险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赔偿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建设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人进行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限(天)×增加的累计赔偿限额/原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2100433B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
【解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勘察、设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发包方,一般应是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的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
(3)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类型之一,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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