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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试题库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题库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编 二 OO 八年五月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选题及考试说明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建设部建质〔 2007〕184 号文件的要求,为使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过学习和考核,能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制度、工作依据、工作程序、主要工作内容,以保证监督人员开展监 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督的工作效率。质量监督分会在工程质量安全司工程质量监管处的支持 下,编写了这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教材” (上下册),随教材编写了考核培训大纲 和考核题库。为了提高各地考核的一致性,对考核选题等又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选 题及考试说明。这次培训考核对象是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题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题库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编 二 OO八年五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选题及考试说明 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 建设部 建质〔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 为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通过学习 和考核,能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专业基础 理论知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制度、工作依 据、工作程序、主要工作内容,以保证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督的工作效率。质量监督分会在工程质 量安全司工程质量监管处的支持下,编写了这套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教材” (上下册),随教材编写了考核 培训大纲和考核题库。为了提高各地考核的一致性,对考核选题 等又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选题及考试说 明。这次培训考核对象是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全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教材(上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培训教材,分为上、下册。上册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础,主要包括13章内容:概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经济效果分析;工程质量管理概论;质量管理标准;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附录。下册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主要包括17章内容:地基与基础工程:砌体工程质量监督;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门窗与幕墙工程质量监督;屋面与防水工程;建筑地面工程质量监督;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电气工程质量监督;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室内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优监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建筑结构设计基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大纲》共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工程质量监督基础知识,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概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和信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概述;质量管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第二部分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主要包括14方面的内容:建筑结构设计概述;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大纲》规定;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室内燃气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优。附录(法律、法规、政策)。2100433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
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
( 3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 4 )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 5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6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7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 8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9 )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条的限制。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2)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可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授权下,对本专业二等及以下(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工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
第十条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七)监督费用来源和满足工作需求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考核期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情况。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申请表(见附件二、三)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填写和本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省考核委办公室在对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状况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也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的,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撤销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铁路、交通、水利、 信息、民航等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行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2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