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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 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 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八)其它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第六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本级事权范围内空气自动站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空气自动站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空气自动站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全省空气自动站的综合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省控空气自动站的建设、验收和运行规划,并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全省空气自动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国控空气自动站的建设、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为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提供用地、电力、网络、防雷和安全等基础条件的保障,并建立保障制度。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本级事权范围内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应当会同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技术上设计、优化、调整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
(二)对各地自建空气自动站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三)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的第三方质量控制机构进行国控空气自动站检查。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对其负责运维的空气自动站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开展运维工作,并负责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仪器设备维修和安全工作;
(二)每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维护、校准,并按照国家和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记录,日常运维工作内容与要求、现场检查维护前一天报备等事项需参照国控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运维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三)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计划;
(四)按照国家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涉密监测数据保密。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当配合省、市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和空气自动站安全工作,发现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向事权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政府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的或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监测工作,导致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实施或参与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导致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相关情况通报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是基于干法仪器的生产技术,利用定电位电解传感器原理,结合国际上成熟的电子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研制、开发出的最新科技产品。该系统符合国家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具...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由一个中心站和若干个子站构成(子站数量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安装在线式环境监测设备。因此系统软件将由中心站软件和子站软件两大部分组成,两者有机结合,协调整个监测系统的运行,完成对各种...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房空调节能技术设计与实现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的正常使用温度为5℃~30℃,在中国北方地区使用要特别注意寒冷季节的防冻及酷热季节降温通风问题。为确保自动监测仪器的长期正常运转,发挥仪器的作用,在监测站房内冬季都配备取暖设施、夏季配备大功率空调。本研究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采用了引排风节能系统与空调联动控制技术,将室外的冷空气引入监测站房内给监测设备强制降温,排出室内热空气。有效地解决了冬季监测站房内温度过高的问题,减少了设备的故障率,使空调不必全年不停运行,每天可降低空调使用时间达10小时以上,节省了大量的电能。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环境空气监测日报数据的发布,媒体和市民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已经成为了社会舆论热议的话题。本文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
(苏环规﹝2015﹞2号)
各市、 县(市) 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我厅编制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0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 第3号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5月3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污染,我部起草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起草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略),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