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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乡镇建设、村庄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简称“五规五建三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负责县城(含工业园)规划的编制审批、规划信息发布和实施管理;负责县城(含工业园)勘察、市政工程测量;研究制定全县城乡发展规划,承办建制镇规划、乡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审查报批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制规划、乡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及各镇、乡、村的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参与区域其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县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组织申报和保护监督;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管理城乡建设档案。
3、负责县城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的审批工作。
4、负责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督,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5、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县工程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或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类工程造价和标准定额的实施;调查和上报我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报告。
7、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和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筑市场的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指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8、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9、指导和管理全县的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县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10、负责统一管理全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检测试验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
11、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2、负责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利用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13、管理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
14、负责规划建设方面规费的收取,并加强管理,会同财政等部门筹集和管理建设资金及其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核算和内审工作。
15、组织和领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党务、政治思想教育、人事劳资、纪检监察、法制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团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规划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6、负责下属单位目标管理、行业统计并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17、承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增加职责:
1、建筑节能监管的职责。
2、已办理规划审批或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的职责(原属于县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职责。
2、建设职业岗位技能培训的职责。
3、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江永县规划建设局
江永县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