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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阳县人,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一直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标的额五千万以上的)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
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2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2100433B
第一章 建筑火灾基础业务知识
一、总则
二、火灾相关知识
(一)关于火、火灾
(二)物质燃烧的三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三)灭火的几种基本方法
(四)火灾的主要分类及等级划分,分类和等级划分的意义
(五)建筑物火灾形成及发展过程
(六)何谓火灾荷载?其对建筑火灾有何影响?
(七)重大火灾隐患
(八)高层建筑特点
(九)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十)电气火灾
(十一)电气线路火灾中铜导线一次短路与二次短路的显微组织特征
(十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划分基准和依据
(十三)火灾危险性分类
(十四)耐火极限
(十五)燃烧性能定义及等级划分
(十六)消防通道及我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
(十七)我国《消防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消防通道要求
(十八)火灾预防
(十九)防火隔离带
(二十)防火封堵
(二十一)消防体系
(二十二)防火分区
(二十三)防火间距
(二十四)建筑消防的种类、建筑物的消防等级分类
(二十五)何谓火灾成因?何谓起火原因?何谓灾害成因?
(二十六)火灾事故调查的总体要求
(二十七)火灾事故调查赶赴现场与初期调查的具体要求
(二十八)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二十九)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三十)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三十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权
(三十二)火灾现场勘验记录程序
(三十三)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要求
(三十四)火灾现场实验
(三十五)火灾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和委托鉴定
(三十六)火灾现场尸体检验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三十七)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因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三十八)消防机构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时间?
(三十九)电气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四十)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的区别
(四十一)火灾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
(四十三)《消防法》意义上的电器产品
(四十四)我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的管理要求
(四十五)我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及义务
(四十六)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十七)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
(四十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十九)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十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五十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五十四)动火审批及持证上岗制度
(五十五)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十六)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技术鉴定合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五十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五十八)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十九)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六十)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六十一)消防产品信息
(六十二)消防器材信息
(六十三)消防设施
(六十四)地方政府的消防规划义务
(六十五)消防登高面
(六十六)电气故障
(六十七)建筑的防火措施
(六十八)建筑防火设计
(六十九)低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七十)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七十一)排除法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的应用
第二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
三、分析问题
(一)火灾事故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是火本身、火灾本身还是引发起火的行为以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行为?
(二)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特点描述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数性
(二)归责原则的多元性
(三)多因一果性
(四)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
(六)是人祸,不是天灾,或者既有人祸又有天灾
(七)财产损失举证及鉴定困难
(八)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存在的六大难题
(九)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十)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处理
六、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建立回避政策的建议
第三章 建筑火灾事故系列法律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无法可依
(一)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刑事处罚
(二)与我国《消防法》有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我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第四章 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实务研究
一、引言
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可诉性的意义
(一)我国《消防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
(二)没有救济途径
(三)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三大法律责任相关联,是定案的关键证据
三、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
(一)不可诉说
(二)可诉说
第五章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体系
一、火灾原因认定的法定主管机构及管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二)事故调查组
二、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果
三、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火灾原因调查方法及内容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四、站在行政诉讼的高度收集固定证据
(一)对证据的审查
(二)消防机构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以及认定标准
五、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六章 建筑火灾事故相关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某公司不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案
二、赵某某、刘某某与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三、火灾责任认定书无法起诉,消防纠错机制形同虚设?
四、扬州市首起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行政诉讼案
五、上诉人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因消防履行职责案
六、陈某某诉消防大队不作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案
七、农行三亚分行诉三亚市公安消防局案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范围
第七章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典型案例
一、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被判担责
二、封堵不严导致的火灾蔓延成灾事故赔偿案
三、消防管道无水可供,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四、火灾事故中公估值、价格鉴定、消防统计应以哪个为赔偿标准
五、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
六、高压线短路引发火灾由谁埋单
七、建筑火灾事故侵权导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八、固定证据不及时,诉讼陷入被动
九、出租房屋因火灾被毁房东索赔:是按侵权还是违约
十、燃放烟花导致的火灾事故赔偿再审案件
十一、业主请求恢复消防供水纠纷案
十二、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抗诉再审案
十三、不承担消防行政责任未必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
十五、仓库管理人有权代货主起诉吗?
十六、海口佳友酒店诉海南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十七、举证不力导致火灾事故财产损害不能完全赔偿纠纷案
十八、市场摊位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的赔偿纠纷案
十九、私自搭建简易房出租,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住户损失,如何赔偿?
二十、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两次抗诉再审案例
二十一、星星之火何以成灾
二十二、施工方违章导致火灾业主方维权提起诉讼
二十三、钱某与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厂产品质量纠纷再审案
二十四、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第八章 关于电器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案例及其对比
【案例一】媒体报道:起火家毁人亡推定电视原因一审判创维赔偿40万
【案例二】家中消毒柜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获赔
【案例三】故障具体内容不清当事人很难服判
第九章 建筑火灾原因不明案件审判实务
一、房屋租赁中火灾原因不明但起火点明确的民事赔偿案例
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火灾原因不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例
四、火灾原因不明家具厂损失谁承担
五、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判定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六、田甲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丙等赔偿案
七、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第十章 上海“11"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一章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样本
【附件】《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para" label-module="para">
后记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余 斌 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李林玉...
您好: 半小时前,闸北柳营路盛源家豪城小区一居民嘉发生火灾,暂无人员伤亡报告,消防公安已到场扑救
7-186子目已包括检测费了,不能再套7-212广播调试费了.
