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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江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一)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本公司系国家园林绿化一级施工企业 ,园林设计资质乙级,园林古建筑专业三级企业,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及江西省风景园林学会会员单位。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含古建)、水景、假山、雕塑及亮化等工程的设计和...
个人分析,目前有价无市。按国家十二五规划百分之70的城市化率,对于丰城拥有130万人口的大县级市来说,城市面积要在原有基础上扩大4.5倍,对于全省纳税大户丰城政府来说,城市扩展资金是没有问题。但丰城老...
你好,1、江西立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江西吉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江西绿巨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以上三家的都是属于二级资质的园林公司,园林设计都比较专业,比较 独特。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县级市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市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八)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
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 为规范省级园林城市、 县城、城镇的申报、 考评及管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设市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县城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 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 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规划并实施三 年以上; (二)分别对照《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 、《河北省园林县城 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 ,自查结果已达到标准;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受理申报 时间为当年的八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由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同时将 请示及申报资料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园林
观赏果树在江西省园林绿化中的应用
阐述在江西省园林绿化中适宜的观赏果树树种,讨论观赏果树在园林建设中的应用,以及观赏果树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为当地的园林绿化提供参考。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范围
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政府综合、园林绿化、生态、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二)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市、县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三)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市(县)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市(县)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网”公示(10天)。
(七)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申报城市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命名为“浙江省园林城市”并授牌。
三、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市(县)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的市(县)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实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基 本 情 况
城市(县)
自评等级
所在省份
行政级别
建成区面积
城区人口
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获得时间
历史文化名城(城区)获得时间
自 评 情 况
评价类型
序号
评价内容
自评结果
综合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3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5
城市绿线管理
6
城市蓝线管理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绿地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
建成区绿地率(%)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个/万人)
绿地建设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15
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个)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建设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9
立体绿化推广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市政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km/h)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四)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日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一则通知,印发《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办法》(云建价协[2018]23号),具体内容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