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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
2018年12月18日,获得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南昌市第十七届文明单位”称号。
2019年3月25日,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入选江西省文明办“第十五届江西省文明单位”拟表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020年1月,获得“2019年度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2019年度江西省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100433B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年工作总结书写建议:1、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施工人员因工死亡率控制在市、区目标范围以内。2、全区范围内所有监管工程未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认真贯彻...
象填写施工日志一样填写。日期,工作内容,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会议记录,领导的指示,向上汇报或反映的问题等等。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编号: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舟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 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实 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 ,申 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填写, 一式两份送主管质量监督局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所要 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舟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交通部《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的有关 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 ,申请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请予以办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践,结合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河源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河源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牌子)是河源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
主要职责:具体实施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应急抢险工程的技术检测,仲裁本市辖区内交通工程质量争端;承担市管交通行业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和造价审查职责,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承担市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试验及建设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工作,参与市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职责。
萍乡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隶属萍乡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职责,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负责交通基本建设从业单位业绩管理,监督检查其落实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业务;③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下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和抽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④负责已完工的交通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重大工程事故的上报及事故处理方案执行情况;⑤参与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申报工作,参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项目(课题)的成果鉴定;⑥掌握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方面的工作经验,对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个人,提出处罚意见的建议。2100433B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船闸、港口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等交通专业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苏州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质监机构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市质监机构根据委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本市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试验室的工作,组织本地区监理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试验室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三)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四)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重大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完工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并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八)参与省、国家级“三优”交通工程的核验;
(九)组织交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的质量监督资格的初审和业务培训。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资质及装备清单和试验室人员名单;
(三)施工组织设计副本;
(四)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和人员名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等。
经质监机构现场核实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办《开工报告》。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
质监机构对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上级质监机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当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质监机构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随机质量抽查中,可以使用、调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试验报告,可以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按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工程试验室、检测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或核验;
(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后,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向建设单位发送《交通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意见书》。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质量评定、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定、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复核。
质监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原评定、鉴定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撤销。
在质量监督期内,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者质监机构委托有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质监人员由从事相应专业施工、设计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户管理。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退场,并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质监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和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