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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标协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普及与提高标准化科技知识;传递标准化信息;改善标准化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促进我省与省外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面向基层、面向企业,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服务。
江西省标准化协会每年都征集有关标准化的论文并评选,优秀论文在“中国标准化”杂志发表,并在中国标准化协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本会为企业提供制、修订企业标准、标准化培训服务,结合世界标准日主题向社会宣传标准的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标准化意识;努力树立“三主一家”(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对外民间科技交流主要代表和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并以改革创新求主动,改革创新发展,改革创新作为,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不断进取。2100433B
江西省标准化协会 是经江西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者的纽带和桥梁,发展标准化事业的助手,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科协,挂靠单位为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高速集团管理标准化指南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赣高速项管字〔 2010〕1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发 展要求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在集团主管的高速公路 建设项目中开展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活动 (以下简称“活动”), 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 全面提高集团的高速公路建设管 理水平。 为切实开展好管理标准化活动, 集团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为载体,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为目标, 以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为手 段,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强化精细化施工为 主线,构建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管理标准化体系, 有效促进项目施工 的标准化、规范化
江西省收费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 270100001 尸检病理诊断 次 700 600 270100002 儿童及胎儿尸检病理诊断 次 500 500 270100003 尸体化学防腐处理 次 300 300 270200001 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40 40 40 270200002 拉网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50 50 50 270200003 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60 60 60 270200004 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40 40 40 270200005 细胞学计数 例 20 20 20 270300001 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例 80 80 270300002 内镜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例 80 80 270300003 局部切除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每个部位 80 80 2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Zhe Jiang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Z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杭州市天目山路 222 号一号楼,邮政编码: 3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省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5、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6、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7、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8、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9、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0、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1、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2、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
5、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中国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科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协、省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1999年10月20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英文: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ning,缩写:JXAP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本主管部门及民政厅社团办领导下,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日常工作中必须接受江西省经贸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住地:江西省南昌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设备管理理论、政策;
(二)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三)技术培训;
(四)咨询服务、信息交流;
(五)设备调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1)行业和地、市设备管理协会;
(2)大中型企业(公司);
(3)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科研、教学、情报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淮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2100433B
第一条 湖北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 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 英文缩写:HBA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及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社会各界和标准化科技、管理工作者,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技知识,搞活我省标准化工作者之家,推进标准化工作和谐发展;为促进我省标准化工作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提升我省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水平,加速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标准化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邮政编码:4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提供建议;
2、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间的标准化考察、交流与合作;
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
4、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参与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5、开展认证方面的相关工作;
6、宣传标准化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困难,指导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8、组织标准化优秀论文的评选,表彰奖励标准化工作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作者。
9、检索、编辑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0、兴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标准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五)个人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年度会费为:团体会员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100元。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与本协会联系。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标准化行业有较大影响与较高声望;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