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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允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编辑推荐

本书适合作为高等院校工程管理及其他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和参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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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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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内容简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书共分8章,主要讲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和计价依据;建设项目的采购模式对造价的影响;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基本方法;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程序与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工料单价法与综合单价法的区别与联系的实例论述;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成本一进度集成控制及赢得值理论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竣工决算的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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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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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献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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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由于建筑市场还不很规范,承发包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低价中标方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很多发包方和承包商背离了产品的价值规律,认为一个项目的造价越低越好;也有很多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将工程造价一压再压,盲目压价的后果最终...

0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0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0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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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目录

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概述

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界定

1.1.2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与影响造价的因素

1.1.3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及工作要素

1.2 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1.2.1 工程造价咨询业

1.2.2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其执业资格

1.2.3 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及管理

1.3 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沿革及发展趋势

1.3.1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及发展

1.3.2 发达国家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及其特点

1.3.3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分析及发展趋势

复习思考题

2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2.1 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建筑安装工程费

2.1.1 建设项目总投资及造价构成

2.1.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

2.1.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2.1.4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2.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2.2.1 设备购置费用的构成及计算

2.2.2 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2.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3.1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2.3.2 无形资产费用

2.3.3 其他资产费用

2.4 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

2.4.1 基本预备费

2.4.2 涨价预备费

2.4.3 建设期利息

2.5 世界银行工程造价及国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5.1 世界银行项目建设总成本的构成

2.5.2 英国建设项目总成本构成

2.5.3 国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复习思考题

3 建设工程定额

3.1 建设工程定额概述

3.1.1 工程建设定额

3.1.2 工程建设定额的作用与分类

3.1.3 工时研究与施工过程分解

3.1.4 工作时间分析

3.1.5 计时观察法

3.2 施工定额

3.2.1 施工定额的概念及编制原则

3.2.2 人工定额的编制

3.2.3 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3.2.4 机械台班定额的编制

3.3 预算定额

3.3.1 预算定额的概念、用途与种类

3.3.2 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依据和步骤

3.3.3 预算定额编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3.3.4 预算定额中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3.4 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

3.4.1 概算定额

3.4.2 概算指标

3.5 投资估算指标

3.5.1 投资估算指标的作用与编制原则

3.5.2 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

3.5.3 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方法

复习思考题

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4.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介

4.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修概况

4.1.2 “08规范”的特点

4.1.3 “08规范”的主要内容

4.2 工程量清单编制

4.2.1 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4.2.2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4.3 工程量清单计价

4.3.1 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4.3.2 综合单价的编制

4.3.3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的确定

4.3.4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4.4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4.4.1 表格组成及填写规定

4.4.2 表格应用示例

复习思考题

5 工程量计算规范与规则

5.1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5.1.1 建筑面积指标的作用

5.1.2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5.2 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2.1 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2.2 装饰装修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2.3 安装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2.4 市政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2.5 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5.3 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5.3.1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5.3.2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5.3.3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5.3.4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5.3.5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

复习思考题

6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清单计价

6.1 施工图预算概述

6.1.1 施工图预算的作用与分类

6.1.2 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与程序

6.2 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

6.2.1 工料单价法及其编制步骤

6.2.2 工料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实例

6.2.3 综合单价法及编制

6.3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

6.4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与清单计价编制实例

6.4.1 工程概况

6.4.2 定额计价模式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计算

6.4.3 清单计价模式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计算

6.5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

6.6 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

6.7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实例

复习思考题

7 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7.1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7.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7.1.2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7.1.3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7.1.4 建设工程招标条件

7.1.5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7.1.6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程序

7.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7.2.1 合同管理的概念

7.2.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7.2.3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7.2.4 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各方

7.2.5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7.2.6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

7.3 FIDIC合同条件

7.3.1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7.3.2 FIDIC合同文本的标准化

7.3.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构成

7.3.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具体应用

7.3.5 FIDIC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复习思考题

8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8.1 投资体制

8.1.1 投资和投资体制

8.1.2 投资体制的历史沿革

8.1.3 投资体制的改革

8.2 工程项目投资预测与决策

8.2.1 投资预测与决策概述

8.2.2 投资预测方法

8.2.3 投资决策方法

……

9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0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1 工程造价相关因素控制

12 竣工结算与决算的编制

13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14 工程造价信息及造价管理信息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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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由于工程造价含义的双重性,所以要分别予以考虑。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定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由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造价管理三个属性不同的关键词所组成,是一门集多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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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66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8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111日起施行。

 

 

省长 

 

 

OO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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