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树构建与重要度分析
对引起高层建筑火灾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建立以高层建筑火灾为顶上事件的事故树,并进行事故树分析,得到影响顶上事件的最小割集.利用布尔代数计算方法,计算了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概率重要度系数和临界重要度系数,确定了影响高层建筑火灾的主要因素,针对提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性,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并从安全系统工程角度提供了高层建筑火灾防控研究的建议.
第一部分律师办理火灾事故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免责声明
第三条问题的提出
第四条制定本指引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五条火灾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概念界定
第六条律师办理火灾事故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本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
第八条重要术语
第九条本指引的制定依据
第十条提倡诚信诉讼
第二章律师参与建筑火灾事故法律实务
第一条市场需求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阶段律师的参与
第三条民事赔偿阶段律师的参与
第四条刑事案件的辩护参与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参与
第三章火灾事故案件处理难点概述
第一条立法不完善
第二条火灾成因认定难
第三条民事诉讼举证难,损失数额核算难
第四条赔偿责任划分难
第五条媒体关注度高,政府压力大
第六条审判尺度不一
第七条司法救济手段乏力
第八条社会救济途径少
第九条调解难,服判难
第四章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特点概述
第一条多个侵权责任主体
第二条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第三条多因一果
第四条因果关系的多层次
第五条一纸火灾原因认定书带出三种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七条法官在火灾事故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章典型火灾事故民事诉讼的样本意义
第六章火灾事故调查
第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第二条简易程序
第三条一般程序
第四条火灾原因调查的管辖
第五条火灾原因调查的主体
第六条火灾原因调查的时效
第七条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
第八条对复核申请的审理
第九条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第十条火灾调查的方法
第十一条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
第十二条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第十三条火灾原因认定的逻辑方法
第十四条火灾原因认定
第十五条火灾损失统计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性质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第十八条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第十九条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证明力
第二十条没有火灾原因认定书的事实和责任认定
第七章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一条宏观分析法
第二条金相分析法
第三条成分分析法
第四条剩磁分析法
第五条现场模拟实验法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一条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处理
第二条案件移送时限及内容
第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
第九章签订代理合同
第一条接待当事人
第二条谈判签约
第三条展开代理工作
第十章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存在争议
第二条法院司法实务
第十一章火灾事故侵权行为及构成要件
第一条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条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条确定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
第四条火灾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五条重要提示
第十二章锁定过错方
第一条起火原因层面的过错
第二条灾害成因层面的过错
第三条混合过错
第十三章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条诉讼时效
第二条确定被告
第三条起草起诉状
第四条整理证据
第五条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六条申请财产保全
第七条申请损失鉴定
第十四章抗辩
第一条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侵权要件抗辩
第三条过错或责任大小抗辩
第四条证据抗辩
第五条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十五章提起反诉
第一条起草反诉状
第二条整理反诉证据
第三条申请损失鉴定
第四条反诉不同于反驳
第十六章损失鉴定过程的跟踪
第一条专门性技术鉴定
第二条损失价格鉴证
第三条死因及伤残程度检验
第四条火灾损失统计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的关系
第十七章开庭
第一条制作证据目录
第二条参与证据交换
第三条庭审发言的语速把控
第四条证据的质证
第五条提交辩论意见或答辩意见
第六条法律文书单面打字
第七条庭前认真准备
第十八章责任承担
第一条归责原则
第二条按份责任
第三条连带责任
第四条火灾事故民事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
第十九章和解程序
第二十章房屋租赁合同下的建筑火灾事故案件
第一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案由选择
第二条起火原因是否查明
第三条消防义务可否随房屋出租转移给承租方
第二十一章产品故障引起火灾事故的追偿
第一条产品质量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区别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损失追偿
第三条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损失追偿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四条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通常要经过鉴定来判定
第五条依据电器或电气故障导致火灾,能否认定产品质量缺陷
第六条必须保留好购买产品的证据,作为追偿损失的证据
第七条火灾发生后保留好产品残骸,作为追偿损失的证据
第二十二章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第一条企业财产险火灾事故中的主体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第三条常见法律问题
第二十三章火灾事故财产保险的重要作用
第一条推行火灾事故财产保险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火灾保险主要险种
第三条保险范围
第四条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第二十四章与《消防法》有关的刑事处罚
第一条失火罪
第二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四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二十五章主要参考书目及规定
第一条《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第二条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条《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 1301—2016)
第四条《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第1部分:宏观法》(GB 168401—2008),《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GB 168402~4)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务指南》
第六条常用的法律依据和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典型案例解析
第一章火灾损失统计的法律性质及证据作用
一火灾损失统计的法律依据及性质
二火灾直接损失统计在具体案例中的作用
认定损失的根据
三火灾损失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及性质
四火灾直接损失统计与损失价格鉴定的关系
第二章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证据作用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的证据作用
第三章损失赔偿比例问题
第四章火灾保险理赔及追偿
第三部分律师代理火灾事故典型案例
事故重新认定案
认定案
一案代理词
附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2100433B
《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实务》一书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律师办理火灾事故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二部分为典型案例解析,第三部分为律师代理火灾事故典型案例,所涉案件均属笔者亲自代理的典型案例。本书是在笔者代理多个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案件基础上,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结合消防管理专业,认真考察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主体认定程序证据收集认定方法等环节的合法性基础上写成的,致力于形成一套办理火灾事故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希望通过考察火灾原因认定书或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和《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实务》这两本专业书籍,从内容上相互呼应和衔接,构成专业处理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姊妹篇,是承办此类案件的指引和参考。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
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法人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大类: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