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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上海市计量协会、上海市计量测试 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令196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 彻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计划 2013—2020年)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加油站的计 量监督管理,推动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计量长效运行机制,规范加油站企业的诚信 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2100433B
徐皓、吴辰飞、张文轩、陈明娣、刘琳、华林虎、夏钦、陈昕昕、 李明亮。
加油站施工单位需要具备资质:一般来讲和工程的大小有关,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主要还是看加油站的规模结构类型来确定施工资质。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了。加油站,通常指...
施工加油站的安装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计量管理、诚信体 系要求和申报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加油站施工规范
加油站施工规范 一、加油站土建的要求 1、站房宜建地上式,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 0.2m,层高不应小于 3.5m。地 面应铺非燃烧材料。站房距加油机不少于 5m。 2、安装加油机的高台称“加油岛”,加油岛应高出加油停车地坪 0.2m,宽度 不小于 1.2m,加油岛的长度按加油机的安装布局而定,加油岛的两端应为半圆 形。加油机的安装位置在土建时应预埋四只 M14×130地脚螺栓,在四只地脚螺栓 之间建一地坑 (见图 1),用于引出加油机进油管、电源电缆、接地线、油站电脑控 制线等。地坑大小及深浅根据管线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注意 :地坑边缘与地脚螺 栓之间距不小于 50mm。预埋地脚螺栓应高出加油岛水平面 60mm。 3、配电间与各 级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配电间不得有工艺管道穿过。 所有穿墙的孔沿都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配电间的门、窗应为外开式,且朝向 非爆炸危险
加油站文明示范窗口事迹材料
--------------------------------- 精选公文范文 -------------------------- ---------------- 精选公文范文 ---------------- 1 加油站文明示范窗 口事迹材料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加油站文明示范窗口事迹材料 强化服务树文明先锋 ** 加油站位于南宁市 ** 大道中段, 占地面积 3000多平方米,罩棚面积 1200 平方米,加油站现有员工 22人。其中男 职工 10 人,女职工 12 人。加油站有 8 台加油机,32条加油枪,经营 93#、97#、 98#和 0#柴油,月销量在 1800吨左右, 名列南宁石油分公司加油站销量排行前 三甲。 ** 加油站今年以来,在公司的领导 下,根据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以文明服务为核心,开展创 建“文明服
主次干道靓丽是城市的形象,庭院小巷整洁则是市民生活品质的体现。近年来,湖北省黄冈市大力开展示范庭院、示范路、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成果惠及千家万户,城市管理工作更接地气、更有人气。
以点促面创建示范庭院。市区320多家单位参加市级示范庭院创建活动,按创建标准完成庭院黑化美化、插绿补绿建绿、增设垃圾容器和装修粉饰建筑物等工作。2014年,52家达标庭院被授予“市级示范庭院”称号。
以线串珠创建示范路。遗爱湖大道申报创建省级示范路,着力打造市容环境美好一条街。完成了万家嘴、西湖豪庭仿古及现代人文景观围墙建设近1000米;遗爱湖大道中段临街立面2万平方米装修粉饰一新,更新门店招牌280块,美化遮挡空调外机503个,市政设施维修、道路改造、绿化提升、架空管线入地工程已经全面完工,共投入资金2000万元。市区同步开展创建39条市级示范路活动,将组织检查验收,授予“市级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称号。
面面俱到创建示范社区。39个社区以创建“十佳示范社区”目标为引领,以“道路硬化、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绿化达标、秩序良好”为标准,道路黑化硬化延伸到背街小巷,美化亮化延伸到社区庭院,市政建设延伸至城郊社区,投入资金1270万元。
6月1日上午,江门市住建局李谷生副调研员、执法监察分局毛国华副局长一行到台山市住建局调研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与该局局长彭建明、副局长余富前、李远芳等有关同志举行座谈,副局长余富前和业务股室汇报了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目前局已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五个规范化”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局将创建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工作向该市机关工委申报了2016年市直机关"管理创新奖"项目。工作组对该局的重视程度和工作进展给予充分肯定,并就下步建设工作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信发〔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动“信用本溪”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0〕7号)精神,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委托本溪市信用中心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本溪银监分局、大连海关驻本溪办事处等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本溪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五)接受社会和企业之间的监督,加入“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均合格,服务质量优良,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前,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九)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一)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后报市信用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业绩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报材料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规范性审查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结合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诚信示范企业被举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大企业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等,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督跟踪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行为,将如实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