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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件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范围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件审批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违纪处理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实施时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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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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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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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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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4KB

页数: 17页

第一项 yx1211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附录:办理《建设项目(餐饮业)选址及申报环评意见表》的指南)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二、行政许可对象: 广州市越秀区内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辖区内市环保局管辖的单位除外)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廿二条第一款、第廿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三条 8.《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0.《广东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表

格式:pdf

大小:94KB

页数: 10页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表 编号: 2015066 建设单位 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包鸾 H1 平台钻井工程 对申请 实质审查 情况 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符合。 2、规划的符合性 :符合。 3、功能区环境质量的符合性: 符合。 4、清洁生产水平的符合性: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符合性: 满足。 6、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 符合。 7、环境敏感目标: 将项目周围 500米范围内的人群作为空气、声环境及地下 水保护目标;井场所在地浅层含水层及井场东北侧约 3km 处的老龙洞和东南 侧约 2.8km处的飞仙洞为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井场东侧 2.45km处的包鸾河 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8、环境风险评价情况: 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因子为甲烷。主要风险类型为钻 井过程中井喷失控引起爆炸冲击波、 燃烧热辐射急性伤害, 以及原辅材料在运 输储运过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简介

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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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北海市范围内除按规定由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五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七条 市、县、城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市辖区内(不含合浦县辖区)由市、辖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涉及化工、染料、电石、电镀、纺织、黄金采选(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造纸、垃圾填埋以及农林牧、水利、交通、公路、码头、大面积土地开发种植、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辖县、城区的建设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县、区的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六)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合浦县域内,除本办法第八条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按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中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中未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确定。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不得突破辖区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北环字〔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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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化学原料、石油化工、酿造、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电镀、垃圾处理、淀粉制造及深加工、新建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项目、新建和扩建铅酸蓄电池生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放射源、射线装置;(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四)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范围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范围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规定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锅(窑)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仍按《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涉及省、市级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济政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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