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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进口设备的国际招标等。法定代表人:姚伟成立时间:2012-04-27注册资本:0万工商注册号:3611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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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三明人都在讨论一件事
三明也要有城市轻轨了?
消息是来源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份招标公告:《三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
招标公告显示三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从三明南站—沙县机场。那么,城市轨道交通到底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7年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 114-2007)中的定义,城市轨道交通为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中还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此外,随着交通系统的发展已出现其它一些新交通系统。
针对三明的交通情况
是轻轨还是地铁呢
乐妞也和三明人一样非常期待
如果这条城市轨道开通,那么不论是从三明去沙县,还是三明人去沙县机场坐飞机都更加方便了,而对于咱们三明人来说,也将有高大上城市轨道啦,光想想就觉得很厉害!
这份招标公告是否会带来惊喜我们一起期待吧!
||来源:三明芭乐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规定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已经初审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向核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省发改委核准。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依法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非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实行联合审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事项进行核准。收到含有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内容的项目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处室及时将材料转政策法规处办理招投标事项核准手续;政策法规处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结果及时送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附件一同印发。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单独办理。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内部工作程序,自行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并在意见表中明确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