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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建立和谐型社会,特有如下通知。

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简介

通知内容

教技〔2005〕3号

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将高校实验室、试验场等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在地高校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高校实验室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监控与处置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等,要全面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治高校实验室排污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协同促进高等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各高校应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科研人员、研究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等,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五、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鼓励高校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六、提倡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学校和实验室环境管理水平。

七、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试验场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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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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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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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文献

高等学校化工专业实验室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化工专业实验室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化工专业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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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1KB

页数: 3页

针对目前高校实验室事故频发问题,以安徽建筑大学化工实验室为例,从设备、试剂与耗材、水电气、规章制度四个方面,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1KB

页数: 4页

为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等学校的原始性创新,全面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从而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教技[2004]2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 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和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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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

教财〔2016〕1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认识。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在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加注重绩效,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审计机制,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目的。

二、实行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

三、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学校应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学校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须报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设计概算须报投资评审小组审定。学校应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内部审计部门意见。

四、突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重点。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要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

五、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与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六、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或修订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具体办法,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对各高校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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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3〕21号)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 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单雨量站,不得在观测站周围设置 障碍物或栽种高棵植物,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代表性、准确性。确因实施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 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农村预警大喇叭的看护,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截至2013年底,辽阳地区已建成36个乡镇自动气象站、37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单雨量站,安装36块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和526部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共享水务部门自动站22个。由于数量大、分布广,对气象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类气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

(一)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服务类信息;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农业技术、病虫防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等服务信息以及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发布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

(二)发布责任

气象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编制与发布;其他单位的信息由本单位编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并存档。

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布频次和时间

乡镇天气预报等信息每天发布2次;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在春耕生产、病虫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繁时,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大喇叭广播时间为上午8时以后、下午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播报。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每次连续广播2~3遍,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发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安全,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依法发布各种信息内容。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2014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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