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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江苏省标准协会(简称省标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of JiangsuProvince。该协会成立于1980年1月,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基本信息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服务承诺

热情  高效  优质  服务

注重质量技术监督公正形象

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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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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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协会协会介绍

江苏省标准协会(简称省标协)英文译名: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of JiangsuProvince。该协会成立于1980年1月,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苏省科协的领导。省标协设置学术、普及与咨询、组织管理等三个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并建立机械、农业、农机、工程图学、食品化工、纤维与纺织品、包装七个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的组织下,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标准化咨询与技术服务,是我省发展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省标协的宗旨是: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并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办标准化的技术性工作以及有关标识、标签的认可、发放,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学水平和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素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积极为江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标准化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开发,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标准化对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时期,标准化工作,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到位,省标协作为由标准化战线上技术专家、学者、工作者和企业家组成的中介组织,将接受越来越多政府职能转移变办的标准化有关技术性工作,在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为适应形势需要,更好发挥省标协的作用,为企业和全省标准化工作服务,按照省标协第五届代表大会的要求,该协会将继续做好发展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热诚欢迎您成为江苏省标准化协会的会员,以便携手共同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我省产品质量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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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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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化协会文献

江苏省标准化脚手架标准化细则 江苏省标准化脚手架标准化细则

江苏省标准化脚手架标准化细则

格式:pdf

大小:99KB

页数: 11页

B13 聚湖半岛花园三期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 (标准化格式文本) 内容提要: 工程及脚手架搭设、拆除概况 脚手架搭设、拆除重点、难点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的目标及要点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监制 附件 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1.1 工程概况:(简述建筑面积、高度、层高、结构形式等) 工程名称:聚湖半岛花园三期工程 建设地点:常州武进(聚湖路与淹城路交界处)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为 12.5 万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10.57 万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1.93 万平方米。 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文明施工标准:合格工地 (一)专业工程特点 本工程 21#、24#、25#、26#、27#全部采用

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监理标准化 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监理标准化

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监理标准化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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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高速公路开展施工标准化(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优化监理管理流程,规范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以监理工作标准化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施工文明形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项目的主体施工监理管理。高速公路机电、房建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2 编制依据 (1)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现行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行业内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布实施的监理管理文件和相关规定。 1.3

浙江省标准化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Zhe Jiang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Z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杭州市天目山路 222 号一号楼,邮政编码: 3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省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5、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6、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7、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8、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9、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0、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1、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2、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

5、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中国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科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协、省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1999年10月20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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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简称苏土协。英文名称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L P A A J S)。为规范本协会的工作,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联合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邮政编码210024,电话:83396796 83398571。

第二章 职能(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

(三)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格和资信等级评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的对外宣传,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信誉。

(四)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 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七)组织有关土地估价的经验、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专业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制订的行业规范;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重要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至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因单位人事变动而发生常务理事人员变更的,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 熟悉土地估价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

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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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切实可行的建设监理工作软件和硬件,加强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建设监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出版“江苏建设监理”刊物;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社会团体、监理单位、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建设监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对建设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长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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