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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水”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二是水污染严重。有资料显示,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10位,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仅为900立方米,并且分布极不均衡。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据监测,全国废污水排放量由1980年的315亿吨增加到2002年的631亿吨。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并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
为缓解严峻的水形势:一是节水优先。这主要体现在控制需求,创建节水型社会。在国家发展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发展项目,建立“有多少水办多少事”的理念,杜绝水资源浪费。同时需要采用良好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发展节水的工业、农业技术,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发现并杜绝水的漏泄,包括用水器具及输水管网中的漏泄。二是治污为本。这要求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战略应尽快实行调整,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钱易认为,我国目前还有大量的工业企业仍然是粗放型的生产模式,工业废水处理并不理想,即便实现了达标排放,还是有大量的污染物排入了江河湖泊中,污染程度已经超过了河流湖泊自身的环境容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还要增长,污染物也会随着增加。如果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污染物排放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会有较大幅度的削减,工业生产也可以做到增产不增污。三是多渠道开源。这主要指开发非传统水资源。钱易指出,为了提高供水能力,过去主要着眼于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即当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当发现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和地表水逐渐枯竭后又想到远距离调水。远距离调水除了需要十分昂贵的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外,还有施工、管理等各方面的困难,同时生态影响是近年来人们关心的又一重要问题。
现在世界各国纷纷转向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非传统水资源包括:雨水、再生的污废水、海水、空中水资源。据介绍,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城市废水利用几乎没有。而以色列的城市废水利用达到90%,美国的洛杉矶也是利用处理过的城市废水浇灌绿地。城市废水的再利用不仅减少了污染,还可以缓解水资源紧张的矛盾。
另外,随着技术进步,海水淡化成本趋低,并且海水可以直接用作工业冷却用水和冲洗用水。香港很多公用卫生场所的冲洗就是采用海水。中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起,就确定每年的7月1~7日为“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从1994年开始,把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28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目 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洗澡节水
用喷头洗淋浴:
(1)学会调节冷热水比例。
(2)不要将喷头的水自始至终地开着,更不应敞开着。
(3)尽可能先从头到脚淋湿一下,就全身涂肥皂搓洗,最后一次冲洗干净。不要单独洗头、洗上身、洗下身和脚。
(4)洗澡要专心致志,抓紧时间,不要悠然自得,或边聊边洗。更不要在浴室里和好朋友大打水仗。
(5)不要利用洗澡的机会“顺便”洗衣服、鞋子。在澡盆洗澡,要注意:放水不要满,1/3-¼盆足够用了。
厕所节水
(1)如果厕所的水箱过大,可以在水箱里竖放一块砖头或一只装满水的大可乐瓶,以减少每一次的冲水量。注意砖头或可乐瓶放得不要妨碍水箱部件的运动。
(2)水箱漏水总是最多,进水止水橡皮不严,灌水不止,水满以后就从溢流孔流走;出水口止水橡皮不严,就不停流走水,进水管不停地进水。
(3)用收集的家庭废水冲厕所,可以一水多用,节约清水。
(4)垃圾不论大小、粗细,都应从垃圾通道清除,而不要从厕所用水来冲。
解决马桶漏水小窍门
如果厕所的水桶常常漏水,可先查找漏水原因,采用简单易行的办法自行解决漏水问题。水箱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把手连接皮碗用的铜丝经常卡住,使皮碗掉不下去,皮碗下不去就不能完全堵死漏水孔,从而导致漏水。可用塑料带搓成塑料细绳,把塑料绳穿过皮碗上的铁环,双起两头连在把手摇臂上即可。塑料绳既结实又不怕水泡,半年换一次。
洗衣机怎样节约用水
洗衣机洗衣物,既省力又方便,但也有不足,就是用水要比用手工洗多五分之三。为了减少用水量,不妨坚持三件以上的衣物用洗衣机洗,小的一二件的坚持手工洗,特别是要坚持先甩净泡沫后漂洗,这样漂洗两遍衣物也就干净了。这样做的结果,可节约用水三之一多。
一水多用
(1)洗脸水用后可以洗脚,然后冲厕所。
(2)家中应预备一个收集废水的大桶,它完全可以保证冲厕所需要的水量。
(3)淘米水、煮过面条的水,用来洗碗筷,去油又节水。
(4)养鱼的水浇花,能促进花木生长。
洗餐具节水 家里洗餐具,最好先用纸把餐具上的油污擦去,再用热水洗一遍,最后才用较多的温水或冷水冲洗干净。
玩具是儿童的亲密伙伴。但是有的玩具(如喷水枪)需耗费水量,就不值得推荐,特别在水资源稀缺的地方,更不宜使用了。还有一些顽皮的青少年,在自来水的龙头下边互相用水大打水仗,水花四溅,十分开心,不知不觉之间,干净的地面弄湿了,过往的行人被吓得躲躲闪闪,大量的水也浪费了。多不好!
北方的冬季,水管容易冻裂,造成严重漏水,应特别注意预防和检查。比如:
(1)雨季洪水冲刷掉的覆盖沙土,冬季之前要补填上,以防土层过浅冻害水管。
(2)屋外的水龙头和水管要安装防冻设备(防冻栓、防冻木箱等)。
(3)屋内有结冰的地方,也应当裹破麻袋片、缠绕草绳。
(4)有水管的屋子要糊好门缝、窗户缝,注意屋内保温。
(5)一旦水管冻结了,不要用火烤或开水烫(那样会使水管、水龙头因突然膨胀受到损害),应当用热毛巾裹住水龙头帮助化冻。
水是一切生命的起源点。水是生命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节约用水,我们都应该从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比如: 刷牙:用口杯接水漱口,并勤开勤关龙头(用则开,不用则关)。每人每次可节约18升水...
节约用水 水绿家园 今天你节约用水了吗? 节约用水 让世界更美 请伸出你的手 与我们一起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 从我做起 一滴水...一种美德...
身为北京人我们经常自豪地说:“北京什么都不缺!”但是越来越严重的水危机已经使我们北京人再不敢夸这样的海口了。一天,我和爸爸妈妈去密云水库玩,路上我看见一修车店门前竟然挂着一个写有“纯矿泉水洗车”字样的...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7、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8、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9、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11、强化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
12、努力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13、保护水资源,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每滴水,共同创建节水城。
14、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5、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16、珍惜水就是珍惜您的生命。
17、请珍惜每一滴水。
18、世界缺水、中国缺水、城市缺水,请节约用水。
19、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20、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21、节约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22、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23、水是生命的源泉、农业的命脉、工业的血液!
24、为了人类和您自身的生命,请珍惜每一滴水!
25、树立人人珍惜水,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26、认真贯彻“开源节流并重,以节流为主”的方针!
27、深入开展创建节水型农业、工业、城市的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节约用水, 保障公司低成本可持续发展 战略实施,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经贸委《工 业节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节水管理制度、 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负责组织编制节水工作的长远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重点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水监测,促进 公司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参与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的节水论证和初步设 计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负责节水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编报发布公司用水与 节水统计信息。 (六)
上海市节约用水规划
. . 上 海 市 节 约 用 水 规 划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 济 大 学 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二○○三年五月 . . 前 言............................................................................................................... 3 第一章 总论 ................................................................................................... 5 1.1. 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