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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建筑平均层数是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建筑基底面积之比。它反映了建筑整体的高度。
建筑平均层数=总建筑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平均层数反映建筑环境的布局特征,同样对环境容量具有控制作用。 2100433B
不能
你好,建筑物若无地下一层,+-0.00以下的基础部分算一层,也就是软件中的基础层。层高是从基础底至+-0.00,也就是楼板顶。层高都是算至楼板顶的!
1.住宅的种类(种类很多,你一定要耐心看啊!包括如何区分塔楼、板楼,应该是很全面了,不过序号不太对) 住宅的种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1)按楼体高度...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 建筑高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 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 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 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 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 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设防火设计基本知识之一)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 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 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 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 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与防火设 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通称建规)还是 “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
居住区规划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素(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居住区住宅的规划布置
住宅应布置在居住区内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露为基础。住宅平均层数反映了居住区空间形态与景观的特征,它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居住区按住宅层数可分为低层居住区、多层居住区、高层居住区或各种层数混合的居住区。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而配套建设的。衡量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的指标,主要是人均公建面积(公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和人均公建用地面积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布置
居住区内道路担负着分隔地块和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双重职能,所以应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居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的交通联系,路面宽20~30m;小区(级)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联系,路面宽6~9m;组团(级)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联系,路面宽3~5m;宅间小路是通向各住宅入口的道路,路面宽2.5~3m。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民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小于10%;(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4)居住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题目: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表述的是:( )。
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B.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C.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D.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答案:(A )
居住区内绿地的规划布置
衡量居住区内绿地状况的指标,主要有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其中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组团绿地不小于每人0.5平方,小区绿地不应小于每人1平方,居住区绿地不应小于每人1.5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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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storeys
也意指房屋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2015年6月1号起,实施新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按照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当中的 A.0.2 规定:
建筑层数应按照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地下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由于我国对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缺乏统一的规定,人们对房屋楼层的理解和运用缺乏统一标准,使得人们在计算房屋层数发生了大量的争议和诉讼,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统一房屋层数定义和计算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现就统一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谈以下观点,供我国相关部门立法时参考。
1、统一房屋层数的概念。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数,是房屋室外地坪±0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3、统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概念。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房屋层数是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利用位置的重要参数,也是房产测量和权属登记中所应进行调查或记载的重要的房产要素之一。对此,《房产测量规范》GB/T1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中用专门条款作出了基本规定。但近年来,随着房屋设计造型不断创新和幢内户型设计的多样化的出现,使看似较简单的房屋层数的确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各自对房屋层数确定的有关规定认识和把握不一,而产生诸多不同的做法,需要探讨并加以统一,以促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更加规范,特此对该问题谈谈几点探讨性的意见。
按现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之规定,权属证书应记载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位置的有:总层数和所在层数;反映房屋平面利用空间大小的有: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依据和审定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如实的记载上述房产要素。关于房屋层数的确定《规范》中有以下的具体规定: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